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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基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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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遷出小心喪失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彰化訊)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要件,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誤認為雖將戶籍遷出,但實際居住於該處,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孰不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除了沒有出租或供營業的情形外,戶籍登記亦是必要的條件。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果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該處才能繼續以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103年期地價稅開徵繳納期限到12月1日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103年期地價稅開徵期間自11月1日至11月30日,但11月30日為星期日,因此繳納截止日順延至12月1日(星期一),如逾期繳納,每逾2天,加徵應納稅額1%滯納金,最高會被加徵15%滯納金,提醒民眾務必注意。

 

  該局說明,為便利民眾繳納稅款,財政部提供多種繳稅管道,除可到銀行、農會、信用合作社等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臨櫃現金繳納外,還可到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便利超商繳納(限稅額2萬元以下),或使用信用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晶片金融卡網路轉帳等方式繳納,

 

在12月3日以前繳納均不加徵滯納金。但是從12月4日起要加徵滯納金且只能拿地價稅單到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其他繳稅管道都不能適用。

 

另外,已辦理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者,記得於103年11月30日前在該轉帳戶內預留存款,備供受託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12月2日扣款。

 

  該局進一步呼籲,地價稅之課徵採總歸戶制及累進稅率計算,係依納稅義務人在同一縣(市)內所有土地合併計算,所以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內只有1張地價稅單。沒有收到稅單或稅單遺失的民眾,請儘速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

 

  民眾如有相關疑義或辦理地價稅相關事宜,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就近至該局所屬各分局服務櫃台洽詢,或電話詢問(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該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於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其土地增值稅可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之,而「贈與」移轉並非「出售」,且此時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是受贈人,不是原來的土地所有權人,故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該局再次提醒民眾,需以「買賣」方式移轉之土地,才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臺中訊) 民眾購物時,營利事業所開立的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與建築師、律師、會計師、地政士、代理記帳業者等收取業務款項所開立的收據課徵印花稅情形不同;依照印花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所開立具銀錢收據性質的統一發票,及小規模營業人開立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款等項,因具有營業發票之性質,免貼用印花稅票。但建築師、律師、會計師、地政士、代理記帳業等係屬執行業務者,收取業務款項所開立的銀錢收據未具有營業發票之性質,故每件應按金額貼用4‰印花稅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應課徵印花稅之憑證在書立或交付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若不貼或貼用不足額印花稅票者,除應補貼外,並按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

  該局並提醒納稅義務人,由於漏報、短報之漏稅行為,常出於無心之過,納稅義務人如能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短、漏報之處罰,一律免除,但有應補稅額者應加計利息。

(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常分不清「使用牌照稅」與「燃料使用費」,使用牌照稅依使用牌照稅法的規定於每年4月徵收,徵收機關為各縣市地方稅捐機關,而汽車燃料使用費依公路法的規定於每年7月徵收,屬規費性質,徵收機關為監理機關,兩者性質不同。

民眾如不知所屬車輛是否有欠繳使用牌照稅,可向該局及所轄分局查詢或補發稅單。

地價稅繳納期限將屆,逾期繳納代價高

 

【新北市訊】103年地價稅繳納期限至11月30日 (因遇例假日順延至同年12月1日) 截止,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呼籲民眾如期繳納,以免逾期繳納需加徵滯納金。

 

  該處表示,納稅義務人可至便利商店或以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繳納期限屆滿後2日前;或於103年12月3日24時前利用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信用卡等方式繳納地價稅款,逾該期間,僅能持繳款書至各代收稅款之銀行、農會或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臨櫃繳納。已辦理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者,請於103年12月2日0時前在該轉帳帳戶內預留足額繳納地價稅之存款,以免銀行扣款時存款不足而產生欠稅。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逾期繳納地價稅者,每逾2日需按滯納稅額加徵1% 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加徵15%滯納金外,將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民眾如尚未收到稅單可撥打電話語音服務專線:(02)2745-5880申請補發;若領有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者,可透過網際網路至新北市稅捐線上服務e速得(網址:https://etax.tctb.gov.tw)申請並下載繳款書,亦可就近向該處及所屬分處申請補發,如有任何地價稅疑問,可撥打繳款書上聯絡電話或該處服務電話(02)8952-8625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稿人:土地稅科 簡麗梅電話:8952-8263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陳瑞娟 電話:8952-8130

未成年子女以逐年受贈之資金置產,仍需保留完整之資金流程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父母幫未成年子女購買不動產時,如主張係未成年子女以受贈之資金購置財產,免視為贈與時,仍應保留完整之資金流程及交待資金來源,以證明該資金確係子女之受贈款項及所生孳息。


該局近日查核甲君申報贈與稅案,甲君主張其未成年子女購買房屋、土地之資金來源,是由渠與配偶分年贈與免稅額度內之現金,已依法申報並取得國稅局核發的贈與稅免稅證明書,

 

但甲君僅檢附歷年由國稅局核發的免稅證明書,經請其補附相關資金證明文件,然而所補提示之未成年子女存款交易明細中,有多筆資金存入,甲君無法提出完整之資金流程及交代該資金來源,致無法免徵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現行法令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

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許多父母在子女未成年的時候,會在每年度贈與稅免稅額度內,移轉現金(存款)到子女名下,以作為將來子女舉證有支付價款的能力及流程之用,

但是有些父母常於辦理贈與稅申報後,即將所贈與子女之存款領出他用,嗣後再以其他資金供子女購置財產,因此無法提出完整之資金流程,以證明子女購置財產之資金來源確為父母歷年贈與之款項,而被視為法定代理人之贈與課徵贈與稅。

 

該局特別提醒,父母在贈與子女資金如係要作為將來子女購置財產,有支付價款能力之證明,應請特別注意,贈與後不要再把存款轉出,而造成資金流程的中斷和不連貫,使辛辛苦苦的規劃泡湯了。如有任何疑問,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李佳桂,電話:04-23051111轉2229)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民眾詢問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有何營業稅應辦理事項?

  民權稽徵所指出,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如有餘存貨物或固定資產,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實務上營業人常因不諳法令規定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致遭國稅局補稅處罰。該所提醒,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營業人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免除營業稅逃漏稅之處罰,以落實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愛心辦稅之理念,並提升服務品質。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土地之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但若購買土地尚未辦理登記即出售,屬權利買賣,應核課財產交易所得,無免稅規定。


該局指出,由於近年來土地飆漲,都市土地短線炒作風氣盛行,最近已查獲多筆土地買受人,因土地尚在重劃中,無法辦理過戶取得所有權,惟於重劃期間將該購入尚未辦理登記之土地另出售與第三人,等到重劃完成後,再向前手指定將所預購之土地直接登記予第三人,經查獲後補徵綜合所得稅逾5千萬元。類此案件為出售「土地登記請求權」之型態,其出售利益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之財產交易所得,而非屬同法第4條所規定個人出售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之範圍,應依規定主動辦理申報,如經查獲除補徵本稅外,並依同法第110條規定,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買賣土地應依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再移轉,尤其短期內買賣土地之民眾,切勿為節省土地登記費及代書費,甚至為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而刻意省去中間登記作業,忽略因權利買賣所產生之財產交易所得,倘涉及短漏報綜合所得稅,除補徵本稅外,還要處以罰鍰,實在得不償失。

股利收入是否申報營業稅?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每年年底常接獲營業人反映股利收入是否要列入年底不可扣抵比例計算?當年度股票股利收入計算是用所得總額還是淨額?


  民權稽徵所指出,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所稱當期或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以下簡稱不得扣抵比例),

 

係指各該期間免稅銷售淨額及依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部分之銷售淨額,占全部銷售淨額之比例。但土地及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之銷售額不列入計算。



  民權稽徵所進一步說明,如屬核定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依財政部78年5月22日台財稅字第780651695號令規定,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次依財政部91年10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10456083號令規定,兩稅合一實施後,依前述規定辦理申報時,應以股利淨額申報免稅銷售額。

 

若屬專營投資證券業務之營業人,依財政部79年4月18日台財稅字第790625021號令規定,出售股票及所取得之股利收入,依法既准免徵營業稅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其每月之銷售額,應准免予申報,以資簡化;但其取得之進項憑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應不得申請退還。



(提供單位:銷售稅股 張登封 電話:04-23051116分機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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