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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營利事業之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符合一定要件,得按住家用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隨著科技發展,行動裝置日益普及,以辦公室從事營業活動之模式已逐漸改變,個人利用行動裝置從事營業活動,已成為新興的工作型態。

 

若營利事業以負責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供住家使用之房屋及自用住宅用地作為稅籍登記場所,該營利事業未僱用員工,實際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存放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設備及物品者,房屋及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及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申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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