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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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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提供便捷納稅服務,112年度所得資料查詢作業期間自今(113)426日開始至531日止,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利用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查詢112年度所得資料,或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

該局說明,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採用下列2種方式線上查詢所得資料:

一、自行查詢

()營利事業可持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或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持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除可利用工商憑證IC卡查詢外,也可使用所得年度結束日(1121231)已向國稅局完成稅籍登記之負責人所持有之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憑證查詢。不過獨資、合夥組織112年度期間如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以及獨資組織有變更負責人之情形,就不能適用。

二、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今年41日起至531日止,可先以其合於前開規定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授權機制委任代理人後,就可由代理人於今年426日起至531日止以代理人本身的工商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自然人憑證及健保卡除外),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委任人的所得資料。另為方便代理人一次查詢全部委任人的所得資料,代理人可利用整批查詢功能,不必再逐筆查詢,有效節省時間。

該局提醒,國稅局提供線上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是來自憑單填發單位申報之各式憑單資料進行歸戶,僅作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辦理所得稅申報時的參考,如有其他來源收入或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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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表示,進口業者於報運進口貨物時,倘買賣雙方尚未議定交易價格,且未能即時檢具正式商業發票報關,應主動於進口報單聲明所附發票為預估發票,申報價格係屬暫訂價格,避免因完稅價格申報不實而遭受處罰。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預估發票(Proforma Invoice)係於貨物成交前,買賣雙方間所載明貨物名稱、單價、規格等之參考交易文件,非屬關稅法第17條所稱之發票(Invoice)。進口業者以預估發票辦理報關時,進口報單納稅辦法欄位得填報「65」(預估稅捐)或「62」(估價未決),並於其他申報事項欄位註記所檢附發票係屬預估發票,申報價格係屬暫訂價格,另向海關申請依關稅法第18條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貨物,並於貨物放行後4個月內補送正式商業發票供海關審核,有正當理由者可延長,惟不得逾貨物放行後1年。

關務署呼籲業者,若預估發票與正式發票議定之交易價格有差異,勿以預估發票價格申報為實際交易價格,若逕以預估發票報關,未於報關時主動聲明,亦未依規定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嗣經海關查得實際交易發票,恐涉虛報貨物價值及繳驗不實發票等情事,海關將依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論處。關務署最後表示,業者對於以上相關規定如有疑問,歡迎向該署洽詢(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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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規定,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向金融機構貸款2.8億元,借款利率2%,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利息支出560萬元,經查甲公司同年貸與A股東790萬元且未收取利息,依規定應就相當於該貸出款項790萬元支付之利息予以調減利息支出15.8萬元(790萬元*2%)。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借入資金支付利息,又將資金以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方式貸予他人,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依法調減利息支出,以免遭調整補稅。營利事業如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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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年節前後因犒賞員工舉辦之尾牙、春酒,取得之場地租金、餐飲、表演費支出及購買摸彩獎品等進項憑證,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取具之進項稅額,係屬職工酬勞性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A公司為酬勞員工一年的辛勞,於年後舉辦春酒聚餐,並購買100台火烤兩用鍋作為餽贈公司員工之春節禮品,取得之三聯式統一發票銷售額1,318,000元及進項稅額65,900元,因其性質係屬酬勞員工之費用,與業務無關,依前開規定,不得申請扣抵其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請營業人自行檢視舉辦尾牙、春酒所取具之進項憑證,如有誤申報扣抵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受罰,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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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菸酒稅選案查核作業將自41日開始,查核前輔導期間為11331日至同年331日,該局特別提醒菸酒稅產製廠商自行檢視帳證,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產品登記或短漏報菸酒稅情事者,請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即可免罰。

該局針對往年查獲逃漏菸酒稅經補稅並裁處的案件,彙整菸酒稅產製廠商較易發生的違章或疏失型態如下,提醒廠商注意應依規定報繳菸酒稅:

一、未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或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

二、產製廠商出廠菸酒數量與申報完稅數量不符。

三、酒品之酒精成分與產品登記、標示不符。

四、以試飲名義出廠或於廠內供員工自用,未報繳菸酒稅。

五、促銷贈送之酒品未報繳菸酒稅。

六、擅自出廠酒類半製品供作他廠產製酒品原料,未辦理產品登記及申報生產量與出廠量。

七、經核准採購之免稅菸酒原料未經補徵菸酒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或未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轉供他廠使用。

八、以食用酒精添加香料製成酒品,未按「其他酒類」申報繳納菸酒稅。

該局特別呼籲業者,自行檢視有無上述情事,如有未依規定申報繳納菸酒稅,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之規定。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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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補稅案件,已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限繳日期為11331日至113310日(遇假日順延至113311日)。

該局說明,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補稅案件,臺北市轄區計42,658件,補稅金額99,529萬餘元;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請仔細核對內容,如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之情形,請於繳納期限(即113311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更正申請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如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內容無誤,請如期繳納,若逾期繳納將加徵滯納金,自113312日起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至多加徵10%;逾30日(即逾11341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另自113411日起至繳納日止加計滯納利息。

該局指出,目前繳稅管道非常多元,納稅義務人除可持繳款書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外,亦可於繳納期限內使用自動櫃員機(ATM)、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信用卡及電子支付帳戶或利用行動支付工具綁定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繳納稅款;應繳納稅款在3萬元(含)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四家便利商店繳納。多元繳稅管道的操作方式,於核定稅額通知書背面有詳載說明,請參考運用。

該局呼籲,國稅局的繳款書都是以雙掛號郵寄,絕對不會以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民眾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繳稅,也不會請民眾連結網站頁面輸入信用卡資料繳稅。納稅義務人務必提高警覺,切勿受騙上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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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健全不動產稅制,促使房屋、土地交易正常化,自105年實施房地合一稅制(下稱房地合一稅),針對短期買賣房地,訂有最高稅率達45%,以抑制短期投機炒作行為。近來有發現納稅義務人以變造他人憑證充當自己房地的成本費用方式,逃漏房地合一稅,經稽徵機關查獲後將相關涉案人移送偵辦刑責的案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以查獲案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11年出售持有期間2年內A房地,雖依限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惟經稽徵機關透過稅務資訊系統核對勾稽,發現甲君申報檢附的可減除成本費用憑證中,部分裝修工程統一發票與第三人乙君申報B房地合一稅案的成本費用資料重複。經查,系爭裝修工程實際上係修繕乙君所有B房屋,並由乙君支付工程款,相關支出屬乙君交易B房地的成本費用,又乙君為甲君A房地合一稅案申報代理人,甲君因短期交易A房地所得應適用最高稅率45%,遂與代理人乙君合意,將系爭裝修工程發票上所載買受人乙君的名字及地址塗銷改成甲君資料後重新影印,再檢附該變造後發票影本虛報甲君A房地的成本費用,致短漏報課稅所得額約28萬元,逃漏稅捐12萬餘元,除應補繳稅款外,渠等明知無交易事實,通謀變造裝修工程發票進而虛報房地合一稅成本費用逃漏稅捐等情,分別涉嫌變造文書、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罪,觸犯稅捐稽徵法及刑法等規定,經稽徵機關將涉案人甲君及乙君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切勿以不實憑證逃漏稅或教唆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以免誤觸法網。如有相關問題,可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提供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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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貨物稅選案查核作業將自41日開始,查核前輔導期間為11331日至同年331日,該局特別提醒貨物稅產製廠商自行檢視帳證,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產品登記或短漏報貨物稅情事者,請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即可免罰。

該局針對往年查獲逃漏貨物稅經補稅並裁處的案件,彙整貨物稅產製廠商較易發生的違章或疏失型態如下,提醒廠商注意應依規定報繳貨物稅:

一、未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或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

二、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

三、以「修理費」、「加工費」等各種名目開立統一發票,低報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

四、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與表報帳證不符。

五、免稅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該局特別呼籲業者,自行檢視有無上述情事,如有未依規定申報繳納貨物稅,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之規定。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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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下稱居住者)指(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外籍人士如符合前述居住者的規定,其112年度的所得應於11351日起至5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稽徵機關申報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及扣除額,有應納稅額者應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外籍人士如居住在臺北市或高雄市,請向臺北國稅局或高雄國稅局(總局)外僑股辦理申報,如居住地不在臺北市或高雄市,請向申報時居留證地址所在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

該局呼籲,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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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租稅公平,遏止納稅義務人逃漏貨物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3年度「貨物稅稽查(含選案查核)作業」將自11341日開始執行,請貨物稅納稅義務人先行檢視帳簿憑證及相關申報作業是否依規定辦理,以免遭補稅處罰。

該局彙整以下貨物稅常見違章或疏失態樣,提醒貨物稅納稅義務人注意並依規定報繳貨物稅:

一、未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或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

二、出廠數量與申報完稅數量不符。

三、 以「運費」、「加工費」、「服務費」等各種名目開立統一發票,低報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

四、進口半成品或零組件,私自配裝出售。

五、免稅貨物或車輛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該局提醒,為落實愛心辦稅,11331日至同年月31日為輔導期,請貨物稅納稅義務人自我檢視有無前開違漏情事或其他違反稅法相關規定致短漏稅款之情形,若有前開情形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於輔導期限(113331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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