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黃金價格漲跌波動頻繁,不少投資人紛紛向銀行申請開立黃金存摺帳戶買賣黃金,個人從事黃金買賣交易所發生之損益應如何申報課稅?
本局表示,個人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若有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本局進一步說明黃金出售成本之認定,除可採個別辨認法外,亦可採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方式計算,民眾可選擇一種方法計算,但申報時,所有交易必須有一致性。
本局表示,中華民國第14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於105年1月16日進行投票,個人依政治獻金法相關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該項捐贈限額可與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分別列報扣除。本局指出,依政治獻金法第18條及第19條第1項規定,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2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的扣除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20%,其金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若有該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如:對於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的捐贈、收據格式不符、捐贈的政治獻金經擬參選人依規定返還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等),不予認定。另外,因104年未辦理立法委員選舉,對於政黨的捐贈,係以政黨於上次(101年)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的得票率達1%時〔新成立的政黨,以105年立法委員選舉的得票率達1%〕,才可適用政治獻金法列舉扣除額的規定。所以,104年度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其受扶養親屬對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台灣團結聯盟、親民黨、綠黨、新黨、健保免費連線、無黨團結聯盟、時代力量、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信心希望聯盟及民國黨等政黨的捐贈,得申報列舉扣除額。
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亦可至本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規定及資訊。
本局表示,經營六合彩賭博之收入,其未經沒入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
本局說明,境內居住者從事一般經濟活動,而獲得收益時,縱使該交易活動違反法律上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該違規行為之所得,如未經法院宣告沒入,基於實質課稅原則,仍應依法課徵所得稅。本局進一步指出,近日法務部調查局發現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帳戶金錢流動頻繁且金額龐大,與其身分、財產及收入顯不相當,透過財政部賦稅署監察組暨本局監察室通報,經本局調查後,甲君坦承該帳戶係為經營六合彩簽賭,該所得未經法院宣告沒入,甲君亦未併入綜合所得稅報繳,經本局查獲補稅二百二十餘萬元並移罰。本局呼籲,不論所得來源是否合乎法律規定,未經沒入即應主動誠實申報,切勿心存僥倖。
本局表示,個人於事業、團體及組織退休領受之退休金時,得扣除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後,再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計算退職所得。
本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自任職事業退休(任職年資20年),一次領取退職所得總計10,000,000元,其中1,000,000元係自歷年薪資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年金保險費(已計入各該年度薪資所得課稅),該自行提繳之儲金或年金保險費孳息400,000元,甲君領取退職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退職所得規定計算為3,340,000元(10,000,000元-1,000,000元-400,000元-定額免稅額5,260,000元)。本局特別提醒,事業、團體及組織給付退休員工之退職所得時,除上述免予計入之金額外,若有員工退職時基於退職員工在職期間之辛勞與貢獻等因素之考量所加發之款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計入退職所得,並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之扣繳率辦理扣繳及申報。納稅義務人則應按扣繳單位開立退職所得扣繳憑單所載金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不得再另行扣除定額免稅額,以免遭受補稅及處罰。
本局表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除符合免申報條件外,不論盈虧,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為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作業,避免申報錯誤,本局特別整理報稅常見錯誤情形,提醒民眾注意。
一、申報地點:誤將申報書及相關附件遞交至出售標的物所在地稽徵機關,納稅義務人應向申報時「戶籍地」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
報。
二、申報期限:
(一)申報期限計算錯誤(例如:以移轉登記日之次日直接加30日推算),致逾期申報。
(二)移轉登記日期及取得日期填寫錯誤(誤填為立契日)。
三、成本部分:
(一)實際為贈與取得者,應以受贈與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為取得成本,誤以買賣價格為取得成本。
(二)物價指數認定有誤,導致取得成本高報。
(三)誤將費用列為成本,例如:將交易(出售)時所支付之仲介費(應列為可減除費用),列入可減除成本。
四、費用部分
(一)未提示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者,未於成交價額5%內扣除該項費用。
(二)誤將水電瓦斯費、土地增值稅及房屋稅列為可減除之成本或費用。
(三)誤將土地增值稅列為可減除費用扣除。
(四)檢附資料不齊致無法認定。
五、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所有權人出售繼承「持分」之房屋土地,申報扣抵自用住宅免稅額400萬元,未按持分比例計算扣抵額。
民眾報稅後若發現錯誤,可以重新填寫1份正確申報書,補辦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書面更正申報。
今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至本部財政資訊中心考察,出席委員有賴委員士葆、曾委員銘宗、余委員宛如及江委員永昌。本部財政資訊中心業務報告提及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措施之實施成效,有223萬戶(占總申報戶數36.48%)採行此項措施,滿意度高達97%。本部許部長補充說明,現行稅額試算服務措施係以納稅義務人採標準扣除額申報且所得較為單純之案件為適用對象,該措施自100年實施迄今,本部每年均賡續檢討擴大其適用範圍,該項措施以標準扣除額為主要適用條件,其適用比例將隨採標準扣除額申報戶數比例增加而提高。
鑑於稅制改革應以健全財政及稅收中立為原則,本部已將檢討我國股利所得課稅制度列入中期政策推動方向,刻委託中華財政學會就「我國股利所得課稅及兩稅合一制度之檢討」進行研究,將參考各界意見、委外研究單位建議及國外課稅規定,研議調整內外資股利所得課稅規定之可行性;併同檢討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綜合所得稅稅率等相關配套措施。
有關媒體報導本部擬調高綜合所得稅標準扣除額一節,需視上開稅制改革方案研議結果,並在整體稅收不變之原則下,通盤審慎考量。
本局表示,於高爾夫球場擔任球童收取之球童費,若未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薪資所得,經查獲後依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丁君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列報其於高爾夫球場擔任球童分得之薪資所得70萬餘元,因丁君與高爾夫球場間未具僱傭關係,所以高爾夫球場並未開立扣免繳憑單,丁君因此漏報是筆薪資所得,本局乃對丁君補徵稅額及處罰。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於高爾夫球場擔任球童所取得之所得,無論實際給付者為入場擊球者或高爾夫球場,以及入場擊球者或球場與球童間有無僱傭關係,球童所分得之球童費均屬於薪資所得,所得人應自行列入取得年度之薪資所得申報,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預售屋屬權利交易,賣方應以預售屋(含土地)交易時之全部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的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並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預售屋並未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其交易相對於一般商品買賣,交易金額龐大,如買方於不同年度分次支付買賣價款,其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係以「交付尾款之日期」為所屬年度;如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時,得以原始出售該預售屋的建設公司記載本次預售屋買賣雙方與該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之異動日期(俗稱換約日)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以避免產生單一交易其所得因不同年度收取價款而分年認列損益之情形。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2年10月1日以1,500萬元向A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1戶,於103年12月15日將該預售屋以1,800萬元出售予乙君,因乙君分次支付價款並於104年1月15日交付尾款,所以甲君應將該筆財產交易所得300萬元(1,800萬元-1,500萬元)併入104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如尾款交付日期不明,但查得甲、乙君係於103年12月31日向A建設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換約,則甲君應將該筆財產交易所得併入103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提醒,民眾買賣預售屋獲利,應依所得歸屬年度按實申報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所得。如有漏未申報者,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免受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05年5月31日截止,民眾如有短漏報或未申報所得者,請儘速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陳君103年度有應課稅所得已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惟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遭該局補稅及處罰。陳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不知所得金額超過多少要申報綜合所得稅,並非故意應予免罰,經該局以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依法負有據實申報之公法義務,其未依規定就實際所得辦理結算申報,核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自應受罰,駁回其復查申請。該局特此提醒民眾,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財政部及所屬國稅局均會宣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扣除額及申報應注意事項,納稅義務人若有應課稅之所得已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否則除補徵稅款外,還要處所漏稅額3倍以下的罰鍰。但若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且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請民眾多加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局表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第2批退稅案件,將於105年10月31日開始核退,屬本局所轄第2批退稅案件約計13萬餘件,總金額約達13億2仟萬餘元。
本局說明,本批退稅之受退稅對象為今(105)年5月11日至5月31日間採二維、人工申報、稅額試算書面回復確認之退稅案件。倘納稅義務人申報時選擇退稅方式採直撥轉帳退稅,並已填妥轉帳劃撥帳戶者,退稅款將於105年10月31日當日直接撥入退稅帳戶。若採退稅憑單退稅者,退稅憑單兌領期間自105年10月31日起至105年12月30日止,受退稅人可以在期間內持退稅憑單前往金融機構辦理提兌。
本局呼籲,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為退稅時,可多利用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及郵局之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退稅當日國稅局即將退稅款直接撥入申報時所指定之存款帳戶,除可快速取得退稅款,亦可免除持退稅憑單向金融機構辦理取款所需往返及等待時間,既便利又安全更可節省納稅義務人寶貴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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