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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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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個人租賃所得以出租財產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並依實際所收租金年度,計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及繳納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所有A房屋租賃所得80萬元,經該局查得實際租賃所得為230萬元,另查得漏報其所有B房屋租賃所得95萬元,除予以調增租賃所得及補徵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罰。甲君不服,循序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主張該資金收入係為私人借貸,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經向匯款人(即A房屋及B房屋之承租人)查證其資金轉存入甲君之原因確為給付租金,且金額與查獲之租賃契約一致,甲君主張係私人借貸一節尚不可採,乃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該局進一步指出,稽徵實務常見民眾將房屋出租給個人並收取租金,惟因心存僥倖或疏忽而漏報該筆租賃所得,該局提醒民眾如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發現申報資料有誤,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辦理補報及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以免查獲遭補稅及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黃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所屬工廠間,以供銷售之貨物互相調撥,供加工、製造之原料使用者,依財政部75年4月23日台財稅第7537919號函釋(以下簡稱75年函釋)規定,不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自用範圍,免按自我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另外,貨物調撥的對象如為同業,依財政部80年5月13日台財稅第800681431號函釋規定,則應依上開法條規定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又互相調撥貨物的對象倘為總、分支機構關係,且採分別報繳營業稅,如有以專營或兼營銷售應稅貨物之一方名義先購買貨物,再轉供專營或兼營銷售免稅貨物之其他所屬機構使用或出售,依財政部92年5月6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193號函釋(以下簡稱92年函釋)規定,亦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不得適用上開75年函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

例1:張三為甲、乙公司之負責人,而甲公司有A、B 2間工廠,乙公司則有C、D 2間工廠,A工廠因生產原料短缺,向B工廠緊急調撥原料應急,因A、B 工廠均屬甲公司,兩工廠購買原料取得的進項憑證均由甲公司申報營業稅,所以該工廠間互相調撥原料的行為免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如A工廠改向C工廠調撥原料,因為乙公司已申報進項稅額的原料調撥給甲公司使用,所以乙公司應開立統一發票,不因甲、乙公司負責人同是張三而免開,事後A工廠返還其調撥的原料給C工廠時,再由甲公司同樣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惟乙公司如為兼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依財政部83年2月17日台財稅第831583754號函釋規定,乙公司於甲公司返還該借用之原料時,可選擇按銷貨退回方式處理。
   

例2:丙公司、丙1分公司分別為總、分支機構關係,且營業稅採分別報繳,丙公司為專營銷售應稅貨物之營業人,丙1分公司為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之營業人,丙1分公司因銷售需要,向丙公司調撥貨物,依上開財政部92年函釋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丙公司應開立統一發票予丙1分公司。

 

該局進一步說明,現行營業稅法對營業人應納稅額計算方式採「稅額扣減法」,即以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計算應納稅額,營業人依視為銷售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尚不致影響營業人雙方之稅負。以上相關規定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


提供單位: 銷售稅組     
聯絡人:李素秋   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   分機7370


撰稿人: 陳素珍        

聯絡電話:(07) 7256600   分機737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有民眾電話詢問,子女因失業或工作不穩定,無法支付房屋貸款本息,父母想要幫忙子女償還貸款,是否會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由於父母無償代子女繳納房屋貸款之代償行為,不論是償還部分本金或利息,已使子女獲有財產上的利益,實質上與贈與現金或存款無異,應於當年度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時報繳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陳太太的兒子陳大雄尚有未繳清房貸新臺幣600萬元,陳太太因想減輕大雄的負擔,而在今年度以自有資金替大雄償還剩餘貸款,在扣除掉112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新臺幣244萬元後,陳太太應申報並繳納贈與稅356,000元【(600萬-244萬)x稅率10%】。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民眾可利用郵寄或網路方式向戶籍地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相關申請書表已置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供民眾依需求自行下載使用。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3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事業合夥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應將所經營的獨資或合夥組織當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額列報為資本主或合夥人的營利所得,又獨資、合夥營利事業當年度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及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加計之利息,暨因違反各種稅法所處罰鍰,如果已繳納並取得正式收據者,可以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A君獨資經營的甲商號,111年因漏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裁處營業稅罰鍰20萬元,甲商號並已繳納。今(112)年5月甲商號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的課稅所得額為150萬元,因此,A君111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應申報取自甲商號的營利所得為130萬元(150萬元-20萬元)。

該局貼心提醒,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事業合夥人今年在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如所經營事業有已繳納該年度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及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加計之利息暨各稅罰鍰的情事,可檢附繳納收據,自該營利事業所分配的盈餘中減除後申報營利所得,如在完成申報後才繳納,亦可憑繳納收據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營利所得,以保障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蔣股長 06-229812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除自行保留紙本醫藥費用收據外,亦可於5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至各地區國稅局查調扣除額資料。

 

該局補充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舉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前揭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所支出的醫藥及生育費用,才能列報扣除;另外,受有保險給付的部分,是不能列報扣除的。

 

該局特別提醒,坊間有些外科、皮膚科或牙醫等私人診所,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其所開立的醫藥費收據不可於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民眾可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網站「健保特約醫事機構查詢」網頁,確認就醫診所是否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以免列報之醫療費用事後遭國稅局剔除補稅。民眾如對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相關規定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世安利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10


撰稿人:黃莉惠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1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預售屋紅單轉售」或「預售屋換約轉售」方式銷售其取得之預售屋,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之銷售勞務,應依同法第32條第1項前段及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於收取款項時就讓與價格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進一歩說明,營業人將所取得尚未建造完成之預售屋轉售他人,其銷售標的為不動產移轉登記請求權之「權利」,並非「不動產」,因此,營業人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在未繳清價款及預售屋完工交屋取得產權登記前,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承受,依財政部81年9月2日台財稅第810824931號函釋規定,應依讓與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1月1日與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房地總價款合計新臺幣(下同)800萬元,甲公司依約支付頭期款100萬元後,因財務困難,無力繳納後續700萬元房地價款,於同年3月1日以「預售屋換約方式」將預售屋銷售與乙君,約定乙君應支付甲公司讓渡權利價金150萬元,並於簽訂讓渡契約書當日收款,另就甲公司尚未支付之房地款700萬元由乙君繼續支付與建設公司,爰上,甲公司應就轉售預售屋實際取得讓與價格150萬元(含稅)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與乙君,併同於112年3-4月期申報營業稅銷售額與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轉售預售屋時,其讓與價格為依契約約定向買受人實際收取之價額,不包含買受人後續支付建設公司之房地價款,因此營業人應就實際取得之讓與價格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轉售預售屋有前揭漏未依限開立統一發票之情形者,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補申報、加計利息並繳納所漏稅額!納稅人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營業稅一股
聯絡人:陳燕菁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10
撰稿人:張嘉玲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11

 

隨著經濟全球化,國內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所得頗為常見,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的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為避免發生重複課稅,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可申報扣抵本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境外所得額在計算可扣抵稅額時,要注意下列三事項:

1.境外所得額,係指取得國外收入減除其所提供相關成本費用後的所得額,而非逕按國外收入全數作為國外所得。

2.可扣抵境外稅額,係指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按實際繳納稅款日的匯率換算為新臺幣金額,營利事業應提出該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扣抵的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結算應納稅額。

3.境外所得如係依租稅協定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的所得或訂有上限稅率的所得,因未適用租稅協定而溢繳的國外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取得泰國公司給付的權利金收入1,000萬元,境外扣繳稅額150萬元,甲公司因取得該筆收入的相關成本費用200萬元,甲公司列報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因加計該國外所得而增加的結算應納稅額為160萬元【(1,000萬元-200萬元)×20%】;雖然甲公司在泰國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為150萬元,未超過可扣抵稅額上限160萬元,但依我國與泰國簽署「駐泰國台北經濟貿易辦事處與駐台北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權利金的上限稅率為10%,因此,甲公司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僅能列報100萬元(1,000萬元×10%),其溢繳的境外稅額50萬元(150萬元-100萬元)可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居住者證明,並檢具泰國稅務機關規定的申請文件,依租稅協定向泰國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報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時,應將取得的收入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計算出境外所得,再依國內適用的稅率計算可扣抵稅額的限額,並且注意有無租稅協定的適用。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提供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黃審核員 06-2223111轉803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已延長至112年6月30日,為鼓勵營利事業等法人雇主積極參與防疫,並提高其給付申請防疫隔離假或照顧假等之員工薪資誘因之宗旨,營利事業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可適用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有關受僱員工經國內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集中檢疫或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檢疫家屬、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者,就給付員工請假期間薪資之20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之規定。

 

該局說明,依紓困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雇主得適用薪資加倍減除之範圍,包含「防疫隔離假」、「防疫照顧假」及其他「依指揮中心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有關「依指揮中心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依指揮中心公布內容為準。

 

該局指出,依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授權訂定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第2條規定,給付薪資金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及其他因從事工作獲致之經常性給予;另依同辦法第4條規定,雇主適用上開假別給付之薪資加倍減除優惠時,應特別注意須先扣除政府補助款,並以申報減除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之所得額至零為限。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於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申報書及租稅減免附冊,並檢附員工請假證明、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受隔離檢疫證明、符合防疫照顧假及疫苗接種假證明、薪資金額證明及薪資計算明細表等文件送所轄國稅局。另為便利民眾瞭解財政部因應疫情之相關稅務規定及申請流程,財政部網站已建置「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https://www.mof.gov.tw/covid19)提供即時多元資訊,請多加利用。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  劉妙瑱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60


撰稿人:   林聖傑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66

國內企業於進、出口買賣貨物時,如有新臺幣與外幣間的兌換損失或盈益,應注意損益認列時點。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進、出口買賣貨物,且雙方約定交易金額以外幣支付,於進、出口貨物時,以當日匯率換算新臺幣,作為進貨或銷貨的入帳金額,嗣後營利事業實際收付帳款時,再以結匯日匯率計算,原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的收益或損失,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的規定,列為當年度的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如只是因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因屬未實現兌換損益,在稅務申報時就不能列報為當年度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1年11月7日出口商品予國外A公司,雙方約定價格為50,000美元,出口當日甲公司依美元匯率32元,列報銷貨收入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如於111年12月31日仍未收款,以當日美元匯率30.3元計算,帳上會有兌換虧損85,000元【美元50,000*(32-30.3)】,但因該筆虧損係因匯率調整產生的帳面差額尚未實現,於稅務申報時,不得列為111年度損失;嗣後甲公司於112年1月10日收到國外A公司支付貨款50,000美元,結匯匯率為30元計算,實際發生兌換虧損為100,000元【美元50,000*(32-30)】,所以甲公司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列報兌換虧損100,00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向國外進、銷貨的兌換損益,如僅因匯率變動而發生帳面上的差額,不能列報損益,應於實現時才能列報當年度損益,且應有明細計算表供國稅局核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許審核員  06-2223111轉804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下列所述機關或團體,依規定得免辦理111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

  1. 111年度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有會費、捐贈、基金存款利息收入,且收入總額及財產總額均未達新臺幣1億元,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各行業公會組織、同鄉會、同學會、校友會、宗親會、營利事業產業工會、各工會團體、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及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國際崇她社、社區發展協會、各縣市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直轄市縣﹙市﹚政府義勇消防總隊(合於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合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3條規定﹚、各縣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及公務人員協會或老人福利協進會等老人社會團體(或有非屬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之政府補助收入)等機關團體。
  2. 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且無附屬作業組織,並依法向內政部、省(市)、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

該分局進一步提醒,機關或團體若不符合上述規定,仍應依法於今(112)年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結算申報,請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以網路辦理111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並上傳附件,另111年度收入總額或財產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並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報稅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如尚有任何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 魏郁珊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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