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後,即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選擇採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申報,若其符合列舉扣除項目之實際支出單據合計超過標準扣除額者,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辦理申報較為有利;惟依同條第2項規定,如納稅義務人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一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即不得再選擇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自行試算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以列舉扣除額計算應納稅額,自認無需繳稅而未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嗣經國稅局以標準扣除額計算核定補稅。甲君申請復查始主張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案經該局以甲君自始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且已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維持原核定。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欲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無論計算結果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否則一旦經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後,即無法再選擇改採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二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吳先生來電詢問,本人於109年10月1日贈與農地給兒子,經國稅局核定不計入贈與總額,若在列管期間內,經拍賣後,是否要補徵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按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前段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贈與總額,可免徵贈與稅,其目的係在獎勵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惟為防止受贈人於核准免稅後違規使用、廢耕或移轉等不將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致失租稅獎勵之目的,同款中段規定,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強調,若農業用地5年內之列管期間,經法院拍賣後,屬於受贈人未繼續作農業使用,依規定,須追繳贈與稅。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聯絡人:陳素珠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00
撰稿人:曾順農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 870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企業支付員工薪資除了基本薪資或底薪外,往往會有額外給予各種獎金、津貼或補助來獎酬員工及留住人才。常因誤判給付事實或不諳稅法規定,致未依薪資所得扣繳規定辦理,除遭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繳稅款及補報外,還要受處罰。
該所說明,近來分析課稅資料,發現某企業部分員工個人年薪近200萬元,但卻無扣繳稅額,查獲扣繳義務人甲君除按月給付員工薪水外,每月於受薪日尚額外給付職務獎金、績效獎金、全勤獎金等薪資所得,未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扣取稅款;另每月固定給付之交通津貼及超時津貼,誤歸類為「差旅費」及「加班費」而未計入薪資所得總額計算申報,致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因此,扣繳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責令補繳扣繳稅額2萬5千餘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應扣繳未扣繳之規定處以罰鍰12萬餘元。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薪資所得為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收入,包含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而為雇主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必須符合規定標準者才可以免稅。企業體恤員工額外給付之各種補助、補貼、津貼等,如非依出勤紀錄而是採固定金額發放者,均屬所得稅法明定之薪資所得,不得免稅。
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綜所稅股王鐘模
電話:04-8332100轉分機21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甲君以電話詢問,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分署(以下簡稱執行分署)通知欠繳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應如何繳納?是否是詐騙文件?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有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執行分署會以信件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民眾若收到執行分署傳繳通知書,除可向國稅局洽詢是否有欠稅,亦可至執行分署網站或撥打104電話查詢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電話是否正確,並進一步致電確認真偽,確認無誤後,可依下列方式繳納稅款:
一、欠繳金額3萬元以下者,可持印有條碼之傳繳通知書,於繳款期限內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四大便利商店繳納。
二、持傳繳通知書到執行分署以現金或信用卡繳納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開立繳款書至金融機構繳納。
三、購買郵政匯票,將匯票正本連同通知書影本以掛號郵寄至執行分署或移送機關。
該局進一步說明,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如果因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繳清稅款,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執行分署在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酌情准予分期繳納,以減輕納稅義務人經濟負擔。
該局提醒,收到執行分署的傳繳通知書,切勿置之不理,應儘速利用上述繳納方式繳納稅款,以免後續發生被扣薪資、扣存款,甚至不動產被查封、拍賣等情事。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7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因疫情宅在家網路購物盛行,不少國內營利事業為增加產品曝光度,透過Facebook、Amazon或外國社群網站、交易平台等登載網路社群廣告,此等外國營利事業如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其收取我國營利事業所給付之廣告費,屬我國來源所得,我國營利事業應於給付報酬時,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第3點規定,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提供社群廣告服務所收取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所得,我國營利事業應於給付報酬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給付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各類所得,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扣繳義務人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外,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據實申報扣繳憑單,以免受罰。倘對扣繳申報規定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聯絡人:陳素珠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8700
撰稿人:王柔淳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874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向外承租宿舍如為供特定層級以上幹部使用,具酬勞員工性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如承租宿舍是為了便利遠地員工上班,透過集中管理以提高營運效率,間接的提升生產量或銷售額,核與業務有關且未限制入住員工之職位或頭銜,亦非具有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性質,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其承租宿舍所取得發票之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至於員工入住宿舍後續發生之水電、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因該等費用係依入住員工使用情形多寡而產生差異,具有個別報酬性,且與本業及附屬業務無關,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以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向B公司承租房屋免費供居住外縣市或外籍員工使用,其約定宿舍之水電費由A公司負擔,倘A公司未限制宿舍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係為統一集中管理員工所需,則A公司於申報當期營業稅時,所支付予B公司6,000元之進項稅額,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A公司所支付宿舍之水電費,則與本業及附屬業務無關,其所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營業稅之稅務疑義,可向營業所在地的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薛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1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除發行或私募公司屬設立未滿5年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外,其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課稅。
該所說明,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之計算,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或損失額,若民眾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時,記得要保存收款、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的文件,供日後申報時計算及提示供國稅局查核認定。
該所進一步說明,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如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則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其所得額。個人如未能提供實際成交價格,則按交割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計算收入;交割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則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收入,再按該收入之75%計算其所得額。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前述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將依查得資料核計。
該所特別提醒,前揭課稅規定自110年1月1日施行,於111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納稅,以免因漏報或短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
民眾如有國稅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綜所稅股 何小姐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22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綜合所得稅申報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之受扶養親屬,若自行聘僱符合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看護,其全年看護費30萬元,於申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是否可全額扣除?
該局表示,若納稅義務人無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之排除事項,綜合所得稅申報符合衛生福利部失能資格之受扶養親屬其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為每人每年定額扣除新臺幣12萬元,即使該受扶養親屬照護費每年超過12萬元,也僅能定額扣除12萬元。
該局說明,若納稅義務人照顧符合衛生福利部身心失能資格之受扶養親屬有2位於申報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可減除24萬元(每人12萬元*2人)。
該局特別提醒,須長期照顧身心失能之受扶養親屬,如同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得再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萬元。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國稅局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向各分局、稽徵所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聯絡人:盧玲君主任
聯絡電話:(07)5215258分機6600
撰稿人:吳瑀葳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5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核屬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課稅範圍,個人若出售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除因配偶贈與取得外,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房地交易所得,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應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該分局近日查獲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8年間受贈取得土地,甲君於同年間出售,甲君未依規定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經稽徵機關依出售時成交價3,350,000元,減除受贈時公告土地現值計192,720元,按消費者物價指數101.3%調整後土地取得成本為195,225元,並減除取得土地可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219元,另減除因未提示移轉時證明文件依成交價額5%計算費用167,500元,核定土地交易所得2,987,056元,依持有期間1年內之稅率45%,核定應納稅額1,344,175元,予以補徵並處罰鍰。
該分局再次提醒,民眾出售受贈取得房地,除因配偶贈與取得外,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主動申報,如您對上述說明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連絡人:苗栗分局綜所稅課 林一傑
連絡電話:037-320063分機223
民眾盧先生來電詢問,年底到了,公司向財團法人慈善事業基金會購買愛心義賣之爆米花,並取得基金會開立收據,請問此義賣行為是否可免開立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符合上述情形也得免徵營業稅,故符合規定之慈善團體義賣爆米花得免開立發票,並免徵營業稅。
該局補充說明,該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如專營前項免稅貨物或勞務符合規定者,亦得免辦稅籍登記,並免申報營業稅。
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聯絡人:洪麗玉主任
聯絡電話:(07)5337257分機6500
撰稿人:盛世娟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72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

Copyright © 2026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Joomla templates powered by Spar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