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將工程外包,勿以下游包商提供之薪資表代替進項發票!
(竹南訊)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發包工程時,下游承包商必須依照實際交易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上游廠商,上游廠商不可以下游承包商提供之薪資表,代替進項憑證,否則雙方都將遭受處罰。
該所說明,日前查核營利事業虛報薪資檢舉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將部分工程發包給個人乙君承攬,由乙君自行僱人施作工程,因乙君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無法開立發票交付予甲公司,故找來人頭身分,偽造薪資印領清冊交付甲公司,由甲公司填報薪資扣(免)繳憑單,並列報為甲公司的營業成本。
乙君承攬工程卻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該所除對乙君補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裁處罰鍰外,甲公司因發包工程之對外交易行為未依規定取得外來憑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亦經該所以實際交易金額處5﹪的罰鍰。
如有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稅務法規】公司取得他益信託的股利或盈餘孳息,請於今年底前補報補繳,以免被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取得「股票信託、孳息他益」所分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能適用股利免稅制度。
該局說明,在兩稅合一制度下,為避免營利事業因投資其他營利事業所取得之投資收益,發生重複課稅情形,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但是,若個人將投資的股權交付信託,約定孳息受益人為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將來該公司因信託契約所獲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非因投資」所取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投資收益免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3條之4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近期查獲一案例,甲公司99年度取得「股票信託、孳息他益」之股利200餘萬元,列報為免稅的投資收益,但該筆款項並非甲公司投資所獲配,無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之適用,乃將該筆股利200餘萬元計入課稅所得額,補徵稅額30餘萬元。
國稅局特別呼籲,類此案件依照財政部函釋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期限只到今年12月底,在103年1月1日以後,凡經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查獲者,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罰,請營利事業把握補報期限,以免被罰。(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勞保】時薪、基本工資調整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102年10月3日,公告每小時基本工資自103年1月1日起調整至115元;每月基本工資自103年7月1日起調整至19,273元。
自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網站轉載
【稅務法規】出租房屋如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險費,租金所得之扣繳稅額應如何計算?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承租人(扣繳義務人)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租金所得時,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之扣繳率10%扣取稅款,若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則免予扣繳。
另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承租人(扣費義務人)給付租金時,單次給付金額達5,000元,應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2%扣取補充保險費。
該所進一步指出,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因此,扣繳稅款應以包含扣繳稅款及補充保險費在內之給付總額為計算基礎。(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出租房屋如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險費,租金所得之扣繳稅額應如何計算?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承租人(扣繳義務人)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租金所得時,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之扣繳率10%扣取稅款,若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則免予扣繳。另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承租人(扣費義務人)給付租金時,單次給付金額達5,000元,應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2%扣取補充保險費。該所進一步指出,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因此,扣繳稅款應以包含扣繳稅款及補充保險費在內之給付總額為計算基礎。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姓名:陳慧娥;聯繫代理人:吳雅玲,電話:05-7820249轉403)
將預售屋賣掉要申報綜合所得稅嗎?
【虎尾訊】虎尾稽徵所表示:個人轉讓預售屋應合併於綜合所得稅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
預售屋買賣與一般出售房屋不同,預售屋完工前,買方購買的是未來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給買方的「權利」,因此建案完工前,預售屋買賣是屬於財產權利的交易,應就實際買賣價差核課財產交易所得。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虎尾稽徵所侯秀玲,電話:(05)6338571轉201)
【健保】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扣繳明細申報作業新幫手:申報免憑證(1021029)
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已於本(102)年1月1日實施,依現行健保法規定,公司、行號、機構等扣費單位在扣繳民眾個人6項收入的補充保險費後,必須最遲在103年1月31日前要完成申報扣費明細的手續,健保署才能彙整並開立個人健保費繳費證明,提供給財稅單位作為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額之依據。
而根據健保署資料顯示,截至目前為止,多數扣費單位未申報過扣費明細資料。
健保署因應扣費單位的需要,除了原使用憑證申報明細資料之外,另新增網路免使用憑證即可申報各類所得扣繳補充保險費明細資料的功能(路徑:健保署全球資訊網/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作業專區/2-2各類所得扣繳補充保險費明細申報作業(免憑證)),為避免明年1月底大量扣費單位同時申報明細資料,造成壅塞情形,建議扣費義務人可就已有資料先行申報,並多加利用網路的加值服務。
健保署提醒,該署為提升資料處理的嚴謹性,扣費單位經由免憑證上傳扣費明細資料後,請務必至Email信箱收取確認信,並於七日內(含假日)回覆確認申報,以完成資料傳送作業,該署才能進行後續資料處理。
扣費單位亦可於該網路平台查詢扣費明細處理的進度,當健保署處理扣費明細資料完竣(預計三個工作天),即會產出收執聯或異常聯,以Email通知扣費單位。
單位如對申報作業及規定不清楚或有疑問,歡迎撥打健保署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30-598詢問。
夫妻間因贈與轉讓股票,免繳納證券交易稅
本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夫妻間股票轉讓,是否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本局說明,凡買賣經銀行簽證之股票,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證券交易稅,該項股票若因贈與取得者,非屬買賣行為,應免課證券交易稅。
至於夫妻間因贈與轉讓取得股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為不計入贈與總額,贈與人可向所轄國稅局申報贈與該項股票,由國稅局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憑此證明書即可向股票發行公司辦理贈與股票過戶登記,免繳納證券交易稅。本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本身權益,避免因誤繳證券交易稅後再申請退稅,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崔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執行業務者認列購屋借款利息支出之相關規定
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執行業務者向金融機構借款購置或興建房屋供執行業務使用符合規定者,其利息支出准予認列執行業務費用。
該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3條之2規定,執行業務者向金融機構借款購置或興建房屋供執行業務使用,符合下列規定者,其利息支出得認列執行業務費用:
(一)依法設帳、記載並辦理結算申報之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或事務所名義向金融機構借款。
(二)借款資金確供購置或興建執行業務場所使用,且借款利息確由執行業務者本人或事務所負擔,取得金融機構出具之借款用途證明,並有明確帳載及資金流程之佐證資料,但以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房屋為限。
(三)購置或興建房屋,須經辦妥房屋過戶手續或建築完成,其借款利息並於執行業務者在該址登記執業後所支付者為限。所稱建築完成,指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
(四)得核認之利息支出包含房屋及土地之貸款利息。
(五)房屋同時做住家與執行業務使用,利息支出按執行業務場所實際使用面積比例計算,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洽詢單位:綜所稅股林小姐,電話:04-26651351轉227)
【營所節稅】出售純金金飾雖免稅,仍須開立免稅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銷售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免徵營業稅;惟使用統一發票之銀樓業者,有銷售上述免稅貨物之行為,仍應依規定開立免稅發票給與買方,否則經查獲,將遭受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銀樓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101年間銷售黃金條塊及金飾金額共計1,000,000元,未依規定開立免稅發票給與買受人,經該局查獲,乃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處5%罰鍰計50,000元。
該局呼籲,使用統一發票之銀樓業者,於銷售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時,應依規定開立免稅發票,以免遭查獲受罰,請業者多加留意。(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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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04)27037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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