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度可以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09年度每人扣除120,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選擇股利或盈餘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稅者亦同)。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 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6)
基隆市稅務局最近接到民眾電話查詢「陽台加建鋁窗或是房屋頂樓增建廣告招牌塔,須否繳納房屋稅?」
稅務局表示,陽台加建鋁窗如僅為遮風防雨,免併計課徵房屋稅;但是原主建物外牆拆除,兩者合併連貫使用,則應按變更後面積計課房屋稅。
另外,如房屋在頂樓增建廣告塔、招牌或牌樓,除加重其房屋負荷量外,並無增加居住房屋使用之價值,不必課徵房屋稅。至於搭置廣告塔牌獲得之收入,則應向國稅局申報所得稅。
新聞稿連絡人:郭姿伶
聯絡電話:02-24331888轉322
房屋稅之課徵係依房屋評定現值按實際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的稅率,現行基隆市房屋稅徵收率為:自住用稅率1.2%、非自住用稅率1.5%、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營業用稅率3%及私人醫院、診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稅率3%。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住家用房屋稅率已區分為自住用及非自住用房屋稅率。依財政部訂頒「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須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要件,方屬供自住使用。
所以,房屋出租予他人作住家使用者,因與上開認定標準不符,須改按非自住用房屋稅率課徵;若出租供營業用者,則按營業用稅率課徵。
新聞稿連絡人:郭姿伶
聯絡電話:02-24331888轉32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受理股東與二親等親屬間股權移轉登記時,往往因認為是股權買賣無涉贈與稅、或贈與價值未達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而未通知當事人檢附贈與稅相關證明書,即逕為移轉登記,致遭處行為罰。
該局指出,公司辦理股東與二親等親屬間股權移轉登記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應通知當事人檢附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如為買賣案件,應檢附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若當事人不能檢附者,不得受理逕為移轉登記,否則將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15,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於辦理股權移轉登記時,應注意是否為二親等親屬間之移轉案件,若股東未能檢附國稅局核發之相關證明書,依法不得逕為移轉登記,否則被處以罰鍰,將造成公司無謂的損失。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聯絡人:陳淑美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563
撰稿人:賴傳忠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7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近來屢有發現取得租賃公司進項憑證之營業人,涉嫌於進貨時未依規定取得憑證,為免營業人因一時疏忽受罰,該分局特別訂定輔導查核專案,輔導期至110年6月30日止,將自110年7月1日起針對異常營業人進行查核。
該分局說明,企業為取得可運用資金,將自有資產或貨物出售予租賃公司,取得價款之後,再簽約租回使用或以分期付款方式買回,企業於出售時開立統一發票予租賃公司,嗣後租回或買回時,取得租賃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依財政部87年7月16日台財稅字第871954410號函及97年6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700200460號函(下稱財政部87年函及97年函)規定,其進項稅額除有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屬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自用乘人小汽車等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者外,得核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8年度購進玉米及黃豆等農產品,嗣後將該貨物以售後買回方式,與租賃公司互開統一發票,經該分局調帳查核,甲公司未能依規定提示進項憑證及相關帳簿供查,嗣該公司認諾未依規定取得憑證,經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其未取得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3,060萬元處5%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故處罰鍰100萬元。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融資租賃應有租賃物購買及移轉交付營運使用之事實存在。企業於進行資金調度時,如係向租賃公司以售後買回方式借款,應檢視該項資產或貨物是否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或其所取得租賃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是否符合前述財政部87年及97年函釋准予扣抵銷項稅額之規定。如企業未購買該租賃物,或無售後租回或買回之事實存在,僅係單純現金融資借貸,則免與租賃公司互相開立統一發票,其支付之借款利息,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扣繳,而所取得租賃公司之進項憑證,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分局特別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進貨、購置資產未依規定取具進項憑證,或誤將不得扣抵進項憑證申報扣抵,或短漏報銷售額等情事,只要在未經他人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或已取得該進項憑證,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雲林分局銷售稅課曾于殷,電話:05-5345573轉30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5月15日宣布自該日起至5月28日止提升雙北地區疫情警戒至第三級,許多縣市亦隨即提升疫情警戒至準第三級,財政部衡酌今年報稅已延長至6月30日及防疫需求,宣布全國各地區國稅局自即日起至5月28日止,全面停止對外提供所得稅報稅臨櫃服務。
該局說明,因應目前國內COVID-19疫情嚴峻,臺北市及新北市自5月15日起至5月28日提升疫情警戒至第三級,財政部於昨日(5/15)宣布設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及宜蘭縣轄內之國稅局停止對外提供所得稅報稅臨櫃服務。惟因隨即有許多縣市政府亦宣布進入準第三級防疫,基於民眾生活圈可能跨縣市,全民防疫為當務之急,且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納期限已延長至6月30日止,經該部宣布全國各地區國稅局總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於5月28日前,均停止對外提供所得稅報稅臨櫃服務(含臨櫃查調所得、協助網路報稅及遞送證明文件等)。
該局呼籲,為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疫情期間請民眾多加利用手機、平板或電腦進行網路報稅,並利用信用卡、行動支付、委託轉帳、便利商店等多元方式繳稅。民眾如有申報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電話諮詢專線(詳附表-所得稅申報諮詢專線)洽詢,以降低群聚感染風險。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 鍾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6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或民法第1138條及1140條規定各順序之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說明,上述財產價值之計算,參照同法第10條規定,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所謂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其他本法未規定者,由財政部定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常會誤解,以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符合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致未於遺產稅申報時併入申報,實係錯誤認知,請注意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以免短漏報遺產遭補稅處罰。
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謝昆忠主任
聯絡電話:(07)3522394
撰稿人: 葉文程
聯絡電話:(07)3522491 分機5035
近來房地產交易熱絡,民眾買賣房屋除透過房仲公司交易外,也常會委託親友,請其代為尋找合適的物件,成交後並給予相當之仲介費報酬。有民眾詢問,這種「個人房仲」並無隸屬房仲公司,收取之仲介費報酬是否要課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所獲取之仲介費報酬屬佣金收入,應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申報。國稅局進一步表示,個人收取該佣金收入可以核實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若未設帳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則可依財政部核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所列「一般經紀人」之費用率(109年度為20%)計算扣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課稅所得額。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個人於去年(109年)有居間仲介房地買賣收取佣金酬勞,別忘了在今年5月31日前申報綜合所得稅,若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吳審核 06-229806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台灣產業以中小企業為主,大半屬家族型企業,常僱用自己的親戚為企業員工,惟在發放薪資時,為顧及親戚關係及貪圖方便,而忽略稅法規定,未採用匯款,也未請領取現金之親戚簽收,一經稽徵機關查獲須依法補稅及處罰。
該所指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已有明文規定企業薪資支出之原始憑證為收據或簽收之名冊;其由工會或合作社出具之收據者,應另付工人之印領清冊;職工薪資如係送交銀行分別存入各該職工帳戶者,應以銀行蓋章證明存入之清單予以認定。
該所呼籲,企業如採現金發放薪資時,應一律請領取人簽收並保留相關單據,以供稅捐稽徵機關日後查核,方符合前揭法令之規定。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東山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李雅惠
電話:(04)24225822轉104
5月是綜合所得稅報稅期,高雄國稅局近日接獲民眾詢問109年度海外投資雖有配息,但買賣結果發生鉅額交易損失,認為海外投資理財結算為淨損失,是否可免申報海外所得?
高雄國稅局表示,「海外利息所得」與「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是不同類別的所得,兩者並無盈虧互抵之適用,報稅時應將所得額分開計算申報。
高雄國稅局說明,境外金融商品之配息為海外股利所得或利息所得,處分之利得則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海外財產交易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若有損失,得自「同年度」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損失及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舉例來說,甲君持有A、B兩項海外金融商品,109年度A商品配息350萬元、B商品配息500萬元,當年度買賣操作結果A商品獲利9,600萬元、B商品虧損9,800萬元,則甲君109年度有海外利息所得850萬元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0元,應將海外所得850萬元計入基本所得額後依規定申報納稅,「海外利息所得」與「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兩者間並無盈虧互抵之適用。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持有境外投資理財工具,包括基金、債券、外國股票及境外結構型商品等,應注意是否有海外股利所得、海外利息所得或海外財產交易所得。金融機構會主動寄發海外所得通知單或對帳單給投資人,供投資人作為申報海外所得之參考,請民眾留意是否收到相關通知單,或主動向往來金融機構詢問。如有相關所得,務必在5月31日前向國稅局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聯絡人:陳素珠科長
聯絡電話:(07)7165696
撰稿人:顏伶如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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