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買賣房屋申報契稅後,如果買賣房屋不成,除司法裁判外,須經買賣雙方同意後,才能「撤銷申報契稅」。
該局說明:申報契稅後,買賣房屋不成時,買方要儘快會同賣方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撤銷申報契稅;否則,除日後找不到賣方辦理撤銷契稅申報外,恐因形成契稅欠稅問題,遭到稅捐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該局特別提醒您,買賣房屋雙方依規定於契約成立日起30日內,向轄區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因故無法履行契約,切勿以為未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即可忽略已經申報契稅事宜。
房屋部分供里長辦公室使用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住在大甲區的張小姐最近想要把房子和土地出售,但房屋有部份無償供里長辦公室使用,詢問是否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一生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只要符合下列規定,即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1.未適用過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3.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4.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5.自用住宅建築完成1年內者,其房屋評定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現值10%。
該局進一步說明,出售房屋有部份無償供里長辦公室使用,如確無出租且符合土地稅法相關規定,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任何土地增值稅的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洽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說明婚姻關係存廢與夫妻持有不動產期間之計算。
中區蘇先生詢問:先生於103年11月初將持有期間超過5年之房屋贈與給配偶,如果配偶想出售該房屋,是否需要繳納奢侈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財政部103年11月14日10304640200號令核釋:夫妻之一方因離婚或改用他種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因買賣(含交換)以外原因自他方取得不動產,嗣銷售該不動產,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依前述函令規定,本案雖未說明夫妻雙方何時登記結婚,惟該房屋係採贈與方式過戶(非買賣或交換),婚姻關係存續中,房地登記於先生及妻子名下之時間可合併計算,如其婚姻已超過2年,則該房屋之持有期間亦超過2年,出售時不用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即奢侈稅)。
該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98年1月1日(婚前)取得房屋,101年1月5日與乙結婚,102年12月5日離婚並協議於103年1月15日將房屋過戶至乙名下,則103年8月15日乙簽約出售該房屋時,依前述規定,乙持有期間為甲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101年1月5日至102年12月5日),加上乙之持有期間(103年1月15日至103年8月15日)。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大智稽徵所銷售稅股呂文景 聯絡電話:04-22612821分機309)
法院判決塗銷登記回復所有權,可申請退還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住在大肚區的王先生詢問土地出賣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後,被法院判決確定買賣關係不存在,並經地政機關塗銷並回復為原所有權人名義,想詢問原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是否可以退還?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經法院判決原買賣關係不存在,並向地政機關辦理塗銷登記之後,恢復為原所有權人名義,自然原土地移轉行為自始無效,所以原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也可以退還。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上述情形之退稅請求權自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5年內,必須向原申報土地增值稅之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則不能申請退稅,為了您的權益請務必於期限內申請退稅。
繳款書寄存於應送達地郵政機關即發生送達效力
(臺中訊)稅單一旦完成寄存送達程序,即使民眾不去領取也發生送達效力,如逾限繳期限仍不繳納,除被加徵滯納金或遭罰鍰外,還會被移送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所謂寄存送達,就是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當文書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或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時,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郵局,並以寄存之日期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即發生送達效力。
民眾因為繳稅遲延常以未收到繳款書提出異議,事實上,稅捐稽徵機關遞送繳款書,在無法送交本人,也找不到同居家屬、受僱人、接收郵件人員代為簽收的情況下,還能以「寄存送達」的方式送達繳款書。
該局貼心提醒民眾,一旦發現門首或信箱留置有郵政機關的送達通知,請立即依指示洽領寄存文書,才能保障自身權益。如有其他稅務方面的問題,可直接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太保市林先生問:兼營營業人營業稅調整年度不得扣抵比率申報時間點及計算方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103年度即將結束,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兼按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於申報本年度最後一期(103年11至12月份)營業稅時,應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其不得扣抵比例計算為(免稅銷售額+特種稅額銷售額-土地銷售額)/(銷售額總計-土地銷售額)。
該分局說明,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申報納稅。但當年度於年度中開始營業或兼營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免辦理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併入調整。惟若非上述情形,而於年度中辦理停復業,不論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是否已滿9個月,均應於當年度最後一期辦理年度調整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辦理兼營營業人調整其計算公式如下:
一、採用比例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
調整稅額=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進項稅額-當年度依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1-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
二、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
調整稅額=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進項稅額-當年度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專供免稅營業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當年度共同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
該分局籲請兼營營業人應注意相關規定,若有應辦理年度調整申報情形,應確實辦理調整,以免造成漏稅而受罰。
子女婚嫁贈與財物不超過100萬元免徵贈與稅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接近歲末年終,又到了結婚旺季,最近不少民眾詢問結婚時,父母所贈與之財物要不要課徵贈與稅。該所指出,父母每年除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外,於每一子女結婚時,均可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免課贈與稅。
該所舉例說明,假設兒子103年底結婚時,父母各自贈與320萬元予兒子,除可扣除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外,另100萬元屬兒子結婚所贈與之財物,因此父母103年度之贈與淨額各為0元,無須繳納贈與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婚嫁贈與時點之認定,以子女登記結婚前後6個月內之贈與皆可認定為婚嫁之贈與,故父母於辦理贈與稅申報時,如欲主張子女婚嫁之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應提供贈與財產資料、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資料及子女結婚登記之相關事實證明。
該所提醒準新人們的父母,可善加利用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者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以達到節稅的效果。
戶籍有無遷入,對房屋稅及地價稅稅率之影響不同
(臺中訊)日前有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戶籍有無遷入,是否會影響房屋稅及地價稅的稅率?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依房屋使用情形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來課徵,如果您的房屋是作住家使用,即可申請適用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不以戶籍是否遷入為必要;但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則須以戶籍遷入為必要。
該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適用,除了符合戶籍須遷入外,必須符合無營業無出租、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1處為限。申請之面積都市土地不超過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非都市土地不超過700公尺(約211.75坪) ,方可以向本局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比一般用地稅率10‰~55‰差距4倍以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您,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者,必須在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為9月22日)前向本局提出申請,超過期限申請只能從次年期開始適用。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申請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無設籍時間長短的限制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申請以自用住宅用地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關於戶籍登記方面,有無需設籍時間長短的限制呢?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自用住宅用地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一般買賣案件如在訂定契約日起30天內向該局申報土地增值稅,以訂定契約當日有無辦竣戶籍登記為審核標準,超過30天才向該局申報則以申報當日為準,
若為法院拍賣案件則以拍定日為準,只要審核時符合上列土地稅法戶籍設籍的規定皆符合申請條件,並無設籍時間長短的限制。
地方稅務局會審核出售土地前一年有無供出租或營業使用,在這一年期間內供出租或營業使用的時間即使很短暫,還是不符土地稅法規定,請民眾注意。
同時出售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可同享優惠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同日訂約並同日申報,可視為1次出售,如其都市土地面積合計未超過三公畝(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700平方公尺)部份,並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對於持有的自用住宅用地分屬不同縣市,如果是跨縣市同時出售,不需要分赴兩地申報土地增值稅,只要選擇任一土地所在地稅捐機關辦理申報即可。受理稅捐機關收件後,隨即會將申報書及相關資料轉寄至其他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以方便納稅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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