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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球童收取之球童費為薪資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本局表示,於高爾夫球場擔任球童收取之球童費,若未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薪資所得,經查獲後依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丁君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列報其於高爾夫球場擔任球童分得之薪資所得70萬餘元,因丁君與高爾夫球場間未具僱傭關係,所以高爾夫球場並未開立扣免繳憑單,丁君因此漏報是筆薪資所得,本局乃對丁君補徵稅額及處罰。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於高爾夫球場擔任球童所取得之所得,無論實際給付者為入場擊球者或高爾夫球場,以及入場擊球者或球場與球童間有無僱傭關係,球童所分得之球童費均屬於薪資所得,所得人應自行列入取得年度之薪資所得申報,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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