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安南區陳先生來電詢問,出售專利權予甲公司,於107年2月1日與甲公司簽訂專利權讓與契約書,並辦理讓與登記,約定價金為400萬元,但未保存成本及費用相關證明文件,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表示,個人出售專利權屬財產交易,應於專利權讓與登記年度,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列報財產交易所得,但納稅義務人無法提出成本及費用證明文件時,可依收入之30%計算成本及必要費用。該所說明,陳先生在107年辦理專利權讓與登記,如未能提出成本及費用證明文件,今(108)年5月在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申報107年度財產交易所得額為280萬元(400萬元-400萬元*30%)。
該所提醒民眾出售專利權,即使約定分年收取價金,仍應於專利權讓與登記年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被稽徵機關查獲,遭補稅處罰。
柯小姐的母親剛於108年3月份過世,近期柯小姐整理遺產稅申報所需資料時,憶起母親曾於106年5月將名下的房屋及土地贈與給她,但107年底已轉售他人,因不確定前揭房屋及土地是否要併入母親的遺產總額申報,故致電詢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應申報之遺產,除被繼承人死亡時現存財產外,若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有贈與財產給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前開各順位繼承人之配偶等,均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由於柯小姐的母親贈與房屋及土地時點為106年5月,距其死亡日期(108年3月)未滿2年,儘管柯小姐早已將這些受贈財產出售,仍須將其併入母親的遺產總額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柯小姐在106年5月受贈之財產,若已繳納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將贈與稅額及土地增值稅額連同按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以減輕其繳納遺產稅之負擔,惟該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按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包作業營業人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承攬乙君建物改建工程,原訂工程總價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乙君於施工期間陸續支付200萬元,未取得甲公司開立之發票,其後因施作內容爭議,雙方協議工程結算總價為310萬元,乙君隨即交付尾款110萬元,但甲公司仍以乙君未另行支付工程總價5%營業稅為由,拒不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案經國稅局查獲,按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乙君已支付工程款,甲公司即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甲公司同時有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及短漏報營業稅情事,除核定補徵營業稅,並就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包作業營業人承攬工程,應按「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定作人如因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應收款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可於事實發生並已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之翌日起算10年;或因該應收款有逾期2年,經催收未能收取者,以該應收款逾期屆滿2年之翌日起算10年內,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包作業營業人因買受人事由無法收回價款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作業要點」規定,填具相關書表並檢附證明文件,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將溢繳營業稅退還或留抵。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建構電子化稅務環境,自106年起營利事業得以網路或媒體向所在地國稅局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
該局說明,為鼓勵營利事業利用網路平臺上傳或媒體遞送帳簿資料電子檔案,賡續推動電子化稅務環境,財政部已修正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作業要點,增訂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刪檔時點,於審查完竣開徵後,稽徵機關應刪除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並於調帳函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註明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刪除作業說明,以消除營利事業疑慮。
為響應節能減碳,鼓勵使用電子帳簿,歡迎營利事業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營利事業電子帳簿上傳程式」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楊先生,持有區段徵收土地,之後贈與給太太,未繳納土地增值稅,現要出售他人,想了解要繳納多少土地增值稅,是否可減徵40﹪,遂致稅捐處詢問。
該處說明,持有區段徵收、重劃、領回抵價地之土地,於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前開楊先生持有區段徵收土地,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將土地贈與給太太,該土地日後如移轉時,以該土地第1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故現在楊太太要出售該土地,是可減徵40﹪土地增值稅。
如楊君贈與太太時,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現今楊太太要出售該土地,已非屬重劃後之第一次移轉,不可減徵40﹪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王先生來電詢問:因為公司生產技術轉型,最近幾個月營業收入大幅減少,目前又是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繳稅期間,有沒有相關分期繳納的措施?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應納稅款規定繳納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具體敘明無法一次繳清稅款之原因及聲明同意加計利息,如有應退稅款,並同意抵繳分期應納稅款,向管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請,每筆稅款並以申請1次為限:一、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二、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經查明屬實;其應納稅款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隨著科技發展,行動裝置日益普及,以辦公室從事營業活動之模式已逐漸改變,個人利用行動裝置從事營業活動,已成為新興的工作型態。
若營利事業以負責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供住家使用之房屋及自用住宅用地作為稅籍登記場所,該營利事業未僱用員工,實際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存放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設備及物品者,房屋及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及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申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苓雅區張小姐來電詢問,至寺廟祈福,支付給寺廟點光明燈及安太歲的費用,可否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入捐贈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政府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取具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之受贈單位開立之收據正本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因張小姐至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的費用,是寺廟提供勞務之對價,並不屬於無償捐贈性質,所以不能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又前揭符合稅法規定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但對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納稅義務人高先生詢問,無法一次繳清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可不可以申請分期繳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含合併申報之配偶)因客觀事實致發生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清稅款時,得檢附綜合所得稅分期繳納稅款申請書、結算申報書影本(或網路申報收執聯)及相關證明文件,說明無法一次繳清稅款原因並聲明同意加計利息,於108年5月31日前向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申請分期之適用對象及條件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含合併申報之配偶),於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
二、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三、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
四、依衛生福利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
五、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
六、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經查明屬實;其應納稅款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另外,申請分期案件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並按金額審酌得分期期數後,每期以1個月計算,並自該應納稅款原定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原定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相關書表下載途徑】
綜合所得稅分期繳納稅款申請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首頁/服務園地/ 申辦書表/書表及範例下載/稅目書表(連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分期繳納稅款申請書。
提供擔保品申請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首頁/服務園地/申辦書表/書表及範例下載/稅目書表(連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行政/提供擔保品申請書。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日前審理甲君遺產稅申報案件時,查得其繼承人漏報原登記於甲君名下之2輛汽車,遭補稅送罰。
該局表示,甲君於107年1月23日死亡後,繼承人於辦理甲君遺產稅申報前即將上述2輛汽車過戶到自己名下再出售,遺產稅申報書中有關「動產及其他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欄項空白未填列,經依車輛稅籍異動及其他資料查獲後據以核增遺產總額,併同其他漏報遺產項目,核課應繳稅額及計算漏稅額。
該局說明,繼承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6個月內,就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的不動產、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的權利等,及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養子女或其代位繼承人等)、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上述親屬之配偶的財產,一併向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俟取得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後,始得辦理財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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