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家庭消費支出及罰鍰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依規定不得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有些營利事業為家族公司,事業之費用常未劃分清楚,致與業主個人或家庭費用混淆不清;而各項罰鍰原不屬營利事業之必要費用,故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與業務無關之家庭費用或個人消費支出不能列報,另依各種法規科處的罰鍰,亦不得列支。
該局近日查核轄內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將大額家庭消費支出及違反交通規則的罰鍰列報為營業費用,遂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平時發生費用時,應依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詳予記錄,如有與本身業務無關,或因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以免遭剔除補稅外,另需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
【二代健保】政府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或機構等投保單位為配合年度決算, 須提前於年度終了前預繳102年12月單位補充保險費之相關作業? |
一、102年12月補充保險費應於103年2月15日前繳納。 二、單位如須於102年12月提前預繳102年12月補充保險費, 得自行估算該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及依102年12月預開保險費款單 上所列示之投保金額總額,計算預繳12月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 該12月應繳及預繳之補充保險費差額,於12月補充保險費之繳納期限補繳, 或申請退費,或於103年1月補充保險費補繳扣抵。 |
【二代健保】為何雇主的股利所得在計算補充保險費時,可以扣除投保金額, 受僱者反而不行呢? |
皆不再計收補充保險費,雇主依法應以營利所得(包含股利所得)為投保金額。 因此,企業發放其雇主股利時,可以先行扣除該雇主已計入健保投保金額之股利所得,
再行計算其補充保險費。
即不是以該股利所得為投保金額,沒有重複扣費之虞,所以應於給付達一定金額時, 依法扣取補充保險費。 |
理財新寵 搶鑽!百貨業績增逾3成
2013/12/09
【聯合報╱記者陶福媛/台北報導】
金價「跌跌不休」,鑽石價格持續走揚。由於鑽石具有方便攜帶、容易藏匿的特性,已成為全球熱錢效應下的理財工具。10月登場的百貨周年慶開跑至今,業績大幅成長3成以上。
不畏景氣 黃鑽銷售亮眼
日前日內瓦珠寶公司售出一顆重達15克拉的黃鑽,要價近11億台幣(3,550萬美金);蘇富比拍賣會也將拍賣一顆近60克拉的粉鑽,名為「粉紅之星」,粗估要價18億台幣(6,000萬美金),但預計落槌價將會超過該數字。
最近Tiffany珠寶公布第三季財報,不畏景氣,淨利大幅成長五成,其中又以黃鑽的銷售最亮麗,讓不少華爾街財經專家跌破眼鏡。擁有Cartier、Van Cleef & Arpels、IWC的Richemont集團,也在上半年財報開出淨利成長10%的好成績。
連台灣的百貨周年慶也掀起一片搶鑽風潮。新光三越指出,今年鑽石珠寶業績至少成長3成,不少消費者趁著周年慶採購全年無折扣的大克拉鑽石,還享「滿千送百」,其中以1克拉以上的大顆美鑽最受歡迎。點睛品日前公布百貨周年慶捷報,業績比去年大幅成長80%。Hearts on Fire也發現,單鑽定情戒相較去年成長了15%。
穩定增值 需求增產量減
鑽石售價每年平均調漲10%以上,穩定增值。據全球最大的鑽石製造商Alrosa推測,美國景氣復甦、鑽石市場走揚,中國和印度消費者又熱愛鑽石,鑽石需求量大增,但產量減緩,都將導致明年鑽價持續上揚。
而世界最大的裸鑽供應商De Beers近日推出裸鑽「遠期合約」(Forward Contract),類似期貨和黃金存摺的概念,買賣雙方協議在未來的某一特定日期,交割一定數量的裸鑽,鑽價可預先確定,待日後鑽價上揚可賺取價差。
裸鑽「遠期合約」是為了解決裸鑽產量不足的問題,以防止因缺貨而導致價格過度飆漲。但印度珠寶商卻認為,De Beers推出「遠期合約」,鑽石將會和黃金一樣成為理財工具,漲勢將不可避免。
雖說「鑽石恆久遠,一顆永流傳」,不過投資都有風險,鑽石變現不易、回購條件嚴苛,當作理財投資的工具,也需要學問。
【稅務法規】小貨車加裝座椅使用被查獲會處2倍罰鍰。
〔苗栗訊〕小貨車加裝座椅變更為客貨兩用車使用,如未依規定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並補繳使用牌照稅,視為移用牌照,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會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稅務局表示,因為小貨車的使用牌照稅額較客貨兩用車低,不少納稅義務人以為小貨車加裝座椅變更為客貨兩用車使用,仍可以按貨車的使用牌照稅額課徵,
其實不然,小貨車只要加裝座椅,不論該座椅是否有載人,都應自變更之日起改按小客車的使用牌照稅額課徵,如果車主未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並補繳使用牌照稅,一經查獲將被視為移用牌照,將被稅捐稽徵機關處罰。該局進一步提醒車輛所有人,小貨車加裝座椅變更為客貨兩用車使用,記得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並補繳使用牌照稅款,以免違規受罰。(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稅務法規】列報旅費應與營業有關。
隨著全球化腳步,營利事業於國外投資,設立子公司,日益增加,國外出差旅費亦隨之遽增,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
該局表示,其轄內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旅費200萬元,其中A君100年度派駐甲公司之泰國子公司230天,列報旅費150萬元,甲公司僅提示記載A君派駐泰國子公司及天數之旅費表。
經查海外子公司雖然係由母公司所投資設立,然而子公司為獨立的法人主體,會計獨立,並非母公司之分公司、分支機構、營業所或聯絡處,投資海外子公司,所承擔的權利義務,應僅限於投資額。A君擔任甲公司之泰國子公司總經理,其派駐泰國子公司期間,於當地處理泰國子公司事務,其相關旅費應屬泰國子公司之費用,與甲公司之營業無關,乃否准認列旅費支出150萬元,並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個人出售未上市(櫃)股票,如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應如何申報證券交易所得稅呢?
(東勢訊)新社區納稅義務人李小姐問,個人於十幾年前取得一家未上市(櫃)公司的股票1,200股,因當時未將取得股票的成本證明文件留下來,如今出售應如何申報證券交易所得稅呢?
東勢稽徵所說明,按修正所得稅法第2條及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第4條規定,102年起,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應核實課稅,亦即以交易時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所稱「必要費用」係指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
至於原始取得成本如未能提供證明文件或未依法申報者,得以買賣交割日前該公司1年內最近1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之75%計算所得額,並按稅率15%計算應納稅額,並於次年度5月份申報所得稅時,與個人其他所得合併結算報繳稅即可。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東勢稽徵所服務管理股戴淑英聯絡電話:04-25881178分機200)
【稅務法規】櫃股票轉上櫃,賣出時是否要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
陳小姐來電詢問:101年度取得之興櫃公司股票,於102年度出售時已為上櫃公司股票,是否需繳納證券交易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表示,陳小姐的情況有二,如發行股票公司是於102年1月1日始申請上櫃者,屬「初次上櫃前取得的之股票,於上櫃後出售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2規定,應計算其證券交易所得額,並繳納證券交易所得稅;反之,若該股票於101年12月31日前即已上櫃,則此交易屬一般的上櫃股票交易,按所得稅法第14條之2第4項規定,其證券交易所得額以0計算,形同不用課稅。(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虎尾訊】虎尾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為執行業務者或經營幼稚園、托兒所、安養院、補習班等其他所得者,無論盈虧,請務必記得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詳實填載收入、費用、所得(或損失)等資料。
該所指出,執行業務者未填報執行業務所得收入總額、必要費用及所得額,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其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者,除依法補徵稅額外,如達處罰標準時,另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虎尾稽徵所陳君佩,電話:(05)6338571轉202)
取得外匯收入之外銷銷售額得列支外銷特別交際費
近來台灣經濟陷入低迷,國際競爭力下滑,為了突破困境,強化出口貿易一直是帶動我國經濟成長的原動力,則外銷業務是否可額外列報外銷特別交際費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所支付的交際費,如果取得確實單據者,可以列報為費用,不過,為防止浮濫,營利事業只能在稅法規定的限額範圍內列報交際費,至於交際費的限額原則上是以進貨及銷貨金額的級距比率計算,同時為鼓勵擴展外銷,對經營外銷業務的營利事業,可額外再列支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依進、銷貨金額比率計算之限額範圍內,列支交際費外,還可以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該局查核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其交際費限額含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經查發現該公司外銷業務包含國內課稅區依法辦理報關手續輸往加工出口區,未取得外匯收入,國稅局乃重新計算並將超限部分剔除,補稅加計超限利息。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採三角貿易型態從事外銷業務,進銷貨均在中華民國境外,未在我國境內辦理報關手續,仍屬稅法規定之「外銷業務」範疇,如確已取得外匯收入者,也可依規定列支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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