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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重購自用住宅優惠之適用條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個人出售自住房地,如有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重購自住房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退還出售房地時已繳納的所得稅額,先購後售的情形也適用。

 

該所進一步說明,個人出售及重購自住房地,得申請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抵)稅優惠的適用條件如下:


一、個人購入新自住房地並出售舊自住房地,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時間(以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差距在2年以內(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皆可)。


二、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新、舊自住房屋已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舊自住房地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先售後購者,應於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登記之次日起算5年內,向國稅局申請退稅。

 

該所提醒民眾特別注意,重購的自住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如未設戶籍登記或居住,或出租、供營業、執行業務使用)或再行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綜所稅股 塗育鳳
聯絡電話:(04) 23051116轉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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