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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基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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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103年度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額之金額

 

 

 

 

臺南市汪女士問:本人的配偶上個月往生,遺有子女及父母,又聽鄰家說今年遺產稅扣除額有變動,我要如何正確申報?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自103年度起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規定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金額如下:

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子女扣除額每名50萬元(子女當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满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名123萬元、

4.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前3項所定之人如符合身心障礙者,得每人再加扣殘障特別扣除額618萬元等規定可適用。

另如被繼承人有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總金額在89萬元以下部分可列在不計入遺產總額,免併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


國稅局進一步提醒,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以免被處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 臺南分局林秘書


聯絡電話:06-2118806

營利事業之帳簿憑證因不可抗力滅失,應依法報請當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南區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負有提示相關帳證、文據之義務,營利事業若因不可抗力之災害,導致帳簿、憑證毁損或滅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第2款規定,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該局轄內甲營業人因未於通知期限內提示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存根聯、日結單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供查核,其代表人雖主張因季節性豪雨,導致置存營業場所之帳簿憑證浸濕,已交由環保局清運丟棄,但因未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嗣後仍無法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屬實,經該局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據以補稅。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營利事業設置之帳簿,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但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而毁損或滅失,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營利事業之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如果不慎在保存期限內滅失,應依稅法規定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併同災害損失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楊稽核

聯絡電話:06-2298068

【營所節稅】公司申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應依限申請,始有租稅優惠之適用。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申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應於規定申請期限內提出,才可以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租稅優惠。


該局說明,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如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公司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租稅優惠,除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公司為例,102年度申請期限為103年2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止),檢具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事實認定外,必須再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採曆年制公司為例,102年度申報期限為103 年5月1日至5月31日),依規定格式填報研究發展支出,並檢附相關文件,送請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投資抵減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如另有1.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2.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3.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

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4.公司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等,同樣必須於費用發生當年度或首次攤折或分攤支出之年度,與前述公司申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申請期限相同,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併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專案認定申請。(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稽徵機關核算102年度執行業務者(地政士)收入及費用標準

 

 

 

佳里區王先生來電詢問:今(103)年5月份申報所得稅時,國稅局核算102年度地政士收入及費用標準為何?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按財政部頒訂之「稽徵機關核算一百零二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及「一百零二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地政士102年度之收入及費用標準與101年度均相同(費用率為30%),辦理案件所屬地區在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改制前之臺北縣、臺中縣、臺南縣及高雄縣者,其收入標準仍按縣計算;但經查得其確定收入資料較標準為高者,不在此限。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股 邱股長

聯絡電話:(06)7230284-200

102年度新婚夫妻今年申報綜合所得稅可列報扶養配偶的父母

 

 

 

臺南市黃小姐問:已於102年結婚,今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果選擇夫妻分開申報,可否列報扶養配偶的父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102年度新婚夫妻,結婚當年度已與配偶的父母具有直系姻親關係,縱於今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選擇夫妻分開申報方式,亦可列報配偶的父母為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減除相關免稅額及扣除額。

該局同時提醒納稅人,於列報扶養親屬時,請務必記得一併申報其所得,以免嗣後經查獲,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黃稽核

聯絡電話:06-2298098

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之要件

 

(臺北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係以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具備家長家屬關係且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始符合列報減除免稅額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兄之小孩(姪)乙君等6人,經該局查核發現,乙君等6人雖設籍於甲君戶內,惟不具家長家屬關係,而且他們的父母100年度有相當的所得,名下亦有多筆土地及房屋,並不是無能力扶養,又甲君也無法舉證與乙君等6人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事實,因此剔除乙君等6人之免稅額。甲君不服,主張姪兒的父母背負銀行債務,遂由其支應他們的學費及生活費,請准予追認免稅額,案經提起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299號判例,念同宗之誼而給與津貼,此種慈惠施與行為,乃本於雙方之感情而生,於法原不能援為要求扶養之根據。納稅義務人因能力所及,給予其他親屬或家屬生活上資助,與履行扶養義務終究有別,該等生活上之資助,難謂為扶養,依規定不能列報免稅額。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留意,列報扶養其他親屬須符合以下要件:1.具法定扶養義務;2.具家長家屬關係且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是請納稅義務人於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時,特別注意是否符合上述要件,以免遭剔除補稅。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洽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林雅菁,電話:04-23051111轉8254)

【營所節稅】補報漏稅額,應注意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盈虧互抵之規定,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但對於涉及短漏報情節輕微者,財政部另以函釋放寬適用免視為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的標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如公司經查獲短漏所得稅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仍准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如公司及時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其短漏報情節輕微之適用標準,亦可依前項金額或比例加倍計算。

該局轄內甲公司自動補報100年度漏報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全年所得額500餘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扣除96年度核定虧損數500餘萬元後,無應補繳稅額;該局於受理補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漏報所得稅額已超過上揭短漏報情節輕微之適用標準,無法適用盈虧互抵規定,應補繳漏稅額,才能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乃輔導該公司儘速繳納稅款,以維護其權益。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在未經檢舉、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之案件,可免除處罰,惟短漏報所得申報適用盈虧互抵,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未繳納稅款,致不符合免罰規定。(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營利事業證券交易所得之課稅規定

 

 

 

隨著天氣轉變,炎炎夏日將至,緊接著就邁入5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也因此,針對去(102)年證券交易所得課稅規定之修正,營利事業詢問相關問題也增加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證券交易所得,仍維持在最低稅負制下課徵所得稅,與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之課稅方式有別,課稅效果亦有異。

 

該局進一步說明,在最低稅負制下,營利事業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規定計算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減除當年度證券及期貨之損失,減除後之餘額,如為負數,以0計算;若為正數者,得減除前5年經稽徵機關核定的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如減除後之餘額為負時,以0計入基本所得額。

 

另為鼓勵長期投資,自102年度起,新增了長期持有的優惠,營利事業自102年1月1日起,計算上開之證券交易所得中,如有屬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即長期持有)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股票交易所得,減除當年度出售該長期持有股票之交易損失後,餘額為正數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

換句話說,當年度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與損失相互抵減,並減除前5年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後之餘額,在當年度「長期持有」的「股票」交易正所得範圍內部分,只以半數計入;超過部分,以全數計入,並以其合計數計入基本所得額,舉例如附表。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減除前5年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損失時,應按損失發生年度順序,逐年依序自所得額中減除。另有適用長期持有按所得半數課稅之股票交易所得,其股票之持有期間應採用先進先出法計算,並應保存完整之股票買賣明細資料,以做為股票交易損益是否可適用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明,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莊股長

聯絡電話:06-2298034

【營所節稅】公司計算未分配盈餘時,列報減除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以截至各該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已實際發生者為限。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1項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應加徵百分之十應納稅額之未分配盈餘時,列報減除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其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以截至各該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已實際發生者為限。


     該局於查核某公司98年度未分配盈餘時,發現該公司未將98年度經查獲漏報之所得額列入申報,致該公司有漏報98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情事,除核定補徵之百分之十未分配盈餘稅款外,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第1項規定,就漏報之未分配盈餘裁處罰鍰。

惟公司主張其漏報之98年度未分配盈餘,已於查獲年度(101年)分配予股東,該已分配之盈餘部分應可自98年度未分配盈餘項下減除。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3款規定「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以截至各該所得年度(98年)之次一會計年度(99年)結束前,已實際發生者為限;本案該公司遲至查獲年度(101年)始分配98年度經查獲漏報之所得額,與前揭所得稅法規定不合,故本案仍應就未分配之盈餘補徵稅額並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之稅後純益,係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倘營利事業當年度之財務報表係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應以會計師查定數為準。其後如經主管機關查核通知調整者,則應以調整更正後之數額為準。(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檢舉人應檢附何種資料向稽徵機關提出檢舉

 

隨著公民意識的提升,許多民眾不僅關心自己身處的小環境是否安全舒適,更會去留意大環境的種種變化。因此,只要發現有房屋蓋在禁止或限制建築的地區,多會向稅捐機關提出違建房屋涉嫌逃漏房屋稅之檢舉。但檢舉時究竟應該提供那些資料,民眾卻並不清楚。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向稽徵機關檢舉時,其檢舉內容應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具備以下資料:1.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2.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被檢舉者如為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3.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資料與具體事證。

該局進一步說明,稽徵機關於受理檢舉案件時,均以密件處理,而承辦檢舉案件人員,對檢舉人姓名及檢舉事項,亦會嚴守秘密。民眾如發現有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興建之違章房屋涉及逃漏稅情事,並取得具體事證資料者,可安心提出檢舉,不必擔心個人資料外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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