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將資金提供股東或任何他人使用,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要特別注意設算利息收入或調減利息支出。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初將自有資金新臺幣(下同)2千萬元提供股東使用,未收取利息,截至111年底股東尚未還款,因資金係自有資金,非以其他借款支應,該公司應按111年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2.366%計算利息收入47萬3千2百元(2千萬元×2.366%);同例中甲公司提供股東使用之資金如屬借入款項(利率年息4%),依前述規定,應就相當於貸出款項(2千萬)所支付的利息80萬元(2千萬元×4%)調減利息支出。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使用,如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應注意依規定計算利息收入或調減利息支出,以免遭調整補稅。如有疑問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提供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歐審核員 06-2223111轉805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汽車、機車等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新臺幣(下同)89萬元以下部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6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如其總價值超過89萬元,應以超過部分列入遺產總額。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112年死亡時所遺之財產中有汽車及機車各1台,倘汽、機車殘餘價值在89萬元以下,則該2台車不計入遺產總額;假設汽、機車殘餘價值合計為150萬,因價值合計已超過89萬元,則以超過部分61萬元(150萬元-89萬元)列入遺產總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如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總價值超過免稅限額,應依相關規定併入遺產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民眾如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李嬪婷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70
撰稿人: 林佳瑜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7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理財商品推陳出新,保險更是相當熱門的投資選擇,依保險法規定,人壽、年金保險契約之保險利益為要保人所有。惟若保單變更要保人,相當於移轉該保單的保險利益,涉及贈與行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繳納贈與稅。
該局指出,依保險法第14條規定,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所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常見父母以自己為要保人並繳納保險費,於子女成年後,透過變更要保人的方式,將保單轉移予子女,此時簽訂變更保險契約日即為贈與行為成立日,應以簽約日該保單之價值準備金作為贈與金額,依限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0年間投保年金保險,並以甲君本人為要保人,其子為被保險人,後甲君於110年將保單之要保人變更為其子乙君,惟未申報贈與稅。經該局查獲按變更日保單價值核認贈與金額約4,000,000元,因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除補徵甲君贈與稅額約18萬元外,並依相關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保險契約中途變更要保人,原要保人(即贈與人)未依規定申報繳納贈與稅者,如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倘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 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因卡努颱風外圍環流帶來豪大雨影響,致部分地區發生災情,營利事業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資產等若因此受到損害,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規定,應於災害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經核備後,得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該局說明,災害損失相關申請書表和填寫範例,可至該局網站「災害損失報備專區」(https://www.ntbk.gov.tw/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稅務行政類/災害損失報備專區)自行下載及列印,
該局特別說明相關規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外,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 ,均予書面審核。
(二)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下者。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二)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三)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一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三、若因災害致帳簿憑證滅失,請併同災害損失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或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屬實。
四、受災害損壞資產,若有賠償收入或出售收入,應列入收益。
營利事業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李素芬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50
撰稿人: 郭俊甫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51
財政部表示,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減免,其檢附屬申請時點前6個月內由他方締約國出具之居住者證明者,稅捐稽徵機關將從寬認定,解決各國出具文件內容、期效不一致,及他方締約國居住者未能即時取得文件之問題。
財政部說明,現行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取得我國來源應課徵所得稅之所得,欲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減免者,應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以下簡稱協定查準)第23條至第27條或第34條規定程序,檢附規定文件,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適用申請。依據協定查準第5條第2項規定,有關納稅義務人是否符合他方締約國居住者適用要件部分,我國稅捐稽徵機關係以申請人提供由他方締約國核發之居住者證明認定。考量各國核發文件方式、內容及期程等差異,實務上我國稅捐稽徵機關係以他方締約國居住者提出申請時點前6個月內由他方締約國出具之該文件,或依個案事實,從寬認定。
財政部舉例,他方締約國居住者未入境我國,112年3月1日取得我國公司配發股利。為適用協定,他方締約國居住者於112年1月1日將他方締約國於111年11月1日核發載明認定其屬適用協定之該國居住者身分證明文件交付我國公司(扣繳義務人),憑供其依協定查準第2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於規定期限內依協定優惠稅率辦理扣繳申報。受理稅捐稽徵機關基於本案納稅義務人未入境、他方締約國核發證明文件所需時程及所得發生當下取具當年度為居住者證明困難等因素,將從寬認定上述文件符合協定查準規定;如有疑慮,稅捐稽徵機關將依相關規定另行蒐集或透過協定資訊交換機制查證,俾正確執行協定。
財政部強調,我國已生效34個所得稅協定,可解決雙重課稅問題,提升人員、資本、產品及服務跨境自由移動,有利我國人民及企業全球布局,我國及協定夥伴國人民及企業可善加運用。財政部將持續與經貿關係密切國家推動洽簽所得稅協定,並精進或簡化適用協定申請作業,營造合宜、穩定且有保障之租稅環境。
新聞稿聯絡人:國際財政司 陳果廷科長
聯絡電話:(02)2322-8150
擺設投幣式或非投幣式電話亭迷你KTV供人娛樂,依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屬「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課徵娛樂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近來發現營業人於營業場所如影城、選物販賣機店、鬧區商店街···等場所擺放上述設備供人娛樂,依法均應課徵娛樂稅。該局提醒放置該設備之營業人,應於開業前辦妥娛樂稅登記及代徵報繳手續,未依規定辦理者,將處新台幣15,000元至150,000元罰鍰,另外,未代徵之娛樂稅除要追繳外,按應納稅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營業。
如您想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撥打稅務局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24331888轉731~738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朱建彰
聯絡電話:24331888轉73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時,虧損年度如有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時,其虧損金額應先減除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66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各期核定虧損者,應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近日查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A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全年所得額為300萬元,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額250萬元(係109年度虧損金額),申報課稅所得額為50萬元。經查核發現A公司109年度經核定虧損250萬元,該年度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為200萬元,故109年度可扣除之虧損餘額應為50萬元(250萬元-200萬元),核定A公司110年度課稅所得額為250萬元(300萬元-50萬元),調整後課稅所得額增加200萬元,補稅40萬元【(250萬元-50萬元)*20%】並加計利息發單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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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110年度 |
110年度 |
調整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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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全年所得額 |
300萬元 |
3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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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前10年核定虧損 本年度扣除額 |
250萬元 |
50萬元 |
-2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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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課稅所得額 |
50萬元 |
250萬元 |
2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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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應納稅額 |
10萬元 |
50萬元 |
40萬元 |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若要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盈虧互抵,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方可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如虧損年度有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虧損金額亦應先減除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以其餘額,自純益額中扣除,以免因未將投資收益先抵減虧損金額,致多報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額,而遭補徵稅款並加計利息。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朱素明 課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880
撰稿人: 林宜燕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90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罹患精神疾病,若未有身心障礙證明,但係符合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嚴重病人,且取得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者,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仍可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前述法規規定的嚴重病人,係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精神狀態,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並經專科醫生診斷認定者。
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僅提供重大傷病卡,未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或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與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4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4規定不符,爰無法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 毛美玲 股長
聯絡電話:(07) 6260123 分機5350
撰稿人: 蕭美鳳
聯絡電話:(07) 6260123 分機536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者外,應依同法第67條規定,於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計算暫繳稅額,自行向國庫繳納,並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營利事業如在暫繳申報前已辦妥停業登記,其依法辦理暫繳申報的義務並未解除,自仍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該所進一步說明,如營利事業選擇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者,且未以投資抵減、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款,則僅須自行向國庫繳納暫繳稅款,免另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如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虎尾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張恩慈,電話:(05)6338571轉分機11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應提供檢舉人姓名及地址、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有欠缺,稽徵機關應通知檢舉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未提供者,即依上開作業要點規定不予受理。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檢舉乙君110年度出租桃園市桃園區的房屋,每月收取租金100,000元,未申報租賃所得漏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並檢附租賃合約書及每月付款紀錄等資料,經稽徵機關審視相關資料後判斷乙君逃漏稅嫌疑重大,隨即立案展開調查程序,並對乙君核定補稅及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為有效掌握逃漏稅事實,請檢舉人於提出檢舉時,應具名並檢具可供查核之逃漏稅具體事證,共同打擊逃漏稅捐不法行為,維護租稅公平正義。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逕向各地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國稅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詹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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