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已達規定耐用年數報廢損失認列原則
本局表示,有營利事業提問已達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報廢時,是否須向國稅局報備?如不須報備,營利事業將已達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除役時,是否無須檢附相關憑證即可認列此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之報廢損失乙節,說明如下:
按「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毀滅或廢棄時,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價者,不足之額,得列為當年度之損失。其超過預留之殘價者,超過之額應列為當年度之收益。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之售價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
「十、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分別為所得稅法第5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所明定。依前揭規定,已達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如欲認列報廢損失,無需事前向國稅局申請報備。
按「凡商業之資產、負債或業主權益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稱為會計事項。」 「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 「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 分別為商業會計法第11條第1項、 第14條及所得稅法第21條第1項所明定。
依前揭規定,資產增減之會計事項均應依據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以憑入帳,是有關已達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除帳,應依前揭規定辦理。
本局提醒,如對於前揭規定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有專人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340
【稅務法規】已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之繼承人,對其餘未繳清之遺產稅仍負連帶繳納責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李小姐來電詢問,其父親往生後應繳納遺產稅300萬元,因遺產繼承問題與其他2名兄弟間產生嫌隙,可否向國稅局申請僅按其應繼分繳納100萬元?
該局說明,繼承人有2人以上時,得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其部分之遺產稅,並於完成繳納後向國稅局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但該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無法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亦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該局提醒,在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於全部遺產為公同共有,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仍負連帶責任,縱部分繼承人已按應繼分分單繳稅,但所有繼承人對尚未繳清之遺產稅,仍負納稅義務;亦即李小姐若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稅款100萬元,其餘未分單之稅款200萬元如逾限繳日未繳納,李小姐仍應負連帶責任,國稅局會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以李小姐及其2名兄弟為納稅義務人,將所欠繳稅款移送行政執行。
該局呼籲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各繼承人間應盡量協調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避免發生逾期未繳納情形,而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並移送行政執行之不利處分,影響繼承人之整體權益。(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稅務法規】進口貨物未有營利行為是否要繳稅。
中埔鄉吳小姐問:進口貨物未有營利行為是否要繳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之營業稅」、「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二、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及「進口之郵包物品,其數量零星且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三千元以內者,依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五款之規定免徵進口稅。……」分別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 條、第2條第2 款及郵包物品進口免稅辦法第2條所明定。
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進口之郵包物品,其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上者,應依規定於進口時繳納關稅及營業稅;至於進口貨物後未有轉銷售行為,則非屬營業稅之課稅範圍。(謫自財攻部稅務入口網站)
各級政府機關(含公立院校)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本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又同法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
本局表示,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得免辦營業登記,主要係考量該等機關僅偶有銷售貨物或勞務,為資簡便,爰明定得免辦營業登記,惟上開機關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且其預算編列方式為「附屬單位預算」者,仍應依財政部75年9月30日台財稅第7535812號函規定之方式逐筆填具繳款書繳納營業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鑒於編列單位預算,收入全數解繳公庫之政府機關,其設置、人員聘用、管理及經營各方面,均必須受其組織法及有關法規範,其收入及支出分開編列預算,支出限於已列入預算者始能支用,收入則全數解繳公庫,與稅捐入庫方式無異,尚非一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故乃核釋免徵營業稅。至政府機關如係編列「附屬單位預算」,因屬自負盈虧,收入並未全數解繳公庫,有賸餘始解繳公庫,核與私經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類似,故核釋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本局特別呼籲,各級政府機關(含公立院校)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且其預算編列方式為「附屬單位預算」,漏未報繳營業稅者,請儘速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自動補繳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若經查獲,將依違反營業稅法第51條相關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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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員工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轉支。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3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嗣後職工如有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實際支付員工退休金費用500萬元,惟經查核發現甲公司這些退休員工係選擇勞退舊制或選擇勞退新制但仍保留勞退舊制年資者,且公司帳列勞工退休準備金餘額尚有1,500萬元,依據所得稅法第33條第3項規定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故否准甲公司列報的退休金費用,依規定不予認列,核定補徵稅額85萬元。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勞退新制實施後,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繼續為選擇適用勞退舊制之勞工及選擇勞退新制但保留勞退舊制年資之勞工,就其勞退舊制年資部分依規定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如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委會委託之金融機構者,仍得依所得稅法第33條第1項規定,以費用列支。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員工退休或資遣時,應注意檢視所得稅法第33條相關規定,以避免費用遭剔除補稅。(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稅務法規】新設立營利事業營業稅的申報期間及申報方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個月為一期,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完成申報程序。若營業人有外銷貨物或勞務適用零稅率,可以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15日前完成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業稅的申報方式可分為人工申報、媒體申報及網路申報三種,其中網路申報方式十分便利,已經被大多數營業人採用,只要利用家中電腦,連結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或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sa.gov.tw),下載安裝營業稅網路申報軟體,即可採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除避免往返報稅之苦外,也可避開申報期間擁擠的排隊人潮,並可透過系統自動檢覈程式,將相關欄位作邏輯性檢查,立即發現錯誤,馬上作更正,提高申報資料的正確性,請營業人多加利用(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非屬公司經營本業或其附屬業務有關之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本局表示,轄內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費用400餘萬元,國稅局查核時發現該筆費用係公司負責人王君涉及違反證券交易法事件,委任律師出庭辯護所支付之訴訟費用,雖已依法辦理扣繳,惟係因王君個人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行為所產生之費用,非屬公司經營本業或其附屬業務有關之支出,不得列為費用,予以剔除,核定補徵稅額20餘萬元。
本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因此,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就當年度之支出明確劃分事業與家庭費用,非屬營利事業本身之費用及損失,以及資本主、股東之私人或家庭支出,均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作為所得之減項。
本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就當年度所取得之支出憑證,逐一檢視,避免發生錯誤申報情形,一經查獲,將依法補徵稅款。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范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606
【稅務法規】採無實體方式並以帳簿劃撥發行股票者,其股份買賣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公司法第162條之2規定,凡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即所稱「無實體發行股票」,股票雖以帳簿劃撥方式進行無實體交易,仍屬買賣有價證券行為,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公司發行「無實體股票」須符合「公開發行」」、「所發行之股份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兩項要件。
發行公司應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辦理登錄,由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發給應募人有價證券存摺,以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股票。
該帳簿劃撥股票方式,解決目前股票實體交易所帶來之手續繁複及流通過程風險;又無實體發行股票,依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3項及第8條第2項規定視為有價證券,該股票買賣,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呼籲,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若採無實體方式發行股票,其股東股份交易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相關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
【稅務法規】捐贈財產予財團法人時,請記得先申報贈與稅並獲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贈與人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為不計入贈與總額。
國稅局說明,依上揭規定,受贈單位必須具有「財團法人」身分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基於捐贈人將捐贈財產交付受贈單位時,該財產若為應辦理產權登記(如不動產等)者,於辦理移轉登記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需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書,是類財產捐贈尚不致產生爭議,
惟所捐贈之財產倘屬免辦理產權登記(如現金等)者,捐贈人可逕行交付受贈單位,受贈單位於受贈後始經稽徵機關審查不符合行政院頒定「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規定,致贈與人被補徵贈與稅款並處罰。
為避免爭議,該局特別呼籲,受贈之財團法人接受捐贈前,請轉知捐贈人倘當年度加計該捐贈金額已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之免稅額者(98年1月23日後為220萬元),應先向稽徵機關申請審查並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後,再交付捐贈財產。(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公司以餘存貨物抵債或分配股東,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本局表示,由於經濟不景氣常有民眾來電詢問若打算將公司解散,剩餘貨物,一部分抵欠債務,一部分分配給股東,要不要繳納營業稅?
本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應視為銷售貨物。
另按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及第25條規定,其銷售額係以「時價」為準,所稱時價,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因此,仍須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申報並繳納營業稅。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向轄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 呂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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