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吳妮蓁

吳妮蓁

Email: 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口貨物所取得之「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收據聯,不得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遭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進口貨物如因完稅價格無法即時核定時,海關核准以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之案件,會核發「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該文件僅係海關押款之證明,非屬載有營業稅額之進口貨物稅費繳納憑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及第33條規定,不得作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憑證。
  

該局舉例,甲公司經營水產批發,於109年5月時進口活體貨品,採押款繳納保證金新臺幣500萬元後先行辦理進口貨物通關,並取得「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雖然該收據已加註「本收據聯請勿持向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應持『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警語,但甲公司仍誤以「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收據聯申報扣抵109年5月至6月(期)之營業稅銷項稅額,違反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海關核准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案件,向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時,應持「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扣抵聯,並於稅費繳納日期(非放行日)所屬月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遭補稅處罰。如有稅務疑問,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法務一科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1月1日施行,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同一申報戶有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須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張君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僅依國稅局提供之查調所得資料申報綜合所得淨額20萬元及一般所得稅額1萬元。惟該局查獲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當年度有受領非死亡之保險給付合計1,655萬元(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加計所得淨額20萬元後,已超過基本所得額免稅門檻670萬元,卻未併同填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經計算張君基本所得額1,675萬元及基本稅額為201萬元【(1,675萬元-670萬元)×20%】,減除張君已自行繳納之一般所得稅額1萬元,核定張君漏報保險給付應補稅額200萬元,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裁處80萬元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保險給付非屬稽徵機關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的所得資料範圍,民眾如有類似情形漏未申報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以上說明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A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主委來電詢問,收取公共基金及管理費之孳息是否應扣繳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管委會之成立經管轄主管機關備查,且僅對住戶收取公共基金及相關管理費用,並無任何營利收入,其以管委會名義設立專戶儲存公共基金或管理費用之孳息免扣繳所得稅款。管委會得備齊主管機關核准報備公文書及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組織章程或住戶管理規約,向所轄分局、稽徵所申請核發利息所得免扣繳稅款證明。惟除收取管理費之外,如尚有其他營利收入,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另舉例補充說明,A大廈管委會與他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外牆、屋頂、陽台出租,其收取之租金收入歸入管委會基金部分,係屬管委會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特別提醒,目前正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為降低臨櫃申辦之接觸風險,建議多利用網路線上申辦方式,既便利又安心。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各分局、稽徵所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謝昆忠主任

聯絡電話:(07)3522491分機5000


撰稿人:吳素敏      

聯絡電話:(07)3522491分機5010

 

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其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交易該公司股票之所得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該分局說明,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之計算,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個人如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則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個人如未能提供實際成交價格,則按交割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計算收入;交割日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則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收入,再按該收入之75%計算其所得額。

該分局特別提醒,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規定自110年1月1日起施行,於111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屆時個人應依規定申報交易所得或損失,並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林欣怡
連絡電話:(04)25291040轉209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王先生臨櫃詢問,其為小吃店負責人,自109年1月起向個人承租店面經營小吃店,每月租金30,000元,按月給付租金予出租人,給付後就由出租人自己申報綜合所得稅就好了,為何還要其於給付租金時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申報呢?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92條規定繳納之:……」第8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第92條第1項規定:「第88條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就本案例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小吃店負責人王先生為扣繳義務人,每月給付租金30,000元予國內居住者之出租人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10%扣取稅款3,000元,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個月所扣稅款3,000元,填寫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向國庫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開立扣繳憑單及向國稅局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納稅義務人所得(如: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等)時,要依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並於規定期限內向國庫繳納扣繳稅款及向國稅局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如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除限期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並以扣繳義務人是否依期限補繳並補報,按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裁罰1倍或3倍以下罰鍰,請扣繳義務人務必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旗山稽徵所

聯絡人:金立莉主任

聯絡電話:(07)6612027分機5600


撰稿人: 曾詩尹      

聯絡電話:(07)6612027 分機566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稅法對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另外對經營小客車租賃為業之營利事業,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500萬元為限,超過限額之折舊,不予認定。

 

該局查核某食品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財產目錄新增1輛在108年1月1日購入之乘人小客車,取得成本為400萬元,預估殘值50萬元,公司直接以購入成本400萬元按5年計算列報折舊,未依限額250萬元計算調整,以致超提折舊,遭國稅局剔除補稅並加計利息。

 

以上述為例該局列表說明如下:

公司申報之折舊

(400萬元-50萬元)÷5年= 70萬元

稅法規定之折舊

70萬元× 250萬元÷400萬元=43.75萬元

公司超提之折舊

70萬元-43.75萬元= 26.25萬元

 

民眾如有國稅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許偉仁主任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00 


撰稿人: 王玲        

聯絡電話:(07)5874709 分機6936

 

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於110年10月22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等規定:自111年1月1日起,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必須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所進一步說明,考量營業人汰換設備、修改程式需要作業時間,新制規定逐筆開立統一發票,除自動販賣機已具備自行列印發票功能者外,設有緩衝期間,營業人在下列期限內未依規定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國稅局將積極輔導,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一、      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


(
一)自動販賣機於111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111年12月31日。


(
二)自動販賣機於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116年12月31日。


二、以自動販賣機收取停車費:111年12月31日。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東山稽徵所 銷售稅股 林雅雯
電話:(04)24225822轉30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許多父母為了協助子女成家,常將名下房地以贈與方式移轉給子女,日後子女出售,須申報繳納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但該房地如果是自住使用,之後出售重購換屋,可申請適用重購退(抵)稅優惠,達到節稅效果。

 

中區國稅局指出,子女出售受贈房地,在計算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時,其房地取得成本係以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計算,並非按市價或父母之購屋價格計算,因此可減除成本較低,房地交易所得較高,倘子女受贈房地於短期內出售,適用高稅率,其稅額負擔將會更大。惟個人買賣自住房地有重購退(抵)稅優惠,如屋主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該房屋設有戶籍並居住,且出售前1年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不論「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只要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之移轉登記日差距在2年以內,均可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申請扣抵或退還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7年12月1日將1,200萬元買進之透天厝贈與子女乙君,贈與時房地現值(即贈與總額)300萬元,乙君於109年10月1日將該房地以1,500萬元出售,因乙君出售受贈房地時,該房地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為303萬元(300萬元×消費者物價指數101%),故其房地交易所得為1,100萬元(出售價額1,500萬元-303萬元-取得房地所支付之契稅等必要費用12萬元-可減除移轉費用75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萬元),應納稅額為385萬元(課稅所得1,100萬元×適用稅率35%,110年7月1日起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稅率為45%)。嗣乙君於110年3月1日以1,800萬元買進大樓房屋,只要2屋皆符合自住規定,乙君繳納之稅額385萬元即可申請全數退還[(重購價1,800萬元/出售價額1,500萬元)>1,可退抵稅額以不超過應納稅額為限]。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申請自住房地重購退(抵)稅優惠,如重購後5年內改作出租、營業等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出售,將會被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此外,出售自住房地縱有符合重購退(抵)稅規定而無應納稅額,也務必於出售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辦理申報;若未依限申報,將遭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之罰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程婉君
電話:(04)23051111轉824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營業人如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逃漏營業稅行為,如因一時疏忽漏報或短報營業稅情事者,必須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已自動補報及補繳者,始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得免除同法第41條至第45條規定之處罰、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及刑事責任;另所補繳之稅款,應自該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分局舉例說明,A公司110年2月於網路銷售中古車輛數台,未依規定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於110年6月未經檢舉及未經調查前補開統一發票並繳納營業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又A公司如遲至經檢舉及調查後始行報繳,核與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不符,自無免罰之適用。

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利用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苗栗分局 銷售稅課 黃麗紋
連絡電話:037-320063分機316

 

 

高雄莊小姐來電詢問:父親因病過世,留有一家使用發票之獨資商號,家人想繼續經營,原商號還有存貨及固定資產,該如何處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營業人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因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課徵營業稅,即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若沒有上述繼承情形,而是一般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者,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報繳營業稅。至於受讓之營業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簡有仁主任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00


撰稿人:吳雅芬        

聯絡電話:(07)8123746 分機6085

 

第 91 頁,共 191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