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所稅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要件,不可不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若符合所得稅法規定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之要件,可以列報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第2款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欲列報減除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符合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該地址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可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申報扣除,每一申報戶以1 屋及每年扣除額30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應在該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經該局以甲君、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當年度未辦竣戶籍登記且有公司營業登記於該址,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甲君不服,主張確實有繳納購屋借款利息,應准予扣除,經該局以前開理由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駁回在案。
該局呼籲,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列舉扣除方式之納稅義務人,如欲申報購屋借款利息之支出,應注意符合前揭要件,並依規定如期申報,方可扣除。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稅務法規】申報租賃所得注意事項。
又到了報稅季節,許多民眾對於房屋出租或借給他人使用,應該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感到困擾,南區國稅局特別將申報租賃所得應注意事項整理如下:
一、房屋出租取得租金,可採以下方式計算所得並擇一申報:
(一)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財政部頒訂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43%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舉證必要損耗及費用列報,如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以出租財產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的保險費、購買出租房屋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等。
二、將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應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三、將房屋無償借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除能提出無償借用契約(須經雙方當事人以外的2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辦竣公證),可免設算租賃所得外,仍應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四、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分屬不同所有權人而共同出租,土地及房屋所有權人取得之租賃收入,均可減除43%之必要損耗及費用。
五、個人房屋之牆面體出租供廣告招牌,或出租頂樓供行動電話業者設置基地台,屬房屋租賃,可適用上述房屋租賃所得的課稅規定。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將房屋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3款規定計算租賃收入,亦可減除43%之必要損耗及費用。但財產出租人如能確實證明該押金之用途,並已將運用所產生之所得申報,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於上開租賃收入依同條項第5類規定計算之租賃所得範圍內減除前開已申報之押金運用所產生之所得,以餘額課徵綜合所得稅。(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政策宣導》財政部對於推動回饋稅制度之說明
財政部於擬訂之「財政健全方案」中,對於不符國際趨勢之兩稅合一完全設算扣抵制度提出檢討,並配套修正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稅率,以建立「回饋稅」(feedback tax)制度,讓少數行業或高所得者多回饋社會,使多數人受益,進而成為社會向前發展的動力。
財政部說明,考量現行兩稅合一完全設算扣抵制度,對於所得分配之改善無明顯助益,且每年造成國庫稅收損失,影響財政健全,為改善所得分配並適度提高高所得者對社會之回饋,參考國際稅制改革趨勢並衡酌我國經濟財政狀況,擬修正現行兩稅合一「完全設算扣抵制」為「部分設算扣抵制」,並將現行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由五級調整為六級,增加所得淨額在1,000萬元以上部分適用45%稅率規定,另輔以提高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額度之配套措施,以適度減輕薪資所得者及特殊境遇家庭租稅負擔。茲就外界提出問題說明如下:
一、有關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會造成假外資增加問題:
非居住者取得我國營利事業發放之股利或盈餘,依法應扣繳所得稅,並非全無稅負。本次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社員)獲配股利(盈餘)淨額之可扣抵稅額修正為原可扣抵稅額之半數,基於租稅公平考量,非我國境內居住股東(社員)獲配之股利(盈餘)淨額中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之稅額,原得扣抵其應扣繳稅款部分,允宜為一致性處理,僅得以其半數抵繳該股利(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額,以資衡平租稅負擔。
二、有關有錢人易透過人頭分散所得來源,或將資金滯留國外避稅問題:
本次建立「回饋稅」(feedback tax)制度,係為改善所得分配情形,提高高所得者對社會之回饋,爰於綜合所得稅增加所得淨額在1,000萬元以上部分,適用45%稅率規定,以達量能課稅及適度縮小貧富差距目標。納稅義務人如利用他人名義分散所得,除有許多風險及可能增加費用外,其規避稅負行為,經稽徵機關查獲者,將依法補稅及處罰。另將資金滯留國外避稅,亦有其成本及風險問題,且本次稅率調整,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部分,每增加100萬元,僅多繳5萬元的稅,高所得者如能適度回饋社會,使多數人受益,將成為社會向前發展的動力。
三、有關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提高仍無法應付物價飆漲問題:
為適度減輕薪資所得者租稅負擔,兩稅合一制度改革所增加之稅收,將部分用以調高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由現行10.8萬元至12.8萬元),又該額度未來每年將依所得稅法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以適度反映人民實質納稅能力,增加民眾可支配所得。 (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稅務法規》103年度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作業自6月1日起開始,請業者先行檢視是否短漏繳(貼),以免受罰。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103年度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作業將於6月1日開始實施,檢查對象包括保險業、汽車銷售經銷商、科技電子、機電工程業、土木、建築營造業、道路工程業、公用事業設施工程業、基礎及結構工程業、景觀工程業、水電工程業、電路工程業、管道工程業、裝潢工程業、銀行業、不動產業、補習班、工程技術顧問業、醫院及診所、地政士等行業,全面查核5年內(99年至103年)應納印花稅之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其他應稅憑證等,請納稅義務人先行自我檢視,如發現有短漏繳納(貼花)情形,請儘速自動補繳(貼)印花稅,以免受罰。
稅務局提醒,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查獲下列事項,將依印花稅法規定處罰:
1. 未貼用或貼用不足印花稅票之應稅憑證,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2. 未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3. 揭下重用經註銷之印花稅票,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應按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 若因書立之憑證甚多而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申請核准按期彙總繳納,或經網路申報帳號申請核准後,自行上網申報繳納印花稅。 (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綜所節稅】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擴大繳稅回復結果查詢範圍,請善加利用。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接獲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的民眾,如為繳稅案件,僅須按稅額試算通知書所載之「應自行繳納稅額」,於法定申報期限(103年6月3日)前繳納,即完成申報手續。民眾對於是否已完成申報如有疑慮,亦可於繳納稅款[採現金、信用卡、ATM、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稅]後,透過線上查詢,以確認是否完成申報手續。
該局指出,去年接獲民眾詢問,持稅額試算通知所附繳款書及現金至各代收稅款處或便利商店繳納稅款後,要如何確認已繳稅完畢完成申報手續?該局說明,財政部為加強便民服務,今年特別擴大確認繳稅結果的查詢管道,採現金繳稅亦可適用,民眾只要按稅額試算通知書所載的「應自行繳納稅額」繳納後,透過稅額試算服務線上查詢系統(網址http//tax.nat.gov.tw),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資料,即可查得完成申報時間、繳款類別[採現金、信用卡、ATM、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稅]及繳稅時間等資料列印收執。
該局進一步表示,財政部因應智慧型行動裝置正夯,今年也提供iOS及Android版本的稅額試算APP供民眾免費使用,稅額試算APP亦提供委託取款或信用卡2種繳稅方式,因此透過稅額試算APP採信用卡取得授權碼者,亦可透過線上查詢的方式,來確認已繳稅完畢完成申報手續,惟採委託取款方式者,因申報期間國稅局尚未至金融機構辦理取款,故不適用線上查詢繳稅結果。(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免課遺產稅之農業用地,於繼承發生之日起5年內出售,國稅局將追繳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中之農業用地,須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即承受人)繼續作農業使用滿5年始能免課遺產稅。如繼承人於繼承日起5年內將該農業用地出售,國稅局將限期令其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繼承人如未於期限內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就會被追繳原免課之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0年11月5日死亡,其子乙君繼承1筆農業用地,乙君於103年3月26日出售該筆農業用地,經國稅局查獲,依法通知乙君限期回復所有權登記,並恢復作農業使用,但乙君逾期未依通知事項辦理,造成其未就該繼承之農業用地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滿5年之事實,與免稅之要件不合,國稅局依法追繳該筆農業用地原免課之遺產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除因承受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之原因而移轉外,承受人於5年列管期間內將其移轉,國稅局將依法追繳應納稅賦。若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洽詢,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胡股長
聯絡電話:06-2223111 分機8041
個人出售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所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違法於山坡地興建房屋,並未取得所有權狀,致出售時未將房屋出售利得列報財產交易所得,經該局查獲補稅,甲君主張該房屋因違反建築相關法規致無法取得所有權狀,亦未辦理保存登記,所以出售時應非所得稅法所指之財產交易所得,惟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出售之房屋無論是否取得所有權狀或辦妥保存登記,如有獲利皆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予併課個人綜合所得稅,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及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該局提醒民眾有所得,應主動誠實申報,否則一經查獲漏報所得者,將依法補稅,而漏報之所得及稅額達一定金額以上,還會被處以罰緩。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許股長
聯絡電話:06-2298136
買到不得移轉之房屋 可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房屋買賣之權利人於申報契稅後,始發現承買之房屋業經法院查封不得移轉,可由權利人單獨申請撤銷其契稅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申報契稅後在未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因故無法成交時,辦理撤銷契稅申報原則上應由買賣雙方共同提出申請,但如果買方在申報契稅後,才發現買到的房屋已經被法院查封不得移轉,則可由買方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已繳納的契稅也可以如數退還。
若您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本分局電話(08)8354780轉202-209,或免付費專線0800881200,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投資理財》購屋族請注意,房屋樓層越高房屋稅會越高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一般民眾購屋時偏好景觀好、空氣佳的高樓層建築,但是房屋總層數越高,通常每年要繳的房屋稅會越多。
該局指出,房屋稅計算基礎是房屋現值,該現值是由房屋標準單價、折舊率、地段調整率等項目核算而來,而房屋總層數是影響房屋標準單價的重要因素,樓層數越高,房屋標準單價就越高,如果同路段、同面積的房屋,高樓大廈繳的房屋稅就比透天厝來得高。
該局並提醒民眾,如果購入原非供住家使用,或使用執照用途為辦公室或店舖等非住家用的空置房屋(課徵稅率為2.0%)。購入後改供作住家使用時,別忘了申報契稅時一併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為住家用,房屋稅可適用較低的住家用稅率(課徵稅率為1.2%),則可減輕房屋稅的負擔。 (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稅務問答》土地作農業使用,為何仍須繳納地價稅?
有民眾反應編定為都市土地住宅區,作農業使用,為何須繳納地價稅?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土地如非屬農業用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公共設施已完竣,並無限制建築或不能建築之情形,若土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並無課徵田賦之適用,依規定應課徵地價稅。所謂公共設施未完竣係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4項設施尚未建設完竣而言。其中道路以計畫道路能通行貨車為準;自來水及電力以可自計畫道路接通輸送者為準;排水系統以能排水為準。
該局進一步表示,103年度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已全面開始至9月底結束,該清查項目會對縣內都市土地選定變動性高區域,查核公共設施是否完竣,屆時會對公共設施完竣區域改課地價稅。 (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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