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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個人因風災或豪雨之災害損失,可申請損失證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夏天颱風季節將至,面對這種不可抗力的天災,民眾不只要小心防範,若有遭受風災或豪雨之財產損失,請記得先拍照存證,並把握於30日內申請災害損失證明,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所有之財產,如因颱風或淹水造成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災害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例如加註日期之災害損失現場及受災財物照片、原始取得憑證、受損財物送修所取得的發票或收據等,向戶籍所在地或就近向災害發生所在地(財產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報備,由災害發生所在地國稅局派員勘查。若個人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臺幣15萬元以下者,可於上述申請期限內,檢具警察機關或村里長(幹事)證明供當地國稅局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該局提醒,民眾可憑稽徵機關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災害損失扣除額,但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此外,如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也不能申報列舉扣除額。


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聯絡人:洪麗玉主任  聯絡電話:(07)5337323

 


撰稿人:陳心嵐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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