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節稅-醫療】健保部分負擔應計入健保收入後計算執行業務所得

健保部分負擔應計入健保收入後計算執行業務所得

 

 

民眾鄭醫師電話詢問健保部分負擔是否應計入健保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關於醫療院所負責人執行業務所得之計算,截至目前仍發現有部分所得人於計算健保收入時,漏未列報由患者自行繳納之部分負擔。


該分局說明,健保局開立之扣繳憑單金額未含健保部分負擔金額,所得人須依「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請醫療費用分列項目表」所列部分負擔併扣繳憑單金額列報健保收入。例如健保扣繳憑單金額為156萬元,分列項目表之部分負擔為25萬元,則應申報之健保收入為181萬元。


該分局提醒各醫療院所負責人注意,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勿漏報該筆部分負擔,以免綜合所得稅遭補稅裁罰。

新聞稿聯絡人:謝課長
聯絡電話:2118709

閱讀 990 次數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