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未上市(櫃)股票,如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應如何申報證券交易所得稅呢?
(東勢訊)新社區納稅義務人李小姐問,個人於十幾年前取得一家未上市(櫃)公司的股票1,200股,因當時未將取得股票的成本證明文件留下來,如今出售應如何申報證券交易所得稅呢?
東勢稽徵所說明,按修正所得稅法第2條及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第4條規定,102年起,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應核實課稅,亦即以交易時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所稱「必要費用」係指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
至於原始取得成本如未能提供證明文件或未依法申報者,得以買賣交割日前該公司1年內最近1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之75%計算所得額,並按稅率15%計算應納稅額,並於次年度5月份申報所得稅時,與個人其他所得合併結算報繳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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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單位:東勢稽徵所服務管理股戴淑英聯絡電話:04-25881178分機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