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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以因「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為限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以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為限。


  本局舉例說明,A君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144,049元,A君主張其房屋貸款利息144,049元皆為B銀行所核發之房貸利息,貸款標的為同一房屋,且未超過法定30萬元之額度,且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並未規定增貸部分不得列報扣除,故申報全額扣除。

 

惟經本局查核結果,A君98年9月21日購買自用住宅,於98年9月22日向B銀行擔保借款,核屬因「購置該自用住宅」支付之借款利息為83,002元,另於100年3月3日再以該房屋提供擔保向B銀行增加之借款,該借款並非用於購置該自用住宅,其所支付之利息61,047元部分,因非屬「購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乃予否准認列。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之要件,應以向金融機構借款購買自用住宅所支付之利息為限,嗣後再以該自用住宅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增加貸款,其借款用途非係用於購置該自用住宅者,該擔保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尚不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不得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謝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77

為解決五大皆空,健保署編列50億元調高急重難科別支付標準。


 

  為緩解國內內、外、婦、兒及急診科醫師缺額,造成五大皆空之問題,在102年醫院總額協商增編50.55億元,用於合理調整急重難科別之支付標準,期待急重難科醫師能回流,並吸引醫師加入這些艱困的科別,以確保醫療品質。

  本次支付標準調整案總計內科增加8.09億、外科增加15.05億、兒科增加6.69億、婦產科增加9.92億、急診增加10.71億。調整內容共計提高516項特定診療項目之點數(包括內科28項、外科358項、婦產科119項、兒科11項),含手術454項、處置56項、麻醉6項。

  前述調整項目中,調幅最高達175%,如氣管鏡異物除去術,從2,573點調整到7,066點;另提高醫院急診診察費較重症之檢傷分類第一到第三級的支付點數,分別調升80%、32%及19%,調整後急診診察費檢傷分類第一級為1,652點、第二級為901點、第三級為606點;前胎剖婦產後之陰道生產接生費自13,620點調整至29,818點,調幅119%;提高151項特定診療項目的兒童加成率,6個月以下兒童原加成60%提高到100%,6個月至2歲從加成30%提高到80%、2至6歲從加成20%提高到60%;調整加護病房及新生兒中重度病房之住院診察費,調幅最高分別為17%及52%;新增10項住院診察費之兒童專科醫師加成60%等;地區醫院內、外、婦、兒科門診診察費加成8%,急診診察費較輕症之檢傷分類第四及第五級,以及無檢傷分類之點數地區醫院加成19%等。

  此次大幅調整之方案因項目眾多且金額龐大,經專家會議及與醫界多次溝通,協商結果由衛生福利部公告追溯自102年1月1日起實施,因此102年之經費由健保署核算後撥付給醫院,目前已於2月中旬完成102年1月至9月之費用核付,10月至12月費用差額預定3月底前完成撥付。

  健保署已用專函通知各醫院妥善處理本次補付差額費用,並確實依提成比率,將該筆經費撥發到執行醫師,同時也請各醫院將此一政策轉知所有醫師,讓他們感受到政府及醫院全力支持五大科的良善美意及決心。健保署亦將於適當時機,了解各醫院是否將相關費用落實支付給執行醫師情形,俾符合民眾之期待。

  對於本次支付標準調整內容有興趣之民眾,可在本署全球資訊網最新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公告查詢,網址http://www.nhi.gov.tw/information/Law_Detail.aspx?menu=17&menu_id=660&WD_ID=673&page=2&bulletin_id=1977

【營業節稅】一次交易消費多項商品,可否要求店員針對每一項商品分別開立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外,其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並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等,交付買受人。若買受人為營業人時,並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故如結帳時一張發票足以記載所購買之商品,則僅可開立一張統一發票;又倘於結帳後再次消費,始得另行開立。(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節稅-營業稅】

營業稅臨櫃繳納自繳案件使用條碼化繳款書,繳納稅款省時又便利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自9971日起已實施繳款書條碼化,營業稅自繳稅款案件為例,繳款人按照下面步驟,即可列印條碼化繳款書: 1.登錄「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點選左方選項「電子申報繳稅服務」2.點選「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稅目別(如營業稅)及欲產製繳款書類別。3.輸入相關資料後,點選【確定送出】鈕,即可列印繳款書。

指出營業人及記帳業者配合使用條碼化繳款書,可至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納另如繳納稅款在2萬元以下的案件,持條碼繳款書於繳納期間屆滿後224時前,均可就近到代收稅款的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且不必負擔任何手續費,簡便又迅速。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銷售稅股林淑美,電話04-22612821轉318)

【稅務法規】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的房屋,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金額,作為房屋的成本。

  財政部將於近日核釋,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的房屋,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其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的時價,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個人出售房屋的所得,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房屋係受贈取得者,依同條項第7類第2款規定,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的時價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其中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的時價,係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金額,亦即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例如父親甲於99年贈與房屋1棟予兒子乙,當年度該房屋之評定標準價格為350萬元,父親甲應按350萬元申報課徵贈與稅。日後乙於102年間以3,000萬元出售該房屋時,應以甲課徵贈與稅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350萬元,作為乙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的成本。


  財政部說明,上開案例中甲、乙為不同的課稅主體,乙受贈取得房屋,對乙而言,其成本原應為零,但為避免已課徵贈與稅的價值重複課徵所得稅,所得稅法乃規定乙於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得減除受贈時該房屋的時價,而該時價即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所規定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以避免重複課稅;至受贈之房屋於受贈時並無實際交易價格,實務核課上有其困難度,另如以受贈房屋之市場估價為準,將發生受贈時該房屋之市價與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之差額,既不課徵所得稅亦不課徵贈與稅,重複免稅之不合理現象。(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主旨:公告修正含febuxostat成分藥品(如Feburic)之藥品給付規定。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1條暨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公告事項: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六編第八十三條之藥品給付規定第2節心臟血管及腎臟藥物Cardiovascular-renal drugs-2.11.1.febuxostat(如Feburic)」部分規定,給付規定修正對照表如附件。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六編第八十三條

「藥品給付規定」修正規定

第2節 心臟血管及腎臟藥物

Cardiovascular-renal drugs

(自103年3月1日生效)

 

修正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2.11.1.Febuxostat(如Feburic):(101/4/1、103/3/1

限慢性痛風患者之高尿酸血症使用,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 曾使用過降尿酸藥物benzbromarone治療反應不佳,尿酸值仍高於6.0 mg/dL。103/3/1
  2. 患有慢性腎臟病 (eGFR45 mL/min/1.73m2serum creatinine1.5mg/dL)或肝硬化之痛風病人。(103/3/1

2.11.1.Febuxostat(如Feburic):(101/4/1)

限慢性痛風患者之高尿酸血症使用,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 曾使用過降尿酸藥物allopurinol及benzbromarone,經治療反應不佳,尿酸值仍高於6.0 mg/dL。
  2. 曾使用過 benzbromarone治療反應不佳,但對allopurinol有不耐受性,過敏反應,或使用禁忌者使用。

  

備註:劃線部份為新修訂之規定

企業併購法10年大翻修 有助投資環境改善

 

 

企業併購法自民國91年2月6日公布施行以來,對於活絡國內企業併購活動,促進組織調整以及加速企業轉型,已發生極大助益,自91年至102年10月,國內企業併購件數已達2050件,併購金額達新台幣9205.5億元,可顯見其重要性,並為國內企業進行產業調整、組織重組時之重要依據。

 

本法曾於93年5月5日修正,惟距今已接近10年。此間國內經濟環境變化快速,現行規範已有不足或不合時宜之處;此外,近年於我國發生之併購行為,其類型與態樣日趨多元,各界關於增加併購型態彈性與保障股東權益之呼聲所在多有;再者,我國與企業併購法具關連性之公司法制亦有若干新發展。
 


經濟部邀集行政機關及工商團體歷經5次會議研商「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旋即檢陳「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審議,經行政院102年11月21日第3373次院會決議通過,並於同年11月25日函請立法院審議。本次修正重點為:



一、簡化併購程序、增加併購彈性:於一定條件下,簡化或省略召開股東會程序,以大幅提升併購效率。
 


二、併購對價選擇多元化:放寬股份轉換與分割得以股份、現金及其他財產支付,不再限於以發放新股為對價,以利企業財務運作。
 


三、強化併購程序之公開透明:增訂公開發行公司應組成具有客觀性之委員會審議,就併購合理性、價格決定及商業條件進行客觀評估,並向董事會與股東會報告審議結果,以落實公司治理與投資大眾權益。
 


四、落實保障股東權益:針對不同意併購之異議股東,公司應就其所認定之公平價格先發放予股東,並應由公司以全體未達協議之股東為相對人向法院聲請裁定買回股份之價格,減省異議股東行使收買請求權之程序與成本、俾以改善現行股份收買請求權行使過程冗長、股東交易成本過高、法院裁定價格歧異等缺失。



五、增訂公司持有被併購公司之股份,其本身或所指定代表人,就併購事項為決議時,無須迴避,得行使表決權,俾以便利併購案件進行。



六、提高上市櫃公司因併購下市之門檻,保障投資大眾權益。
 


本次修法旨在建立效率與公平之企業組織再造法制,兼顧興利與防弊,期能適時提供併購法制平台,將有助於我國經商環境改善,提升外來投資之意願,應可促進台灣產業升級,並強化企業之國際競爭力。



新聞發言人:陳副司長秘順 分機:323
撰稿人:張儒臣 分機:369

【查稅知識】

eTC遠距視訊查調所得財產資料迅速又便利

 

(埔里訊)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為便利偏遠地區民眾查調所得及財產資料,特與仁愛鄉公所建置eTC(便民服務資料交換平台),提供跨機關服務,民眾只要到仁愛鄉公所透過視訊與該所聯繫,即可及時申請查調財稅資料,有效減輕偏遠地區民眾申請發證、申辦業務之不便,歡迎多加利用。(提供單位:埔里稽徵所服務管理股郭璟瑋,聯絡電話:049-2990991轉分機402或利用本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提供之網頁電話免費服務)

非專業投資營利事業之免稅所得應分攤直接利息費用

 

 

本局表示,非以房地或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之營利事業,有土地交易所得、證券交易所得、期貨交易所得及不計入所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等免稅所得,應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規定分攤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即將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自發生當年度各該款免稅收入項下減除,免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

前揭免稅所得如係因借款融資操作,其利息費用係屬直接費用,應在免稅收入項下減除。

 

  本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借款1,000萬元購買上市股票並以1,400萬元出售該股票,其借款利息費用100萬元,該利息係屬投資股票之直接費用,應在其免稅收入項下減除計算免稅所得為300萬元[即1,400萬元-(1,000萬元+100萬元)]。

 

本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於會計事項發生時,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40

逾期未完稅車輛上路經查獲,補稅再罰一倍!

欠繳使用牌照稅的車輛可以開上路嗎?身為車主的您不得不注意以下資訊哦!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免再依第二十五條規定加徵滯納金。」例如:A君有一部1600CC小客車,滯欠102年使用牌照稅7,120元,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除須補本稅7,120元外,並處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7,120元。因此,若有欠繳使用牌照稅應儘速向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或監理機關申請補發稅單繳納,以免上路被查獲而遭受處罰!

民眾如有相關問題,請撥(07)741-0141轉270有專人為您服務。稅捐處網址:http://www.khtb.gov.tw,請民眾多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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