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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機關團體所列支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如係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以不超出該支出總額30‰為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支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如係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7條第3項規定,其全年累計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之總額30‰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另依財政部賦稅署84年12月19日台稅一發第841664043號函,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對於各項限額之規定,原則上適用於機關團體。

 

是以,機關團體所列支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其係取具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部分,仍應受前揭規定限制,以不超出該支出總額30‰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機關團體100年度列報製造費用100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費用100萬元,則取具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可核認之金額為6萬元【(製造費用100萬元 + 銷售貨物或勞務費用100萬元) × 30‰】。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小規模營業人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稅額得申報扣減10%之查定稅額

 

【豐原訊】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進貨取具統一發票,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為查定課徵之小規模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分別於每年1月、4月、7月及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可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前項申報以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為限,逾期則無法適用扣減,該進項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之。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豐原分局銷售稅課稅務員張修榕,電話:04-25291040313

【政策宣導】年底婚嫁喜事多 贈與節稅好時機

 

每逢年底總是婚嫁喜事多,南區國稅局表示,準新人的父母可善加利用子女婚嫁時,如所贈與的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可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以達到節稅效果。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不論有幾位子女,或是否於同年度結婚),各自贈與的財物不超過100萬元,將不計入贈與總額。

 

換言之,父母除每年各自享有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外,於每一子女結婚時,均得再各自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也免課贈與稅。

 

例如A君的女兒B君於今(102)年12月間登記結婚,因A君及其配偶今年皆尚未有贈與行為,可於女兒B君婚嫁時各自贈與其320萬,無須繳納贈與稅。

 

該局特別提醒,有關婚嫁贈與時點之認定為子女登記結婚前後6個月內,故準新人的父母於贈與子女婚嫁財物,在辦理贈與稅申報時,除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資料外,尚須提供子女結婚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國稅局核認。

 

【稅務問答】新設立公司如何申報營業稅

臺南市陳先生詢問:我在今年11月初設立了一家公司,還不確定是否有訂單,如果沒有營業額也要申報營業稅嗎?如何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個月為一期,分別於每年單月之15日前完成申報程序。

如營業人有外銷貨物或勞務適用零稅率,可以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15日前完成申報。

所以新成立之公司即便一直都無訂單,也無銷售額,原則上仍應依上開期限完成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稅的申報方式可分為人工申報、媒體申報及網路申報三種,其中網路申報方式十分便利,已經被大多數營業人所採用,只要利用家中電腦,連結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或本局網站(http://www.ntbsa.gov.tw)下載安裝營業稅網路申報軟體,即可採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除可避免往返及避開申報期間擁擠的排隊人潮外,並可透過系統自動檢覈程式,將相關欄位作邏輯性檢查,立即發現錯誤,馬上作更正,提高申報資料的正確性。

該局籲請營業人多加利用網路申報,以節省時間及成本。

 

經營幼稚園、托兒所、安養院、補習班等者無論盈虧皆應辦理結算申報

 

【虎尾訊】虎尾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為執行業務者或經營幼稚園、托兒所、安養院、補習班等其他所得者,無論盈虧,請務必記得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詳實填載收入、費用、所得(或損失)等資料。

 

    該所指出,執行業務者未填報執行業務所得收入總額、必要費用及所得額,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其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者,除依法補徵稅額外,如達處罰標準時,另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虎尾稽徵所陳君佩,電話:(05)6338571轉202)

 

【稅務問答】出租房屋如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險費,租金所得之扣繳稅額應如何計算?

 

臺南市吳小姐來電詢問,甲公司向乙君(境內居住者)承租房屋,如乙君要求由甲公司負擔租金之扣繳稅款及全民健康保險之補充保險費時,租金所得之扣繳稅款應如何計算?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承租人(扣繳義務人)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租金所得時,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之扣繳率10%扣取稅款,若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則免予扣繳。

 

另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承租人(扣費義務人)給付租金時,單次給付金額達5,000元,應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2%扣取補充保險費。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因此,扣繳稅款應以包含扣繳稅款及補充保險費在內之給付總額為計算基礎。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乙君(境內居住者)承租房屋,約定甲公司每月除支付租金6萬元外,還須負擔乙君租賃所得之扣繳稅款及全民健康保險之補充保險費,因此,租金扣繳給付總額應為68,181元【60,000÷〔1-(10%租金扣繳率+2%補充保險費率)〕】;扣繳稅額為6,818元(68,181×10%)。

 

【查稅知識】啟動大陸觀光團特定購物店駐徵作業,請營業人誠實開立統一發票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政府開放大陸旅客來臺觀光後,已吸引數百萬大陸民眾來臺觀光,陸客來台人數屢創新高,觀光所帶來的經濟效益備受期待,也創造了無限商機,但是營業人逃漏租稅情事卻層出不窮,為維護租稅公平及促使營業人誠實申報納稅,中區國稅局自10月6日起啟動駐徵作業,稽查營業人統一發票開立情形。

    該局指出,為加強稽查以陸客消費為主之營業人是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首波挑選駐徵對象,以埔里著名觀光景點周邊之購物店為主,爾後將推展至相關之餐飲業、旅宿業等等。針對選定之對象將採全天候駐點稽徵方式,稽查營業人於消費者購物時,不論刷卡或現金支付貨款,是否均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防止租稅逃漏情事發生。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除補徵所漏稅額外,將處以1倍至10倍罰鍰,其一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之處分。

【國勞保年金】勞保國保年金 就算欠債也領得到。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鑒於許多債務人年老後,每月請領的勞保或國民年金先被債權人扣押或強制執行影響生計,草案明訂勞保及國保的保險年金專戶,不得做為讓與、抵銷、扣押、擔保或強制執行。據勞保局統計,目前勞保年金請領案件,每月約有一百多人屬於銀行扣押戶,至今已累積四千六百多人。

取得居留有工作外配享勞退新制

昨天初審通過的勞退條例草案也擴大勞退的適用對象,納入「與我國民眾結婚,且獲准居留並工作的外國人、中國人民及港澳居民」,符合上述條件的民眾,倘若發生配偶離婚或死亡等情況,仍可享受勞退新制,預計影響目前在台就業的一.七萬名外配及一.四萬名中國配偶。

勞保局總經理羅五湖說,過去外配多半打工,一換工作,依舊制,退休金就領不到,若修法通過,只要他們取得居留證工作第一天,就可選擇新制,雇主就需提撥六%退休金。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政策研究員吳永毅也支持修法,他強調:「外勞愈廉價,本勞愈悲哀。」保障外配與台灣勞工享有同等勞退新制的權益,對本國勞工也有保障。(謫自自由時報)

執行業務者支付所屬同業公會教育訓練費用,應列單申報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南投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自10111日起,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所屬同業公會已就其舉辦類此教育訓練課程收取之費用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者,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得免就該教育訓練費用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如有疑義,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所稅課陳毓青,電話049-2223067207

 

國勞保年金】問答/股利徵健保費 公司不得列報

 

 

 

【經濟日報╱本報訊】

2013.11.25 03:13 am

 

佳里區陳先生問:公司配發股東股利加徵的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可以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為保險費嗎?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答覆:二代健保補充保費課徵項目為高額獎金、股利所得、利息所得、兼職所得、執行業務收入及租金所得,皆針對個人所得課徵補充保費,營利事業立場只是代為扣繳,其加徵健保費並非營利事業負擔,故不得於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保險費。

該所說明,營利事業分配股東股利被健保局要求加徵補充保費,營利事業常常誤以為該加徵健保費係自己負擔,而列帳於保險費中,係屬錯誤認知,二代健保補充保費課徵對象不是營利事業,所以不得於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保險費。

【2013/11/25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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