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21條第5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取得大陸地區稅務機關發給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納稅憑證,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分局提醒,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所得資料的範圍,如有是項所得無論金額高低,應自行依法辦理申報,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王美惠
連絡電話:(04)25291040轉21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第2批退稅案件,將於109年7月31日退稅,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亦將於109年7月30日聯合辦理公告108年度第2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及102年度至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案件。
該局說明,本次公告範圍指納稅義務人109年申報之108年度第2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即本次退稅為109年6月2日至6月30日以網路申報、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回復確認之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者,及102年度至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結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公告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本公告生效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
(一)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
(二)無應補或應退稅款。
(三)應補稅款符合免徵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公告案件,如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有填具退稅存款帳號者,應退稅款將於109年7月31日存入納稅義務人所指定的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其餘結算申報未採用轉帳退稅者或退稅款無法轉入存款帳戶之退稅案件,國稅局將另寄發退稅憑單(支票)予納稅義務人。退稅憑單有效兌領期限自109年7月31起日至109年9月30日止,納稅義務人於收到退稅憑單(支票)後,請儘速於兌領期限前辦理兌領手續。
該局提醒,前述公告案件不寄發核定通知書並自公告之日(109年7月3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如欲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密碼」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或各國稅局網站線上查調;或就近洽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臨櫃查詢。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於國稅局核定內容認為有記載或計算錯誤,得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該公告核定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復查。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81
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經在109年6月30日圓滿落幕,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還未辦理結算申報或已申報但發現有短漏報所得的民眾,儘速辦理補報或申請更正,只要是在未經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或公告調查基準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就不會被處罰!
國稅局說明,個人涉嫌短漏報課稅所得之綜合所得稅案件,原則上國稅局會逐一發函調查,但屬於已有客觀事證而無須進行調查者,國稅局係採公告方式辦理,該發函日或公告日就是調查基準日,在調查基準日之後,納稅義務人就不能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加計利息免罰的規定了。
該局另外說明,補申報或申請更正案件,無法再使用網路申報,必須填寫人工申報書,有應繳納稅款者,亦無法使用e化繳稅方式,只能填寫繳款書至金融機構繳納,而且必須從109年7月1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應補繳稅額依年利率1.04%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
最後,該局籲請尚未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已申報但發現有短漏報所得的民眾,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期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程股長06-2223111轉804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夏天颱風季節將至,面對這種不可抗力的天災,民眾不只要小心防範,若有遭受風災或豪雨之財產損失,請記得先拍照存證,並把握於30日內申請災害損失證明,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所有之財產,如因颱風或淹水造成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災害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例如加註日期之災害損失現場及受災財物照片、原始取得憑證、受損財物送修所取得的發票或收據等,向戶籍所在地或就近向災害發生所在地(財產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報備,由災害發生所在地國稅局派員勘查。若個人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臺幣15萬元以下者,可於上述申請期限內,檢具警察機關或村里長(幹事)證明供當地國稅局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該局提醒,民眾可憑稽徵機關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災害損失扣除額,但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此外,如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也不能申報列舉扣除額。
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聯絡人:洪麗玉主任 聯絡電話:(07)5337323
撰稿人:陳心嵐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55
扣繳義務人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薪資所得,原則上以全月給付總額作基準辦理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以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或按5%扣繳;但獎金、津貼、補助款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按其給付額扣取5%,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惟自100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00及101年度為68,501元,102及103年度為69,501元,104及105年度為73,001元,106年度為73,501元,107至109年度為84,501元),免予扣繳。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內申報綜合所得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及配偶106年度有營利、執行業務及薪資所得超過當年度規定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核定補徵應納稅額32,000元,並處罰鍰12,800元。甲君申請復查,主張其因家人生病,工作忙碌以致忘記申報,請求撤銷罰鍰處分。經該局復查決定略以,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有應課稅之所得,依法即負有據實申報之公法義務,申請人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致發生漏稅情事,核有過失,原處罰鍰應予維持。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尚未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請儘速辦理補報補繳稅款事宜。如尚有疑問,請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71
下面兩種是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人。
自102年1月1日起,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1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其認定原則如下:
(1)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2)前述(1)B.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2.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是一個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以上的人。不屬於前面兩種所稱的個人,即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及第3項)
(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
舉證折舊項目要檢送的文件分為下面3種情況來說明:
1.買入契約有分別訂定房屋和土地價款時,要檢附買入契約影本。
2.買入契約沒有訂定房屋和土地價款時,要檢附房屋稅稅單影本和買入契約、買賣發票或收據影本,成本要按照:
買入價格×房屋評定價格÷(房屋評定價格+土地公告現值)
計算的所得數值認定。
3.若無法提示上面的文件,請檢附房屋稅稅單影本,成本就按照課稅現值認定。
以上所要提出的文件中,需要註明房屋構造種類(如有電梯的鋼骨混凝土造或無電梯的加強磚造),並加蓋印章,以方便認定。
至於折舊費用核認的條件是按照房屋耐用年限計算。例如有電梯的鋼骨混凝土造房屋,每年折舊率為房屋現值的1/51;如果是無電梯的加強磚造房屋,每年折舊率為房屋現值的1/36。但是如果納稅義務人能舉證實際折舊額的話,可以核實認列。土地部分則不可以提列折舊。如果當年度實際出租期間未滿一年的話,房屋的折舊要按出租期間比例計算。
不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有我國來源的所得,應納稅額應該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不屬於扣繳範圍的所得,應按規定的扣繳率申報納稅。
例如108年6月有出售專利權的財產交易所得20萬元,就應按照20%的扣繳率申報納稅,也就是應申報繳納4萬元所得稅,即以所得額20萬元乘以20%申報納稅。
另外,不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如果在一個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那麼他因為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由境外雇主支付的報酬,仍然應該自行按規定的扣繳率申報納稅。
(所得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
(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1條)
個人一時貿易的盈餘是指非營利事業組織的個人因為買賣商品而取得的盈餘,所得的計算是採用所得稅法關於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的規定。目前一時貿易所得是按銷貨收入的6%來計算所得額,併入營利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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