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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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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辨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請儘速辦理補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如在稽徵機關填發之滯報通知書送達前自行申報或於通知書通知期限內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10%滯報金。如逾滯報通知書通知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則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20%怠報金。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若已逾滯報通知書之補申報期限,而在稽徵機關送達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書前始自行申報者,仍應依規定加徵怠報金。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林佳燕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119

 

高先生來電詢問,公司因載貨需求,購置1台全新小貨車,是否可自行評估使用年數來提列折舊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置各項固定資產之耐用年數,除經政府獎勵特予縮短者外,不得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最短年限,且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財產目錄註明其耐用年數,據以計算折舊費用。另外已屆耐用年數表規定使用年限之固定資產,如仍繼續使用者,依所得稅法規定,得就剩餘殘值,再自行預估其使用年數及殘值,據以計算每年可再提列之折舊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非運輸業之甲公司111年1月購置1台全新貨車金額計新臺幣(下同)60萬元,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非運輸業之貨車耐用年數為5年,該公司應以不短於5年之年數,自行估算其耐用年限計算提列折舊費用,甲公司如估算耐用年數5年,估算殘值為10萬元,採平均法計算折舊費用,每年度計提折舊費用為10萬元【(60萬元-10萬元)÷耐用年數5年】。如5年後甲公司該貨車未報廢仍繼續使用,預估可再繼續使用4年,估算殘值為2萬元,則每年可再計提折舊費用為2萬元【(10萬元-2萬元)÷預估使用年數4年】。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及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相關規定,正確計算折舊費用,如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年數計提折舊費用,稽徵機關對於超提折舊部分,將不予認定剔除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陳嘉良主任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6200
撰稿人:黃煥中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625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從事之交易如涉及外幣,並透過公司之外匯存款帳戶進行收、付款,該帳戶提領或解約換算成新臺幣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第1款及第98條第1款規定,其因支、存匯率變動所產生之兌換盈虧,得列為收益或損失;外匯存款帳戶如未實際兌領或解約,僅因匯率變動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報為當年度之兌換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兌換虧損700餘萬元,經查核發現該公司外幣定期存款於到期時以換單方式再續存,並將定存換單時點視為兌換損益已實現,因截至會計年度結束時仍為外幣定存性質,其因匯率變動產生之帳面兌換損益,屬尚未實現之兌換損益,依前揭規定,不得列計損失,故剔除甲公司列報之兌換虧損,調增課稅所得額700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當年度如有外幣定期存款到期換單續存並未提領或解約,相關匯率變動產生之帳面匯兌損失,屬未實現之兌換虧損,依法令相關規定,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不得列計損失,以免不符規定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孫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40

 

王先生來電詢問,其將名下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成立他益信託,受益人為其子,是否適用贈與農地不計入贈與總額之優惠?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以「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成立之他益信託,信託契約明訂孳息以外信託利益之權利,歸屬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之1,該項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規定,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其贈與標的為「權利」,與同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贈與標的為「農業用地」之情形不同,且受益人需俟信託期滿後始取得農地所有權,無從於贈與發生之日起,以受贈人身分承受農業用地並將該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5年,亦與該條款規定免計入贈與總額之要件不合。故王先生以其名下農地成立他益信託,並將該信託利益贈與其子,並不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彰化分局營所遺贈稅課趙素清
聯絡電話:04-7274325轉分機117

 

民眾楊先生詢問,他想將名下房產賣給弟弟,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前,是否要先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應以贈與論,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這項規定的主要目的係為防杜親屬間以虛構買賣方式逃避贈與稅,故即使雙方在私法上有買賣約定,但在稅法上仍被推定為「財產贈與」行為,除非當事人能提出收付價款的確實證明。

該局說明,因楊先生與其弟為二親等內之親屬關係,雙方財產買賣除提供買賣契約書外,仍須檢附收付價款證明文件,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經審核買賣行為確屬事實後,國稅局會核發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楊先生再至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事宜。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辦理二親等親屬間不動產買賣時,務必保留相關交易價金支付流程證明,且該支付價款不得源自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等情形,如經查獲有虛偽安排非屬買賣交易行為,將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民眾 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之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如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房地交易所得,且不論有無所得,都應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上開房地交易日之認定,原則以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惟如該房地係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則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書之日為準,倘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其持有之房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係屬財政部公告非自願性因素交易類型,若持有房地期間未滿5年,可按較低稅率20%計算房地合一稅。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7年6月17日買賣取得A土地,嗣因無力清償債務,該土地經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拍定人乙君於110年7月1日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然甲君未依限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經稽徵機關依拍定價,減除買進土地之成本、土地可使用狀態前支付之相關費用、移轉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以非自願性因素之稅率20%,予以補徵並裁處罰鍰。 

 

該分局提醒,民眾如房地遭法院拍賣,不論有無所得,均應主動申報房地合一稅,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綜所稅課 劉淑真
電話:(04)7274325轉208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稽徵實務常見民眾認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為海外所得,舉例轄內甲君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漏報取自大陸地區薪資所得 600,000元,遭補稅及處罰,甲君不服,主張該所得屬海外所得,未達100萬元應免予課稅,案經該局以該筆所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應全數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與甲君所主張海外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同一申報戶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全年的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應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申報及繳稅,兩者課稅方式不同,應予區別並適用不同法規申報,駁回甲君復查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海外所得都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報稅期間,民眾利用電子憑證下載或至國稅局查調的所得資料,均僅供參考,如有該類所得,仍應據實辦理申報,以免遭受補稅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賴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7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置屬投資性不動產之土地,其持有期間借款利息支出應列為遞延費用,不得以當期費用列支。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營利事業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支出,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

該局指出,近期查核轄內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列報利息支出150萬元,係當年度向金融機構借款購置土地之利息,依公司說明,其購買土地係為獲取長期資本增值,做為投資之用。該局乃依前開查核準則規定,核定調減利息費用150萬元,同額轉列為遞延費用,俟該土地出售時,再列為土地收入之減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購置土地用於投資之情形,需注意當年度土地借款利息應列為遞延費用,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 06-229803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其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交易該公司之股票所得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該局說明,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之計算,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含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並應檢附買賣契約書、證券交易稅繳款書、收付款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個人如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則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個人如未能提供實際成交價格,則按交割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計算收入;交割日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則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收入,再按該收入之75%計算其所得額。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前述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將依查得資料核計。
  

該局舉例,甲君原以面額每股10元認購A公司未上市櫃股票100萬股,於110年12月15日以每股成交金額20元全部出售,成交價格為2,000萬元,並繳納證券交易稅6萬元及手續費2.85萬元,甲君110年度有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991.15萬元(2,000萬元-1000萬元-6萬元-2.85萬元),應依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110年1月1日起有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且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670萬元者,應依規定併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以免因漏報或短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近期執行不動產專案查核時,發現有一民眾出售100年及101年取得之房地,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惟申報時逕以出售當年度房屋評定現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81萬餘元。經該分局輔導所得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實際成交價額重新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該民眾提示相關資料後重新計算財產交易所得377萬餘元,並自行補繳111萬餘元。

 

該分局說明,如為105年以前取得之房屋,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有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始得依房屋評定現值計算所得額。

 

該分局最後呼籲,不動產交易已有實價登錄成交價可供參考,請民眾轉讓預售屋權利或出售成屋時,應以實際獲利價差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勿心存僥倖,不申報交易所得或逕以房屋評定現值標準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彰化分局綜所稅課謝先生
聯絡電話:04-7274325轉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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