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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稽徵實務常見民眾認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為海外所得,舉例轄內甲君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漏報取自大陸地區薪資所得 600,000元,遭補稅及處罰,甲君不服,主張該所得屬海外所得,未達100萬元應免予課稅,案經該局以該筆所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應全數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與甲君所主張海外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同一申報戶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全年的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應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申報及繳稅,兩者課稅方式不同,應予區別並適用不同法規申報,駁回甲君復查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海外所得都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報稅期間,民眾利用電子憑證下載或至國稅局查調的所得資料,均僅供參考,如有該類所得,仍應據實辦理申報,以免遭受補稅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賴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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