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所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違法於山坡地興建房屋,並未取得所有權狀,致出售時未將房屋出售利得列報財產交易所得,經該局查獲補稅,甲君主張該房屋因違反建築相關法規致無法取得所有權狀,亦未辦理保存登記,所以出售時應非所得稅法所指之財產交易所得,惟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出售之房屋無論是否取得所有權狀或辦妥保存登記,如有獲利皆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予併課個人綜合所得稅,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及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該局提醒民眾有所得,應主動誠實申報,否則一經查獲漏報所得者,將依法補稅,而漏報之所得及稅額達一定金額以上,還會被處以罰緩。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許股長
聯絡電話:06-2298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