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院所】醫美診所應據實申報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所得,以免被查獲時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執行業務者以實際業
務收入減除業務上之直接必要成本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稅。
該局近期查獲,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所經營之醫美診所,申報醫療自費收入偏低,而依甲君與
其配偶歷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顯示,均有高額利息所得,研判甲君以個人帳戶隱匿執行
業務收入。
經查核甲君及其配偶銀行往來帳戶,發現甲君及其配偶之銀行帳戶往來,於受調查期間,較少
現金提領,卻有多筆及持續性現金存入情形,經請甲君說明資金來源,甲君表示平日忙於看
診,未有從事其他經濟活動,承認銀行存入現金為該診所之自費收入,經減除已申報執行業務
收入,因該診所未依法設置帳簿,按財政部頒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核算所得額,補徵綜合所
得稅120萬餘元,並以漏報論處罰鍰6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醫美診所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
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其業務支出,亦應取得確實憑證,據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否則被查獲
有漏報情事者,除補稅外,並將被處罰鍰;其未依法設置帳簿者,亦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5條處
罰鍰情事,將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