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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個人居間仲介房地買賣之佣金酬勞應申報所得稅

近來房地產交易熱絡,民眾買賣房屋除透過房仲公司交易外,也常會委託親友,請其代為尋找合適的物件,成交後並給予相當之仲介費報酬。有民眾詢問,這種「個人房仲」並無隸屬房仲公司,收取之仲介費報酬是否要課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所獲取之仲介費報酬屬佣金收入,應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申報。國稅局進一步表示,個人收取該佣金收入可以核實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若未設帳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則可依財政部核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所列「一般經紀人」之費用率(109年度為20%)計算扣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課稅所得額。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個人於去年(109年)有居間仲介房地買賣收取佣金酬勞,別忘了在今年5月31日前申報綜合所得稅,若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吳審核   06-2298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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