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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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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因網路跨境交易日益頻繁,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若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如經由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包含機關、團體及組織)所取得之我國來源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惟境外電商所在地國家或地區若已與我國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者,則可申請適用該協定營業利潤免稅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截至本(110)年7月15日,與我國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並生效之國家或地區計33個,依全面性租稅協定第7條規定,境外電商在我國境內無常設機構或未經由該常設機構從事營業者,其取得之營業利潤僅由該境外電商所在國家或地區課稅,不在我國課稅。是以,境外電商申報所得稅時,應注意其所在國家或地區是否與我國已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如已簽訂且該境外電商在我國境內無常設機構或未經由該常設機構透過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電子勞務,其所取得之我國來源所得,可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填寫「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申請書」,並檢附所在國家或地區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合約書影本、委任書、所得相關證明等文件,併同於結算申報時(或另案)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第7條有關營業利潤免稅之規定。

 

該局提醒,前開申請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准後,如屬核准函所述核准期間已扣繳之稅款,得由境外電商或委託代理人(亦得委託扣繳義務人),檢附相關資料向原受理扣繳申報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溢繳稅款,惟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扣繳稅款之繳納日已逾5年申請退稅期限者,不得申請退稅。相關資訊及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相關法規及函釋或相關書表下載」項下下載。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黃秀貞
電話:(04)23051111轉7161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王先生電話詢問,因欠繳地價稅,已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強制扣薪,為何名下因欠稅被稅務局禁止財產處分之不動產尚未塗銷?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禁止財產處分,是為了防止納稅義務人利用財產移轉來規避稅捐債務的保全措施,而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欠稅移送強制執行,是為了讓納稅義務人履行公法之給付義務,二者目的不同,並非擇一適用;除非欠稅人就欠繳之應納稅捐已繳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稅捐稽徵機關才會函請地政機關或有關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稅務局呼籲,納稅義務人除對核課稅額有異議而依規定申請復查者外,請務必在期限內繳納,以避免欠稅逾期未繳,財產受禁止處分,影響權益。民眾如有其他地方稅問題,可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或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有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因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存證函,憑以認定呆帳損失。

 

該局於查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列報實際發生呆帳損失100餘萬元,惟存證函送達地址與債務人乙公司倒閉或他遷不明前,於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之營業所在地不符,致無法據以認定該筆呆帳。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債權倘經催收未能收取,債務人為營利事業者,仍應將存證函寄至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所稱確實營業地址以催收日於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之營業所在地為準;其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如經債權人提出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債務人為個人,已辦理戶籍異動登記者,由稽徵機關查對戶籍資料,憑以認定;其屬行蹤不明者,應有戶政機關發給之債務人戶籍謄本或證明。

 

該局特別提醒各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應注意確實依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以免因不符規定遭剔除補稅而影響權益。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聯絡人:陳淑美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00


撰稿人:林靜妍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2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0年4月至6月小規模營業人核定之營業稅稅額繳款書將於7月下旬寄出,繳納期間自110年8月1日至8月10日,請營業人留意,並如期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每3個月(按季)查定課徵之營業稅繳納方式,除以臨櫃繳納、約定委託轉帳繳稅外,尚可利用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ATM)、活期存款帳戶轉帳及信用卡繳稅,稅額3萬元以下者,也可至24小時服務的統一超商、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並免負擔手續費;選擇以活期存款帳戶轉帳或信用卡繳納者,可透過行動裝置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即可自動連結至繳稅服務網站繳稅,請營業人善加利用上述各項繳款方式如期繳納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至便利商店或利用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存款帳戶轉帳及信用卡繳納稅款,服務時間截至繳納期限屆滿日後2日之24時前,籲請小規模營業人如期繳納,倘逾繳納期限繳納,將會加徵滯納金及加計利息。如有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稅務資訊科林淑眞
電話:(04)23051111轉5308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間相互贈與不動產,其土地部分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互贈房屋仍應辦理契稅申報。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該局特別提醒,配偶間贈與房屋請記得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報繳契稅,如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請民眾特別留意。

  

如您尚有其他稅務疑問,可撥該局關心民眾權益所提供的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填具申報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準此,營業人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漏報銷售額,該漏稅額之認定方式,亦以扣抵「已申報」之合法進項憑證為前提。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稽徵機關查獲漏開及漏報統一發票銷售額100萬元、銷項稅額5萬元,甲公司主張尚有合法進貨發票80萬元(進項稅額4萬元)「未提出申報」,扣抵該筆稅額,惟依上開規定,於計算漏稅額時,該進項稅額不得自當次查獲漏報之銷項稅額中扣抵,是甲公司仍應依漏稅額5萬元裁罰。

 

該局提醒,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期間,雖長達10年,仍要提醒營業人如有合法進項憑證請儘早申報,以免影響權益。

 

提供單位:法務一科

聯絡人:宋秉珍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00

撰稿人:蕭文惠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 7555

 

 

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因出借資金之借款期限到期未獲清償,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抵押擔保之不動產,取得拍賣分配款項8,000,000元,而其債權金額含有本金7,000,000元及利息2,000,000元,尚有1,000,000元不足清償,該拍賣分配款是否需要申報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債權人以其未獲清償之本金及利息等債權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取得分配款項雖不足清償全數債權,其中屬利息部分之所得仍應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至獲償金額中,本金及利息的抵充順序,依民法規定,以當事人契約約定認定;無契約約定時,則依民法第323條規定,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惟考量實務上,如債權人所獲償金額不足清償本金債權,逕以民法規定據以認定先抵充利息債權而認其有應課稅所得,恐有損債權人權益,故放寬規定,如債權人主張強制執行所獲配款項,係以本金額度內優先受償,經檢附證明文件,得以受分配金額超過本金債權部分列為所得,說明如附件。

 

該局進一步提醒,債權人於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完結後,如果獲償金額仍不足以清償本金,例如本案例取得分配金額未超過本金7,000,000元,經向稽徵機關提示主張本金優先受償之證明文件後,因無所得發生,其獲配金額無須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但嗣後若獲償付,該獲償金額加計歷次已受償金額超過本金債權部分,仍應計入其獲償年度之利息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聯絡人:陳素珠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8700


撰 稿 人:林宛琦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5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向建設公司購買房屋、土地,如簽訂買賣契約後取得減價折扣,致實際支付金額低於買賣契約書簽訂價金,未來出售該不動產時請記得應以實際付款金額作為買入成本。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民眾陳先生於107年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土地買賣契約,買賣總價金為1,000萬元,簽約後與建設公司協議折價100萬元,取得銷貨折讓證明單,惟未重新簽訂契約。110年出售該房地時,僅提示買賣契約書,並以1,000萬元列為取得成本,經國稅局查得銷貨折讓資料,認定虛報取得成本100萬元,除補徵稅款外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如取得銷貨折讓,應保存單據並以實際付款金額作為取得成本,勿以折讓前之總價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裁罰。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聯絡人:陳燕凌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00


撰稿人:廖雋宜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今(110)年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延長至6月30日(具有執業登記之醫事人員另展延至7月31日,遇假日順延至8月2日),納稅義務人如未於期限內申報,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申報並補繳稅款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有應課稅之所得,依法即負有據實申報之義務,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致發生漏稅情事,除補徵稅額外,將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檢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109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如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的合計數而尚未申報者,請儘速至戶籍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補申報,以免因未申報致受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丁文娟
電話:(04)23051111轉8236

南區國稅局表示,常見營利事業因汙水排放或違反食品安全法規而遭處數十萬元甚至數百萬元的罰鍰,不過依稅法規定,該項支出是不得列為營業費用或損失。

該局說明,按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其立法意旨乃因各項罰鍰原不屬營利事業之必要費用,應不准予減除,且各種法規所處罰鍰,係政府對於違反行政法者所為之制裁,如准其列為費用或損失,等於是以政府的稅收補貼受處罰的營利事業,將使處罰效果大打折扣。

該局另舉例,日前查核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於其他費用中列報違反食品安全及貨車超載等罰款計1百餘萬元,因依規定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乃予以剔除補稅20餘萬元。    

該局提醒,如還有其他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郭審核員 06-2223111-8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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