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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基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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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非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需,為他人連帶保證所生之損失不得列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的損失,或家庭的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的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

該局近來查核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係以經營土木包工為業,列報其他損失350萬元,惟經了解該項損失係甲公司為乙公司連帶保證人,因故需支付保證契約債權人之損害賠償,也就是甲公司為乙公司連帶保證所發生的損失,該項損失並非屬甲公司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支出,依稅法規定是不能認列的,故剔除該筆損失350萬元並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提出說明,本案甲公司對外保證之情事,並未在營利事業登記範圍內,且受乙公司委託為承攬契約之履約連帶保證人,並未向乙公司收取任何費用或對價,是甲公司為乙公司的保證行為,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範圍。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或損失時,應以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者為限,並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以免遭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郭審核員

聯絡電話:06-2298055

彙總編號:10301-1501

和桐水泥首次公開發行普通股1/9補正,屆滿12個營業日生效

和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申報首次公開發行普通股26,676,667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66,766,670元乙案,前因該公司有申報書件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之情事,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3年1月7日予以停止申報生效。

該公司於103年1月9日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且副本抄送相關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6條第3項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自103年1月9日起重新起算申報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情事,預計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稅務問答】

獨資執行業務者可以列報負責人的薪資及伙食費嗎?

 

新聞提要:大雅區某事務所張小姐詢問,獨資執行業務者可以列報負責人的薪資及伙食費嗎?


【豐原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說明:按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另依據財政部67年4月26日台財稅第32701號函釋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該分局呼籲,執行業務者或其他所得者申報各項費用時,應注意稅法上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人:綜所稅課 陳淑華,電話:04-25291040分機228)

【 節稅-營業稅】 

輔導信託受託人編配扣繳統一編號及申報信託所得

 

〔豐原訊〕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規定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扣繳稅額等資料,並依規定格式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另103年1月31日申報截止日因遇假日,延長申報期間至103年2月5日止。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信託契約成立後,信託財產受託人應申請編配信託扣繳統一編號,並依法辦理信託所得申報。受託人為個人者,應向該個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統一編號,受託人為法人者,應向法人核准設立登記地址所轄國稅局提出申請。又不論是以信託為業的營業信託(如銀行或投信公司)或一般的民事信託,亦不論受託人是個人或法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均應就各信託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並於每年1月底前申報信託所得。


    此外,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財政部92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148號令,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訂定信託契約前,應先了解相關的法令規定,才能真正保障自身權益。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綜所稅課黃晴琬,電話:04-25291040)

兼營營業人申報102年11至12月份營業稅應記得辦理年度營業稅額調整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兼營營業人除兼營期間未滿9個月、改採直接扣抵法或恢復比例扣抵法之期間未滿9個月者外,應於103115日前申報1021112月份營業稅時,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如未依規定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兼營營業人如於年度中開始營業,或是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成為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且兼營期間未滿9個月,當年度免辦理調整,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併入調整。又原採比例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若於年度中改採直接扣抵法,其當年度已經過期間,於改採直接扣抵法前報繳稅款之當期,應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辦理比例扣抵法年度稅額調整;其後改採直接扣抵法計算營業稅額之期間若未滿9個月,於該年度最後一期(1112月)亦免辦理調整,等到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併入調整。除此之外,兼營營業人均應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提醒,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現金股利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惟年度結束時,應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調整稅額,往年有許多營業人年底漏未申報股利收入而遭補稅處罰,特請營業人留意。

 

(聯絡人:審查四科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企業捐贈體育運動支出,減免營所稅金額無上限

企業捐贈體育運動支出,減免營所稅金額無上限府為了推動體育運動發展政策,鼓勵民間企業參與運動產業,共同營造體育運動之培訓環境,提升國際競爭力,制定了「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支出得列為費用,不受金額限制,相關稅法也配合修訂。

該局說明,依相關法令規定,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的支出,可以捐贈費用列支而且金額無上限的項目有:

一、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
二、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
三、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
四、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
五、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至於列報費用的程序,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果是贊助第2項後者「培養支援運動員」及第5項「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的支出,應於捐贈日所屬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教育部體育署申請核發捐贈證明文件,併當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送請營利事業所在地之稅捐機關核定其捐贈數額,其餘各項則無需向教育部體育署申請核發捐贈證明文件。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在以實際行動支持體育運動,與政府共同發展運動產業之際,如果有捐贈培養支援運動員及購買運動賽事門票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的支出,別忘了要及時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捐贈證明文件併同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吳審核員

聯絡電話:06-2298030

彙總編號:10301-1103

[節稅-營所]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營利事業雖如期申報但未如期繳納稅款者,不適用盈虧互抵



(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而所謂如期申報,係指依同法第71條規定,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結算申報並自行繳納應納稅款者。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於101年5月30日辦妥申報,卻於同年6月10日繳納應納稅款,除加徵滯納金外,另因不符合如期申報規定,其申報之以前年度虧損扣除,無法適用,需補徵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就核定補徵之稅額,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加計之利息,以一年為限。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課許仕傑,電話:04-7274325轉111

[節稅-執行業務]

私立醫院及以支援報備方式前往他醫療機構執行業務醫師所得課稅規定

 

 (彰化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2人以上醫師共同出資,以聯合執業模式經營私立醫院,共同負擔盈虧風險與執行業務之成本及必要費用,且私立醫院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與其他執業醫師間不具僱傭關係者,其執業醫師依聯合執業合約分配之盈餘,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課稅。

 

   該分局表示,醫療機構醫師依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前往他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業務,其與該他醫療機構間如不具僱傭關係,且確實負擔部分執行業務所需之成本及必要費用者,其所獲取之所得,得由稽徵機關查明事實,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課稅。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所稅課趙素清,電話:04-7274325210

[稅務法規]

所有權人銷售透天房地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相關規定。

 

【北港訊】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 1戶透天樓房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持有期間如有部分樓層全部或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情形,於持有 2 年內銷售該房地時,依據財政部102年9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200600370號令規定,依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樓層合計數占實際總樓層數之比例計算銷售價格,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貨物稅及菸酒稅一站式全方位服務窗口,提供營業人最適化之多元、便捷的服務措施。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國稅局除每年定期對轄內貨物稅及菸酒稅廠商、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舉辦相關申報實務及法令講習外,為提升全方位服務效能,落實政府全面推廣服務流程改造,特別針對營業人常見的問題及實務需求,設置貨物稅及菸酒稅一站式全方位服務窗口,提供營業人最適化之多元、便捷的服務措施。 該所進一步說明,前揭服務窗口創新提供服務項目及內容包含:

(1)設置稅務諮詢理專窗口:提供貨物稅及菸酒稅廠商單一窗口稅務諮詢服務,並秉持輔導代替查核的理念,提供廠商客製化申辦項目檢附書表一次告知單。
(2)預約到府服務措施:預約到府服務,輔導辦理貨物稅或菸酒稅廠商設立登記事宜。
(3)建立事前提醒機制:臚列貨物稅及菸酒稅廠商容易疏忽檢查項目,提供營業人自我檢視,藉由事前提醒機制,避免營業人因不諳法令規定觸法違失之情形。
(4)提供稅務預約健診服務:基於愛心辦稅原則,開放廠商預約法令疑義或具體個案稅務諮詢、受理廠商預約申請各項申報業務諮詢服務。
(5)建立後續服務機制:提供廠商貨物稅及菸酒稅網路申報一對一教學及廠商所需之申辦作業標準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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