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課稅之納稅義務人買賣自住房地,如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自住房地出售的前1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無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只要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兩者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內,均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或抵稅優惠,就已繳納稅款範圍內,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應退還或扣抵稅額。
舉例說明,蔡先生105年6月1日買A房地並設籍自住,於108年3月1日出售A房地並完成移轉登記,出售價額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已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20萬元。另於108年6月1日以1,800萬元買入B房地並完成移轉登記且設籍自住。因蔡先生出售A房地前1年內並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出售A房地與購入B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以內,蔡先生可於108年6月1日的次日起算5年內向國稅局申請退還出售A房地已繳納稅款20萬元(重購價額1,800萬元/出售價額1,500=1.2,大於1以1計算),且B房地在5年內應供自住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如蔡先生適用重購退稅優惠後5年內將B房地改作其他用途(例如出租或營業使用)或再行移轉,應向國稅局繳回原退還稅額20萬元。
該局進一步提醒,申請重購自住房地交易所得稅扣抵或退還,如出售本人(配偶)自住房地,另以配偶(本人)名義重購符合條件之自住房地,亦可申請適用。
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修正條文已於108年6月13日經總統公布,自108年6月15日開始生效,凡在106年8月18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報廢符合95年9月30日以前出廠、95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出廠且於95年9月30日以前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88年7月1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核發之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之曳引車、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及大型特種車,並購買上開車輛之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可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每輛最高新臺幣(以下同)40萬元為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本次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修法後擴大汰舊車種範圍,並提高每輛減徵退還貨物稅額上限至40萬元;已經國稅局或海關依106年11月22日修正公布本條文規定核准減徵退還新大型車貨物稅5萬元之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可於108年6月16日起6個月內申請退還新大型車應徵稅額減5萬元之差額,逾期不得申請退還;又為將減徵貨物稅利益回饋新車實際購買人,並簡化作業,修法後將新大型車減徵貨物稅撥付新車實際購買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營利事業來電詢問,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之利息是否可列報費用?
該局說明現行稅法有關加計利息之規定,屬使用金錢成本之對價,應屬營利事業負擔之成本費用,得以費用列支。如營利事業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依106年1月3日修正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7款(下稱修正後查核準則)規定,得以費用列支。
該局進一步補充說明,營利事業若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補繳暫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及依同法第100條之2規定,因結算申報所列報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超限經核定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或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行政救濟程序確定應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及依各種稅法規定加計之滯納利息,依上揭修正後查核準則規定,皆得以費用列支。
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有關子女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之規定,原則上僅限父母親扶養子女始可申報減除,但考量隔代教養之情形日益普遍,財政部於107年5月發布解釋令,若孫子女之父母親因故(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等情形)無法行使扶養義務,需由祖父母實際扶養、照顧孫子女之生活起居者,祖父母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孫子女時,可同時列報減除孫子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除死亡情形可由稽徵機關查詢依戶籍登記資料,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其餘情形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俾利稽徵機關認定。
該局提醒,在該解釋令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均可適用,納稅義務人有申報扶養孫子女者,可自我檢視有無符合該解釋令適用範圍,別忽略自身權益。
高雄市王先生來電詢問,108年2月20日設立一家新商號,因於108年3月15日被國稅局查獲銷售貨物漏未開立發票,這種情形會不會被國稅局處以停業處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將停止其營業。又所稱「1年內」是指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1日止而言。以王先生設立之商號為例,假設自108年3月15日起至109年3月14日止,如被國稅局查獲短漏開發票達3次,將被處以停業處分。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被查獲除補稅外尚應依法處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經法院拍賣之土地,核算土地增值稅時,原則上係以拍定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如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時,則以拍定價額為準。
法院拍賣的土地,如拍定價額低於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應以拍定價額為移轉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故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如拍定價額低於當期公告現值,同一年度再行移轉時,公告現值雖未調整,但依規定前次移轉現值應為拍定價額,所以拍定價額與當期公告現值的差額為自然漲價部分,仍會被課徵土地增值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畢業季到了,許多社會新鮮人想自行創業,因看好網路商機,且無須實體店面成本而投入經營網路交易,不過,要注意營業稅課稅問題唷!
南區國稅局說明,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果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銷售貨物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應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者為查定課徵營業人,其須按季提供每月銷售額,並由國稅局就實際交易資料中,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月份按稅率1%核課稅額,填發繳款書通知營業人繳納;若每月銷售額為20萬元以上除依稅法規定免用統一發票者外,國稅局將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此類營業人稅率為5%,不論有無銷售額,都應以每2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依規定填具申報書申報銷售額,並提出進項稅額扣抵自行繳納營業稅額。
國稅局特別提醒,經營網路交易應注意相關課稅規定,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多加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依法得循序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法定期間雖同為30天,但是起算點及期間認定卻大不同。
該局進一步說明,稽徵機關核定有應補稅額時,會填發繳款書,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稅額不服,可申請復查,但復查申請之法定期限30日係以「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無應補稅額者以核定通知書送達之翌日)」為起算點,如採郵寄申請書方式申請復查者,其申請復查截止日期得以發寄局郵戳日期為準;納稅義務人如對稽徵機關作成復查決定不服,提起訴願,係以「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為起算點,並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經扣除在途期間後計算法定期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設立登記於臺南市,於107年8月3日接獲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書,繳納期間107年8月11日起至107年8月20日止,甲公司於107年9月19日郵寄復查申請書,經國稅局審理後作成復查決定書,連同繳款書於107年11月21日送達,其向財政部提起訴願期間應自107年11月22日起算30日,再扣除5日在途期間,至遲應於107年12月26日將訴願書送達財政部收受,惟甲公司誤以為107年12月26日投遞即可,致財政部107年12月28日收受訴願書時,因已超過提起訴願法定不變期限,程序不合,經財政部訴願決定不受理。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不服時,須特別注意申請復查日及提起訴願日認定基準差異,避免延誤法定救濟期間,影響自身權益。
柯小姐的母親剛於108年3月份過世,近期柯小姐整理遺產稅申報所需資料時,憶起母親曾於106年5月將名下的房屋及土地贈與給她,但107年底已轉售他人,因不確定前揭房屋及土地是否要併入母親的遺產總額申報,故致電詢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應申報之遺產,除被繼承人死亡時現存財產外,若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有贈與財產給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前開各順位繼承人之配偶等,均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由於柯小姐的母親贈與房屋及土地時點為106年5月,距其死亡日期(108年3月)未滿2年,儘管柯小姐早已將這些受贈財產出售,仍須將其併入母親的遺產總額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柯小姐在106年5月受贈之財產,若已繳納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將贈與稅額及土地增值稅額連同按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以減輕其繳納遺產稅之負擔,惟該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如於年度中有給付薪資、租金或其他各類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92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之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不少經核定免用同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即俗稱小店戶),誤認為其稅捐都是國稅局核定,無稅法上應辦理的申報義務,以致給付薪資、租金或各類所得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申報而遭處罰。該局以給付租金為例說明:小規模營業人如向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房東承租房屋,負責人應於每次給付租金時按給付金額10%扣取稅款(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於次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所扣稅款向公庫繳納,並於次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全年給付金額及扣繳稅款數額,申報扣免繳憑單。
國稅局再次提醒,目前小規模營業人關於各類所得扣繳及申報並無除外規定,若發現有未辦理申報或扣繳所得時,應儘速向所轄各分局、稽徵所補辦扣繳及申報,以適用相關減輕或免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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