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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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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王先生詢問,其母親於109年10月過世了,報稅的時候還可以列報為扶養親屬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於所得年度中死亡,如遺有配偶或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得列為受扶養親屬,可由其配偶或扶養人合併申報    綜合所得稅。因此,王先生今年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仍可以將母親列為受扶養親屬,其免稅額可以全額扣除。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受扶養親屬於所得年度中死亡,納稅義務人仍得申報為受扶養親屬,並以全額扣除免稅額,但次一所得年度則不能列報為受扶養親屬,若列報恐涉及虛報免稅額,除補徵綜合所得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處以罰鍰。

 

民眾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歐陽峯主任  

聯絡電話:(07)8123801


撰稿人:謝璧琪        

聯絡電話:(07)8123746  分機 605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為便利員工而提供場地給營業人設置販賣機,如有收取代價或租金,依法要課徵營業稅,且要記得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其列為銷售勞務收入計算課稅所得額。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如有提供場地給營業人置放販賣機,其所收取之代價或租金為銷售勞務收入,依法應課徵營業稅。另外,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局近日查核轄內甲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107年度機關團體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情形,發現帳載收取出租場地給營業人置放自動販賣機之金額計250,000元,該租金收入250,000元為銷售勞務收入,却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乃核定予以補徵營業稅及裁罰。本案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金額計300,000元,故經扣除前揭不足支應數300,000元後,尚無課稅所得,無須繳納所得稅。


該局貼心提醒,如還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田審核員 06-2223111分機806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凡承包土木建築工程、水電煤氣裝置工程及建築物之油漆粉刷工程,而以自備之材料或由發包人作價供售材料施工者之營業,核屬包作業營業人,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憑證,所以即使尚未收到貨款,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間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攬乙公司店鋪新建工程,該工程業已完工並驗收,惟部分工程款乙公司遲未依限給付,甲公司誤以該工程款未收訖,無須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案經該局查獲,除追繳營業稅款外,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包作業營業人已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倘嗣後因買受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應收款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可於事實發生並已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之翌日起算10年內;或因應收款有逾期2年,經催收未能收取,可於該應收款逾期屆滿2年之翌日起算10年內,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包作業營業人因買受人事由無法收回價款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作業要點」規定,填具相關書表並檢附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
       

該局特別提醒,包作業營業人如有漏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即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且加計利息者,可免予處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張股長佩君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規定,除申請核准以每月為一期申報者外,營業人應以每二月為一期,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經核准按月申報之營業人,亦應於次月15日前申報。如未依規定期限內申報,其未逾30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9年7至8月營業稅遲至同年10月3日申報,雖然甲公司當期並無應納稅額,依營業稅法第49條之規定,仍遭處滯報金1,2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未依該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者,應加徵滯報金、怠報金之規定,旨在促使營業人履行其依法申報之義務,俾能確實掌握稅源資料,建立合理之查核制度。營業人如逾規定期限始為申報,即構成應處以滯報金或怠報金之行為罰要件。是請營業人一定要在申報期限內完成申報,以免遭致處罰。 


提供單位:法務一科  

聯絡人:宋秉珍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349


撰稿人:張宇凡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0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財政部已公告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萬元,民眾明(110)年5月辦理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申報戶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符合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之意旨。

有關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財政部依納保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08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02,887元,按該中位數之60%訂定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為18.2萬元,較108年度之17.5萬元,增加7,000元,為歷年來最大調幅,民眾於明年5月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綜所稅課謝先生
聯絡電話:04-7274325轉20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近期房價上漲,許多賣方紛紛獲利了結,該分局提醒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買賣預售屋及成屋(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之交易所得,應以實際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該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出售房屋,如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之各別價格者,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如為預售屋買賣,因買方購買的是未來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之「權利」,故建案完工前預售屋之買賣係屬財產權利的交易,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核課財產交易所得。

該分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假設甲君103年買入一戶成屋500萬元,支付相關費用20萬元,後於109年以800萬元出售予乙君,支付相關費用40萬元,出售當年度房屋評定現值5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100萬元。則甲君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80萬元{(800萬-500萬-20萬-40萬)×〔50萬÷(50萬+100萬)〕};另假設A君於108年2月向建商購買一戶預售屋500萬元,後於109年6月以650萬元轉售給B君,並向建商辦理換約手續,由A君支付換約手續費等費用10萬元,則A君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140萬元(650萬-500萬-10萬)。

該分局特別呼籲,自109年12月起,轉讓預售屋及成屋(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買賣已列入專案查核,請民眾轉讓預售屋或出售成屋時,應以實際獲利價差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勿心存僥倖,不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或逕以房屋評定現值標準申報,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綜所稅課謝先生
聯絡電話:04-7274325轉203

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承租房屋所付的租金,已經依法扣繳所得稅款後,在年度當中倒閉或他遷不明,以致於房東無法取得扣繳憑單時,可由房東代替承租人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和扣繳憑單,並由房東在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的申報單位簽章處,和扣繳憑單備註欄簽名蓋章並註明原因,聲明願負法律責任後,憑這項補報扣繳憑單的備查聯,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經被扣繳的稅款可以抵繳結算申報的應納稅款或退稅。

 

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舉辦摸彩活動所發給之獎金或獎品,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依同法第88條規定,有關扣繳規定如下:

 

  1. 中獎人如屬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是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應按給付金額扣繳10%扣繳稅額,如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應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惟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新臺幣1,000元者,得免列單申報。
  2. 中獎人非屬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是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則無論中獎金額多寡,均按給付總額扣繳20%扣繳稅額,於給付日之日起10日內繳納及填報憑單。
  3. 摸彩的獎品如係購入者,則按含營業稅之購買價格為獎額,如係公司自製產品,則按公司製造成本金額為獎額,依照上揭規定之扣繳率辦理扣繳。

 

若有疑義,請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竹南稽徵所綜所稅股劉雅惠
聯絡電話:(037)460597轉209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下稱施行法)自108年5月24日施行,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下稱永久結合關係)者,得準用遺產及贈與稅法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

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施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略以,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於永久結合關係準用之。故現行遺產稅有關配偶扣除額及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贈與稅有關配偶相互贈與財產及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之財物等規定,自該法施行日起,相同性別之二人已成立永久結合關係者,即得比照配偶身分關係,適用前揭稅法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相同性別甲君乙君二人已成立永久結合關係,108年8月甲君贈與乙君6,000,000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免徵贈與稅。被繼承人甲君於109年12月間死亡,甲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乙君6,000,000元,應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聯絡人:陳燕凌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305


撰稿人: 張淑惠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70

納稅義務人已經辦理結算申報,但是有漏報或短報課稅所得時,除了補徵稅款以外,還要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但如果納稅義務人依規定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憑以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間內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其經調查核定短漏報之課稅所得,屬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者免予處罰;或納稅義務人採用稽徵機關提供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作業,並依規定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間內完成結算申報,其經調查核定短漏報之課稅所得,屬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者免予處罰;或短漏報課稅之所得額在新臺幣(下同)250,000元以下或其所漏稅額在15,000元以下,且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或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或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之一者,免予處罰。

另外如果故意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的方法逃漏所得稅,將被移送地檢署依法偵辦。但是如果在沒有被檢舉或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還沒有進行調查以前,自動提出補報並補繳稅款的話,只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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