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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基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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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騎樓免徵房屋稅係以是否供公共通行為要件,房屋之騎樓若供公共通行使用免徵房屋稅,惟已封閉或供設攤營業使用,則應課徵房屋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房屋之騎樓全部或部分白天封閉供營業使用,營業外時間供公共通行,或封閉供住家使用,均不符合免稅規定,仍應課徵房屋稅,之後房屋使用情形若有變更,應主動申報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是否免徵房屋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繼承人所持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係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核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之應繼分繼承遺產,可直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若無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即可免納印花稅!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71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7月30日起展開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地價稅欠稅催繳作業,繳納期間展延至107年9月12日止,繳款書以雙掛號方式寄送至戶籍地。繳納期間納稅義務人除可持繳款書到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納外,亦可至便利商店繳納。

  該局表示,收到補發繳款書的納稅義務人若未依規定在9月12日前繳納,每逾2天會被加徵稅額1%滯納金,如果超過30天仍未繳納,除加徵稅額15%的滯納金外,該局還會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地址如有變更,請儘速向該局申請變更通訊地址或辦理委託轉帳代繳稅款,以免屆時收不到稅單,延誤繳納,徒增困擾。如果還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洽詢。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從事網路銷售貨物之營業登記場所,可否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指出,財政部於104年9月16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400128120號解釋令,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惟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仍准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指出,上開住宅未提供辦公或堆置與網路銷售有關的營業貨品,實際使用情形未變更,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用地,亦准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住宅供辦公或堆置與網路銷售有關的營業貨品,則須申報變更使用,以免遭補稅處罰。


(臺中訊)若您的土地已辦妥自益信託,若是供自用住宅使用,則可申請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土地所有權人即委託人若將土地信託予受託人,只要委託人和受益人是屬於同一個人(即自益信託),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仍設籍於該信託土地,未出租未營業,符合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相關規定,在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仍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若您有自益信託土地要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要記得檢附信託契約內容,以供稽徵機關審核。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86969或撥04-22585000轉1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常有民眾誤認為新取得之土地仍維持作自用住宅使用,無需重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致收到地價稅繳款書時才發現,卻因已超過法定申請期限而喪失當年度享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權利。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不論是繼承、贈與或買賣等方式取得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皆須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者,當年度即按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則自次年度適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前於106年11月22日修正公布,其相關辦法業經經濟部會銜財政部於107年4月23日修正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並配合修正將依有限合夥法組織登記之有限合夥事業納入適用對象;另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不符該辦法第3條資格條件者,改由稅捐稽徵機關併同稅捐核課結果函知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員林稽徵所說明,前開修正條文自106年11月24日施行至108年12月31日止,請納稅義務人留意。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營業人以自己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應否開立發票,依財政部76722日台財稅第761112325號解釋函令規定,分兩種情形: 一、原來就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或捐贈者,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且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即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統一發票。 二、如果原來並未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或捐贈,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且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在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時視為銷售貨物,應依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該張發票之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分局呼籲,營業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贈送之貨物時,應確實依上述規定辦理,以免違章受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了鼓勵民眾使用載具儲存無實體電子發票,只要在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申請手機條碼並完成載具歸戶及設定匯款帳戶,當發票中獎,該系統會以電子郵件主動通知,獎金也會自動匯入帳戶,該筆匯款無需繳納印花稅,所以獎金不會被扣除千分之四的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政府所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如公益彩券、統一發票等,中獎獎金在250元以上(),中獎人出具之領獎收據應依印花稅法規定,按中獎金額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可是如果民眾消費使用載具儲存無實體發票並事先到「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https://www/einvoice.nat.gov.tw/)完成設定獎金匯入指定銀行帳戶,不但自動對獎,中獎也不用到郵局排隊領取,更重要的是可以節省印花稅,真是省時省力又省錢!

        李小姐與林先生最近接獲地方稅務局要求擇定一間房子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公文,非常不解,詢問稅務局結果,原來兩人婚前於桃園市各自擁有一間房子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結婚後一直仍僅由兩人分別在這兩間房子設籍,不符合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之規定。所以稅務局請兩人擇定一間房子適用,若超過期限擇定,稅務局將依規定,逕以地價高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另一處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因民法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且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是優惠性質,因此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之立法意旨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應僅有一處適用自用住宅,以期公平。

        李小姐與林先生可選擇以下節稅方法:

一、將李小姐或林先生的任一未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直系尊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等)設籍於任一處,那麼兩處皆可享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二、共同擇定地價較高之一處享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另地價較低一處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民眾,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該局申報,事後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請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於922日前向該局提出申請,當年度就能適用優惠稅率,若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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