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今(111)年第3季營業稅查定稅額將在11月份開徵,欲辦理扣減進項稅額者,記得在今年10月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規定,採用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如有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即能以當期各月份得扣抵進項憑證稅額的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如該進項稅額的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惟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則不適用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在購買貨物或勞務時索取載明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且該等憑證不能有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情形,例如: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與自用乘人小汽車等,並於每季結束後次月5日前申報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才可以扣減營業稅查定稅額,如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或者非當期之進項憑證,則不得扣減。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為小規模營業人,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定每月銷售額100,000元,稅額1,000元,111年7至9月份查定營業稅額為3,000元,其申報符合規定之進項稅額20,000元,得扣減10%,應納稅額為1,000元〔3,000元-(20,000元×10%)=1,000元〕。
該局特別呼籲,按查定課徵營業稅的小規模營業人,於購買貨物或勞務時,請記得索取統一發票,並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可扣減查定稅額,減輕租稅負擔。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洪麗玉主任
聯絡電話:(07)8123746轉6000
撰稿人:梁德祥
聯絡電話:(07)8123746 分機6076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如有給付租金時,除應注意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扣(免)繳憑單外,還要注意租金扣繳率及憑單申報期限會因出租人是否為我國境內居住者或營利事業有無境內固定營業場所而有所不同。
該局說明,出租人為我國境內居住者或在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不含已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者),扣繳單位給付租金時,應按扣繳率10%扣取稅款後,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並在次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若出租人為非我國境內居住者或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扣繳單位給付租金時,應按扣繳率20%扣取稅款,於給付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並向國稅局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該局舉例,甲公司自111年1月起,以每月給付租金30,000元向A君承租房屋作為辦公處所,A君為我國境內居住者,甲公司應於每月給付A君租金時,按扣繳率10%扣取3,000元稅款,在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並於112年2月6日前(112年1月適逢國定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又因2月5日為例假日,故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將111年全年給付租金及扣繳稅款數額,開立扣繳憑單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若發現給付租金等各類應扣繳所得有漏未扣繳情事,應儘速補扣繳,若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之案件而自動補扣繳者,可免予處罰。
民眾如還有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林股長 06-2223111分機807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因業務需要承租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下稱自用乘人小客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財政部111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規定,有下列5種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1.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給承租人。
2.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之選擇權。
3.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之3/4。
4.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90%。
5.其他足資證明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該局說明,營業人承租非屬上開情形之自用乘人小客車,如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並將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者,核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新臺幣(下同)40,000元向乙租賃公司租用自用乘人小客車1輛,租賃期間為3年,租期屆滿後無條件移轉給甲公司所有,前揭交易實質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甲公司每個月所支付之進項稅額2,000元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申報之進項憑證有不得扣抵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免處罰。營業人如尚有疑義,可向稅籍登記所在地的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233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如果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於繳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被繼承人在我國境內的遺產或繼承人所持有易於變價及保管的實物抵繳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王君生前遺留財產包含銀行存款20萬元及土地10筆,經國稅局核定遺產總額4,600萬元、應繳納遺產稅150萬元。繼承人申請以遺產價值剛好是150萬元的2筆土地抵繳遺產稅,但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只能於遺產存款不足繳納的130萬元範圍內核准實物抵繳,因此,輔導繼承人更改申請以另一筆價值128萬元的土地抵繳,其餘22萬元則以現金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請實物抵繳不必全部繼承人都同意,如果抵繳的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的遺產,而且該遺產是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者與他人持分共有的,只要有過半數的繼承人且這些繼承人的應繼分合計超過半數之同意,或者繼承人的應繼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就可以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國稅局最後提醒,繼承人必須先扣除遺產中的現金或存款,再就餘額自選價值相當的其他遺產,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趙審核員 06-229806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民眾李小姐來電詢問,於110年9月與建設公司簽約買入預售屋,最近想將預售屋轉讓他人,房地合一稅如何計算?
該局表示,自110年7月1日起個人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2項規定視同房屋、土地交易,須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其成交價額為受讓人支付讓與人價額,取得成本為讓與人已支付價額,可減除費用如未提示相關證明文件,按成交價額×3%,以30萬元為上限,並以成交價額-取得成本-可減除費用計算課稅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0年7月1日以總金額1,000萬元簽約購買A建設公司推出建案之預售屋,已支付工程款計300萬元,甲君於111年4月30日與受讓人乙君簽訂預售屋權利買賣契約書,約定買賣總金額1,100萬元,乙君支付購買權利價金400萬元予甲君,另須支付餘款700萬元予A建設公司,則甲君交易預售屋的課稅所得為88萬元〔成交價額400萬元-取得成本300萬元-可減除費用12萬元(未提示證明文件,按成交價額400萬×3%)〕,因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適用稅率45%,應納稅額396,000元。
該局特別提醒,預售屋交易日及取得日為訂定買賣契約之日,民眾如交易預售屋,記得於交易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聯絡人:宋秉珍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00
撰稿人:沈亘惠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0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從事跨國投資布局或交易乃為國際潮流趨勢,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106年度起免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惟可扣抵之數以營利事業國內所得加計國外所得,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為上限,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其計算公式為:「國內所得額與國外所得額之合計數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之全部所得額應納稅額-國內所得額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之國內所得額應納稅額=因加計國外所得而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原申報課稅所得額3,970萬元,應納稅額794萬元,來自境外A國之所得270萬元及依境外所得來源國規定繳納可扣抵稅額27萬元,經查該境外所得係派駐員工至A國公司而取得之服務收入,經該局扣除相關派駐人員薪資等費用270萬元後,服務所得應為0元,境外A國來源所得重新計算為0元,因加計國外所得並未增加結算應納稅額,可扣抵稅額為0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可扣抵稅額時,應注意就其中華民國境外全部營利事業淨所得,即應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以計算可扣抵稅額。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請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羅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佃農因承租之耕地經出租人收回所領取之補償費,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該補償費屬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其他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其餘半數免稅。
該局說明,耕地出租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除應補償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及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外,應就申請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預計土地增值稅,並按該公告土地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給予補償,耕地承租人得按所取得補償費之半數作為當年度其他所得課稅,其餘半數免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0年出售土地,因與佃農終止三七五租約,支付佃農乙君及丙君補償費分別為8,044,003元及1,979,236元,乙君及丙君於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所取得補償費之半數,分別申報其他所得4,022,001元及989,618元,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三七五租約補償費因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而無扣(免)繳憑單,領取之佃農可能因疏忽而未依規定申報,如果以前年度有是類所得而未申報者,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及加計利息,以免經查獲後遭補稅並受罰。
民眾如有相關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鍾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2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日漸普遍,為利消費者辨識賣方營業人資訊,有必要將網路銷售相關資訊納入稅籍登記事項,以完備稅籍資料並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保障消費者權益。
財政部於111年8月8日修正「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自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營業人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供他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負保管及提示會員交易紀錄之協力義務。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使營業人有充分時間辦理稅籍登記事項,財政部訂定自112年1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止(計4個月)為輔導期間,該期間內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者免處行為罰;輔導期屆滿後(即自112年5月1日起),該等營業人未依前開規定登記者,將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從事網路銷售之營業人,即日便可前往所轄稽徵機關提前辦理上述稅籍登記,如對相關事項仍有不明瞭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聯絡人:黃翠瑩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00
撰稿人:梁博勛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1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共有土地辦理分割後,各共有人取得之土地價值,如與分割前價值不相等,且共有人間又無補償之約定者,應就其差額課徵贈與稅。
該分局舉例說明,111年間共有人甲君與丙君協議分割土地,分割後甲君取得之土地價值較分割前減少300萬元,乙君取得之土地價值較分割前增加300萬元,且甲君與乙君間並未針對前開土地分割所造成之土地價值增減部分約定補償,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視同甲君贈與乙君300萬元,甲君依法應申報贈與稅。
該分局提醒,共有人辦理土地分割時,如分割後土地價值較原持有土地價值有增減情形,且無約定補償時,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彰化分局營所遺贈稅課趙素清
聯絡電話:04-7274325轉分機11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個人出售自住房地,如有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重購自住房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退還出售房地時已繳納的所得稅額,先購後售的情形也適用。
該所進一步說明,個人出售及重購自住房地,得申請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抵)稅優惠的適用條件如下:
一、個人購入新自住房地並出售舊自住房地,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時間(以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差距在2年以內(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皆可)。
二、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新、舊自住房屋已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舊自住房地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先售後購者,應於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登記之次日起算5年內,向國稅局申請退稅。
該所提醒民眾特別注意,重購的自住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如未設戶籍登記或居住,或出租、供營業、執行業務使用)或再行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綜所稅股 塗育鳳
聯絡電話:(04) 23051116轉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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