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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醫師從事角膜塑型術業務,屬醫療行為,應開立醫療收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有眼科醫療診所來電洽詢,醫師從事角膜塑型術業務,是否屬「醫療行為」應開立醫療收據之範疇。

 

該局說明,按醫師法所稱「醫療行為」,係指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之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全部或一部的總稱。

 

實務上,有部分人士藉由配戴角膜塑型片以達到降低近視度數之目的,因須由專科醫師經過詳細的檢查,配合配戴者眼球屈光度、角膜弧度及大小等因素評估,與一般配戴眼鏡鏡片有別,且依行政院衛生署90年1月30日衛署醫字第 0890035299號函釋,公告「角膜塑型術」為醫療行為,應由眼科醫師驗光、處方,始得為之,故眼科醫師從事角膜塑型術業務,屬醫療行為,應開立醫療收據。

 

該局進一步提醒,眼科醫療診所若有從事相關醫療勞務行為,亦請如期申報執行業務所得。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沈麗珠分局長  

聯絡電話:(07)3870781

 


撰稿人:林瑋欣      

聯絡電話:(07)3829211 分機6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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