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地,如持有房地期間有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以下合稱裝修費),可包含於成本中申報減除。
該局說明,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如列報減除裝修費,應有修繕(裝潢)事實,並檢附合法憑證(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或載有收款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收款金額及日期等資料之收據)、修繕合約、修繕項目明細表(估價單)、付款證明及修繕前後照片等相關憑證;若無修繕事實,以不實憑證虛列成本,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3年2月間出售其107年7月間取得之A房地,於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列報裝修費新臺幣(下同)320萬元,惟僅檢附估價單,經該局函請甲君提示統一發票及給付證明等相關裝修事證,甲君表示發票已遺失且無法提示其他證明文件;為求慎重,該局進一步向裝修公司查得該裝修案係承作甲君擔任負責人之乙公司所屬辦公室裝修工程,且裝修費用是由乙公司支付,爰該局認定甲君無修繕事實以不實之單據虛報可減除成本,剔除裝修費320萬元,補徵稅額64萬元(320萬元×適用稅率20%),並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切勿心存僥倖以不實之單據虛報裝修費逃漏稅捐,以免遭補稅及處罰,得不償失。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請向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中古車商向個人購買中古汽車及機車時,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5條之1及「營業人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注意事項」規定,取具及保存相關進項憑證及計算進項稅額,才能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售稅額。
該局說明,中古車商向個人、政府機關或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等收購中古汽(機)車時,因無法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依營業稅法第15條之1及前揭注意事項規定,得以買賣合約書、讓渡書或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及其他憑證,作為進項憑證,逐輛以購入成本按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現行為5%)計算進項稅額,並於申報各該輛中古汽(機)車銷售額當期,逐輛比較進項稅額及銷項稅額,取其小者作為可扣抵進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中古車商應檢附「營業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進項憑證明細表」併同申報書辦理申報,至於前述相關進項憑證申報時可暫免檢附,但應依規定妥善保存,於稽徵機關要求提示時提供查核。
該局舉例說明,甲中古車商於114年1月以新臺幣(下同)315,000元向小王購入中古汽車1輛以備銷售,進項稅額經計算為15,000元〔315,000元÷(1+5%)× 5%〕,同年4月間以420,000元售出,銷項稅額為20,000元〔420,000元÷(1+5%)× 5%〕,該輛中古汽車之進項稅額未超過其銷項稅額,甲中古車商於申報該輛中古汽車銷售額當期(即114年3-4月期)營業稅時,該筆進項稅額15,000元可全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另甲車商於113年11月以210,000元向小規模營業人丙購入供銷售中古汽車1輛,進項稅額經計算為10,000元〔210,000元÷(1+5%)× 5%〕,114年4月間以168,000元(含稅)賠售,銷項稅額為8,000元〔168,000元÷(1+5%)× 5%〕,因該輛中古汽車之進項稅額已超過其銷項稅額,超過部分不得扣抵,該輛中古汽車銷售額當期得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為8,000元。
該局最後提醒,中古車商應注意前開計算及申報進項稅額規定,以維其權益,俾免因違反規定受罰。

【雲林訊】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已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如因就學、工作或領取社會福利補助等因素遷出戶籍時,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至少仍需留有1人設籍該地,才能繼續適用優惠稅率。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上房屋辦竣戶籍登記,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要條件之一,如果全戶遷出而無人設籍該地者,不論實際是否居住於該地,依規定應自戶籍遷出日之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並補徵戶籍遷出期間一般用地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差額的地價稅;如戶籍遷出後又遷回,仍應於9月22日前重新申請核准,才可以自申請當年度恢復適用優惠稅率,若逾期申請,只能自次年開始適用。另外,因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千分之2,僅為基本稅率(千分之10)的五分之一,節稅效益很大,為維護您的權益,戶籍遷出時請慎重考慮。

(台中訊)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如果確實無償供公眾通行之巷道使用,可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免徵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可全免。但若是為建造房屋必須保留的法定空地部分,係供住宅使用者使用,縱使空置供通行,仍不屬免徵地價稅之範圍。
該局提醒民眾,為維護自身權益,如土地確實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使用且符合規定者,可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9月22日)向土地所在地所屬稅務局提出地價稅減免申請,經核准後自當年度開始適用;如果逾期申請,就只能從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近期有旅宿業者來電詢問,於館內設置娛樂設施供房客免費使用,是否仍需繳納娛樂稅﹖
財稅局表示,旅宿業者(商務飯店、溫泉會館、汽車旅館等)在其營業場所或客房內,無償提供視聽KTV(卡拉OK)、投幣式投籃機、夾娃娃機、電動彈珠台或虛擬實境體驗遊戲等設備供入住休憩旅客娛樂者,均須課徵娛樂稅。許多旅宿業者為提高來客住宿率,提供上述娛樂設施供房客娛樂,不論娛樂設施費用是否已包含在房價內,業者均應依規定辦理娛樂稅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若未於開業前向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將會被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今(114)年5月1日起,非首年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可使用網路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以網路申報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其個別申報案件之會計師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得於114年7月31日前送交或於114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至於合併申報書仍須以人工方式申報,並於申報截止日6月30日前,將合併申報書、會計師簽證合併申報查核報告書及各公司申報書(或以已配賦收件編號之網路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替代),送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該局特別提醒,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如未於規定期限送交或上傳相關申報書及會計師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營利事業應特別留意送交期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財政部於今(25)日核釋,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下稱長照法)第32條之1規定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下稱地方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之長照特約單位,提供同法第11條第8款規定之交通接送服務,屬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鑑於人口結構改變及高齡化社會來臨,長照服務需求日趨多元化,實務上有小客車租賃業與地方主管機關簽訂特約長照服務契約,提供長照給付對象交通接送服務;惟其是否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外界常有爭議。
財政部表示,經主動洽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意見,該部說明,為鼓勵符合長照交通資格者投入長照交通接送服務,長照法第32條之1及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第2條,明定事業單位〔如小客車租賃業、計程車客運(客運服務)業等〕提供長照法第11條第8款之交通接送服務予長照給付對象(含接送長照給付對象居家至社區式服務類長照機構;或往返居家至醫療院所就醫、定期式復健、透析治療等交通接送服務),應先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同意,並簽訂行政契約為長照特約單位,始得為之。因此,長照特約單位提供之交通接送服務,認屬政府基於職能所應為並由政府直接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範疇。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衡酌長照法第32條之1訂定理由,係為加速建置我國長照服務體系,提升長照服務輸送,爰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得實施長照服務提供者特約制度,致有上開交通接送服務模式因應而生,該服務之提供既經衛福部認屬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爰參酌該部意見發布解釋令,釋明該服務得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為防堵中國大陸規避美國加徵對等關稅(reciprocal tariff)或其他貿易制裁之稅捐,將中國產製貨品繞經我國自由貿易港區,偽冒臺灣製造後輸往美國,危害我國產業信譽及發展。海關已強化查核違規轉運,倘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涉案,將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法定最高罰鍰新臺幣30萬元裁處。
關務署說明,配合經濟部公告,自114年5月7日起,輸往美國之我國產製貨品,出口人應於申報出口報單時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並於出口報單之「主管機關指定代號」欄填列「YT」(屬我國產製者),以維護我國產製貨品整體利益及貿易秩序。
關務署表示,廠商以他國產製貨品透過我國自由貿易港區違規轉運,將嚴重影響我國產製貨品之國際信譽及損及國家全體利益,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美國之貨品倘涉前開不法情事,將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裁處法定最高罰鍰新臺幣30萬元,以遏阻是類違章案件發生。
關務署呼籲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應正確申報出口報單並依規定標示產地,以維護自身權益,避免遭受重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欠稅案件只要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而且查到欠稅人有薪資所得,執行分署就有可能會發出扣押薪資之執行命令,將欠稅員工每月薪資三分之一範圍內予以扣押,交移送機關繳納欠稅。
該局表示,公司行號在接獲執行命令後,應按月將員工薪資依扣薪命令內容交付移送機關,以繳納欠稅。若發現欠稅員工已經離職或因其他原因無法辦理扣薪,應於接到該執行命令10日內向執行分署聲明異議;如果未提出異議,亦未配合辦理,就會針對公司行號強制執行。所以,稅務局特別提醒各公司行號,如果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寄發之扣薪命令,千萬不要置之不理,以保障公司自身之權益。
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後應如期依法納稅,為避免因漏接收稅單而造成嚴重的後果,可於各稅開徵2個月前向稅務局辦理約定轉帳納稅,辦妥後每年會在定期開徵繳納期限最後一天會直接由已約定帳戶內扣款,如此即可免去因漏未繳稅所造成的困擾。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發揮愛心及時送暖之捐款,除協助災民度過難關外,同時也能享有節稅權益。營利事業113年度對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下稱賑災基金會)辦理0403花蓮震災勸募專戶之捐款,不受金額限制,得全額列報當年度捐贈費用。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得列為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限制;對機關團體之捐贈,得在不超過營利事業所得額10%限額內列為當年度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賑災基金會0403花蓮震災專案捐款全數配合行政院政策及指示,盤點災區需求,統合各項災害復原重建經費,用於災民之災害援助、緊急醫療、收容安置及復原重建,營利事業對該基金會上開專案捐款屬對政府(衛生福利部)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得全額列報當年度捐贈費用。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113年4月4日至5月3日對賑濟專戶之捐款,請記得保留賑災基金會所開立載明「重大災害救援0403花蓮震災募款專案捐款」事由之收據,並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憑以列報捐贈費用。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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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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