•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綜所稅】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可扣抵稅額申報之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並課徵所得稅。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可扣抵稅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個人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所舉例說明,A君108年度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80萬元(已依折算率換算為新台幣,下同),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8萬元,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80萬元應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A君在尚未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前,個人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為25萬元,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之應納稅額為30萬元,其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增加之應納稅額為5萬元(即30萬元-25萬元),又A君在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8萬元已超過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增加之應納稅額5萬元,故A君於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為5萬元。

 

該所進一步說明,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可扣抵稅額,應檢附大陸地區稅務機關發給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經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之公證書予以證明,並需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驗證內容包括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 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供稽徵機關查核。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綜所稅股 林明生
聯絡電話:04-23051116轉227

 

閱讀 295 次數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