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節能電器)、第12條之5(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或第12條之6(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規定之貨物,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實質上為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應將該退還稅額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購買上述貨物如列為固定資產,該退稅額應自資產成本減除,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該等貨物如列為當年度費用,該退稅額應作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其如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稅,該退稅額應於申請時列為該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並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業以費用列帳者,該退稅額應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以查核案例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經查核發現該公司於109年7月報廢老舊大型車並購置符合退還減徵貨物稅規定之新大型車2輛,每輛取得成本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帳列固定資產,並於同年9月申請每輛退還減徵之貨物稅額40萬元,惟漏未列報該2筆退稅額亦未將該2筆退稅額自資產成本減除,致虛增折舊費用及漏報營利事業所得額遭補稅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倘有依貨物稅條例規定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應將退稅額列為成本或費用之減項,並請自行檢視有無上述漏報所得額情事,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陳靜香主任
聯絡電話:(07)7151511分機6100
撰稿人:黃炫凱
聯絡電話:(07)7151511分機6132
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定價都應內含營業稅,並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近來接獲民眾反映,部分營業人於網路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標示商品價格未含營業稅,成交後要求買受人須另加付5%營業稅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類此定價未內含營業稅行為已違反稅法規定,店家經通知限期仍未改正者,將遭受處罰。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所以商品標示的定價,是含稅之銷售價格。當買受人為營業人時,營業稅(即銷項稅額)與銷售額應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合計即為定價;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則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如果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舉例,標價500元的商品,當買受人為營業人時,須開立銷售額476元、營業稅額24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當買受人為一般消費者(非營業人),則開立總計500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應依標示的定價收取價款,不可另行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營業稅款,並依法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徐股長 06-229805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對寺廟的捐贈於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時,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本文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 ,須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且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對A宮廟之現金捐贈扣除額160,000元,經該局以不符規定予以剔除。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該宮廟已領有道教團體會員證書,所有捐款程序透明公開,請准予認列捐贈扣除額。案經該局以A宮廟並未依法辦理公益社團、財團法人或未依關係法令向主管機關完成寺廟登記,復查決定維持原核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過年期間許多民眾會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以祈求來年平順,因寺廟有提供服務,係屬有對價關係之款項,並非完全無償之捐贈性質,故不可列報捐贈扣除額,提醒民眾務須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義,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分機1661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及第9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時,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如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因未載明買受人統一編號,會涉及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却未依規定記載之違章行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少1,500元,最高可罰15,000元。
南區國稅局最近查獲甲公司銷售貨物給乙商號,未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甲公司主張乙商號因屬小規模營業人,無申報進貨發票抵稅之需求,只要求開立二聯式發票作為雙方交易憑證,其已誠實申報銷售額,並無逃漏稅,不應處罰。但依上述稅法規定,營業人與其他營業人交易時,應開立三聯式發票並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如果誤開成二聯式統一發票,因發票上面缺少買受人統一編號,該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雖未造成逃漏稅,仍應處行為罰。
該局指出,小規模營業人雖非屬加值體系營業人,免用統一發票,但為鼓勵其索取統一發票以掌握稅源,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因此,小規模營業人取得進項憑證,符合相關規定者,仍有抵稅權利,籲請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注意,銷售對象如屬小規模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發票,並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劉股長 06-229804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代銷肥料,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於受託代銷時,應依代銷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行與乙肥料業者訂立代銷A品項肥料合約每噸9,900元,政府補貼農民購買A品項肥料每噸500元,由甲商行代為領取,甲商行代銷A品項肥料向農民收取肥料款時先扣除政府補助款,即每噸向農民收取9,400元,依前揭規定,甲商行應於受託代銷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每噸9,9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農民,惟甲商行卻以每噸價格9,400元開立統一發票予農民,即每噸短開500元,經該局查獲,甲商行代銷免稅貨物短開統一發票金額雖無逃漏營業稅,惟應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短漏開政府補貼款價格每噸500元乘以實際代銷數量3萬8千噸,認定短開發票總額1,900萬元,處5%罰鍰,計95萬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勿因受託代銷免稅貨物而疏忽,應按委託人合約規定之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倘有誤以合約價格扣除政府補貼款之淨額開立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補申報,以免遭受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吳季芬
電話:(04)23051111轉732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注意收入認列時點,據以歸屬正確年度的銷貨收入。
該局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或勞務,其銷貨收入之歸屬年度,應按下列規定辦理:一、外銷貨物應列為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但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應列為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二、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列為勞務提供完成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外銷貨物於110年12月28日報關出口貨物金額100萬元,該批貨物於111年1月10日才運送至國外客戶並收取貨款,在稅務會計上,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按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列報銷貨收入,故該筆收入應申報為110年度銷貨收入。
該局特別提醒,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須留意外銷貨物之銷貨收入認列時點,按報關日或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歸屬會計年度,正確列報營業收入,避免發生短漏報所得而受罰情事,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請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有租賃業者為擴大業績,刊登廣告推出「以租代購」乘人小客車,不但可節省購車成本,且支付之租金亦得扣抵營業稅,吸引不少營業人趨之若鶩,殊不知租金之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扣抵銷項稅額,取決於交易實質而非合約形式。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11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之融資租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 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二、 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
三、 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四分之三。
四、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百分之九十。
五、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至營業人承租非屬上開情形之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符合下列2要件者,核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其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一、 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該車輛。
二、 二、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105,000元給租賃公司租用小客車,雙方約定租期屆滿後,該小客車無條件移轉給甲公司所有,此種方式即屬融資租賃,由於該方式實際是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其每月支付的租金、利息、手續費等之進項稅額5,000元,是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的。
該局提醒營業人注意,如有申報扣抵融資租賃乘人小客車之進項憑證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聯絡人:陳淑美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00
撰稿人:莊瑛瑜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7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虛設行號犯案層出不窮,其犯罪手法推陳出新,除有單純虛開不實統一發票販售圖利,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者外,並有集團式相互循環對開不實統一發票,製造業績假象虛增營業額,美化財務報表,以拉抬股價,或向銀行融資貸款,詐欺取財等目的者,已超越租稅犯罪範疇,但本質上皆係利用開立與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之詐欺手段,從事刑法上不法犯罪行為,一旦稅捐稽徵機關於蒐集取得不法事證後,皆將其移送司法機關究辦刑責。
該局去年接獲檢調單位偵辦案件通報協助查核,甲公司經營人力仲介服務業務,其負責人乙君知悉營造業勞動市場缺工嚴重,為大量引進或承接外籍移工,牟取龐大移工仲介及剝削利益,借用他人名義虛設20餘家空殼公司行號,並委請記帳士協助辦理設立、變更登記及稅務申報等事宜,於無實際進銷貨交易事實之情形下,相互循環對開統一發票製造營業假象,並利用本國籍人頭勞工虛偽辦理該等空殼公司行號勞工保險後,再以交叉、反覆加(退)保之手法,用不實資料向勞政主管機關虛報空殼公司行號之本國籍勞工投保人數,據以申請更多外籍移工配額,以製造業名義引進或承接外籍移工後,再派遣到急需勞工人力之營造業工地,從事與引進名義不符,且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另一方面則向營造業雇主收取高於行情費用作為買工費,卻僅給予移工最低基本工資,且尚需從基本工資內扣除仲介服務費、勞健保費與稅金等費用,獲取剝削勞力及工資差額之利益,該集團成員除經地檢署以偽造文書、違反就業服務法及人口販運防制法等起訴外,因該等空殼公司行號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以不正當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觸犯稅捐稽徵法及商業會計法等規定,該局予以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該局另查獲甲公司派遣外勞人力從事營造工作之收入,漏開統一發票且漏報銷售額及給付移工薪資所得未依法辦理扣繳申報等情事,均依規定補徵稅額及裁處罰鍰;至記帳士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亦依記帳士法規定移付懲戒。
該局鄭重呼籲,民眾切勿因貪圖一時利益而以身觸法,不可利用虛設公司行號從事不法行為,以免觸犯詐欺、偽造文書、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幫助逃漏稅捐等罪而受刑事之制裁。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許志成
電話:(04)23051111轉753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於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採用信用卡方式繳納稅捐者,應於取得信用卡銀行之授權碼後繼續執行申報上傳,始完成申報程序。
該局說明,近期陸續寄出109年度綜合所得稅通知書,通知雖已自行繳納稅捐,惟查無申報資料之納稅義務人,請其儘速向戶籍地稽徵機關提出申報,納稅義務人於收到通知時,紛紛表示已繳完稅款,為何還會通知未完成申報,經問該局才知多為運用離線版申報軟體且採用信用卡繳納稅捐,於取得信用卡銀行之授權碼後,忽略系統提示訊息,未繼續執行申報上傳,結果造成未完成申報程序。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退出申報軟體前,應加以確認系統已回傳完成申報訊息、檔案編號及收執聯或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查詢是否已完成申報,以維自己權益。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簡有仁主任
聯絡電話:(07)8123746轉6000
撰稿人:黃莉滿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5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08年6月15日起至112年6月14日止,民眾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無退換貨者,可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可以網際網路或書面方式向任一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應檢附文件如下:
1.買受人為自然人之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影本。但買受人以網際網路申請者,免附。
2.銷售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或免用統一發票銷售人開立載明統一編號之收據影本;統一發票或收據應載明廠牌、品名及型號。但取得銷售人開立雲端發票或電子發票證明聯者,免附。
3.以線上申請方式,可將銷售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或免用統一發票銷售人開立載明統一編號之收據影本以附加檔案方式上傳,免再寄送紙本資料。
4.為加速退稅及提升正確性,建議檢附產品保證書或保固卡影本及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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