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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基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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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申報寺廟等慈善事業機構之捐贈費,須為實際支出所取得合法憑證始准予核實認列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捐贈列舉扣除額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該局查核甲君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君申報有乙寺廟之捐贈扣除額120萬元,因該寺廟並未向主管機關登記立案與規定不合,而將該扣除額全數剔除,並追補稅款,甲君不服提起復查。

經查乙寺廟除未向主管機關登記立案外,其開立給甲君之收據4紙,捐贈日期不同,而捐贈收據號碼卻連號,且每張金額均為30萬元,顯有違常理;甲君亦無法提供該等捐贈之資金證明文件,其後甲君已撤回復查申請,並依規定繳清稅款。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倘有申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費用,作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除受贈機關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外,必須證明其有捐贈事實並取具合法憑證,方能核實認列。

如有任何疑問,該局網站ww.ntbca.gov.tw,請民眾多加利用,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張惠蘭,電話:04230511116208)。

【稅務快訊】法人之贈與不課徵贈與稅,個人受贈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之課徵,是以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所為之贈與為限,也就是只對自然人的贈與行為課徵贈與稅,其他如營利事業或社團、財團法人的贈與行為都不屬於課徵贈與稅的範圍,不需要申報贈與稅。

另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免納所得稅之適用;故個人受贈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應併入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


    國稅局北港稽徵所提醒民眾,辦理贈與稅申報時若有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逕向各地國稅局洽詢,以維自身權益。(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漏未申報前次繼承之財產遭補稅處罰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可按年遞減自遺產總額扣除之規定,以已納遺產稅之財產為限。

該局指出,為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期間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之負擔,乃規定就該等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以減輕稅負,惟以繼承之財產已完納遺產稅者為限,倘被繼承人前次繼承之財產未繳納遺產稅,既無一再課稅之情形,自應將該財產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從而無減免稅額及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規定之適用。

 

該局查獲一案例:被繼承人甲君於98年3月23日死亡,其母乙君於91年8月4日死亡,甲君之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漏未申報屬甲君死亡前7年內繼承自乙君已納遺產稅之財產,經依甲君死亡日之時價核算該再轉繼承財產價值計3千餘萬元計入甲君之遺產總額,再依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按年遞減扣除1千8百餘萬元後,予以課稅並以漏報論處。

 

該局特別籲請民眾注意,申報遺產稅時,請自行檢視倘有前次繼承之再轉繼承財產,應自動補報以免受罰。

如尚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張美秀,電話:04-23051111轉2221)

 

【稅務法規】買住宿券 入住才開發票

 

 

 

 

購物當下沒收到發票別緊張。

 

國稅局表示,一般交易須當場開立發票,但如果在旅展購買飯店、旅館住宿券,業者可到實際消費時才開發票;若是網購、電視購物的話,只要符合消保法第19條規定的特種買賣項目,也可七天鑑賞期後才寄送發票,沒有漏開發票疑慮。

近期民眾反映遇到多種情形,消費當下沒有取得發票,認為業者有逃漏稅疑慮。

國稅局表示,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以房間供應旅客住宿、休憩營業人,包含旅館、賓館、公寓、招待所等,開立發票的時間點是以實際消費付帳時為限。

雖然民眾已先在旅展與旅宿業者購買住宿券,業者當下不須開立統一發票,可等到民眾持住宿券消費,最後付帳時再開立統一發票,並沒有逃漏營業稅問題。

除了旅展住宿券之外,包含電視購物、網購也可能引發類似疑慮。

國稅局指出,經營電視、網路購物業者,原則上應於發貨時、收款時開立發票,並寄送給消費者。

但如果當筆交易,符合消保法第19條規定的特種買賣項目,並已藉電視購物節目或網路先清楚說明,就可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允許業者在七天鑑賞期過後,才寄發給消費者。

【2013/10/03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所得稅法中規定那些所得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下列各項所得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1.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
  2. 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消費合作社之盈餘。
  3. 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或依政府規定為儲備戰備物資而處理之財產,其交易之所得。
  4. 營利事業出售民國62年12月31日前所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或公司債,其交易所得額中屬於民國62年12月31日前發生之部分。
  5. 因贈與而取得之財產,免納所得稅。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此限。
  6.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但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之國際運輸事業給與同樣免稅待遇者為限。
  7. 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所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暨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定之重要生產事業因建廠而支付外國事業之技術服務報酬。
  8. 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開發金融機構,對中華民國政府或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所提供之貸款,及外國金融機構,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或其他中華民國境內金融事業之融資,其所得之利息。
  9. 外國金融機構,對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所提供用於重要經濟建設計畫之貸款,經財政部核定者,其所得之利息。
  10. 以提供出口融資或保證為專業之外國政府機構及外國金融機構,對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所提供或保證之優惠利率出口貸款,其所得之利息。

(所得稅法第4條)

【稅務法規】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為孳息他益股權信託之受益人,獲配股利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有漏報者,請於102年12月31日前自動補報繳免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在兩稅合一制度下,為避免營利事業因投資其他營利事業取得之投資收益,發生重複課稅情形,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爰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惟若個人將投資之股權交付信託,孳息受益人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因信託契約取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並非因投資所獲配,自無前揭法令之適用,應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獲配之可扣抵稅額,不得依同法第66條之3規定,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舉例來說,A君於100年10月1日將其持有之甲公司股票交付信託,約定本金自益,未來3年孳息他益,受益人為乙公司。乙公司於101年獲配股利淨額200萬元及可扣抵稅額30萬元,因該獲配股利係因信託契約取得,非因投資所獲配,乙公司應將股利淨額200萬元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可扣抵稅額30萬元不得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未依上述規定辦理致漏報所得或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請於102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補繳所漏稅款或超額分配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及依法應加計之利息,可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罰;其於103年1月1日以後,經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查獲者,無前開免罰規定之適用。(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個人出售預售屋取得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個人如有買入預售屋者,在預售屋未完成前,即轉手出售,如有價差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出售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分局說明,購買預售屋,未辦理移轉登記,尚非房地之所有權人,僅對出賣人有房地移轉之請求權,是該權利出售所獲得之利益,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之財產(權利)交易所得,納稅人應以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出售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

如未依規定申報而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倘查得漏報所得額超過25萬元,且漏稅額超過1萬5千元者,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

預售屋完工前,買方購買的是未來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的「權利」,因此個人出售預售屋權利,應就實際買賣價差依前述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另如個人出售預售屋買賣權利金額,採分次支付價款且支付年度非同一年度,財產交易所得認列年度,財政部已明確規範,應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之;如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時,則得以原始出售該預售屋之建設公司記載本次預售屋買賣雙方與該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之異動日期(即俗稱換約日)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該分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有短、漏報出售預售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者,請儘速於稽徵機關開始調查前,向戶籍所在地之分局、稽徵所辦理自動補報繳,以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始可免予受罰。民眾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所稅課 張家銘,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分機 208)

【稅務法規】短期買賣非供自住不動產,請注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徵規定!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因應部分地區房價不合理飆漲,且現行房屋及土地短期交易之移轉稅負偏低甚或無稅負,為促進租稅公平,健全房屋市場及營造優質租稅環境,以符合社會期待,對不動產短期交易,業於100年6月1日起,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針對短期買賣非供自住不動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含2年)之中華民國境內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除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規定排除課稅之項目外,皆應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其中個人出售房屋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為出售該項資產依法須負擔之稅捐,其於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得列報減除。

    納稅義務人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不動產)者,除經查獲以利用他人名義或其他詐欺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加重處罰外,1年內經第1次查獲者,按所漏稅額處1倍之罰鍰;

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申報,並已補繳稅款者,處0.5倍之罰鍰;如係該條例施行後經第1次查獲者,處0.25倍之罰鍰;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倘銷售符合該條例規定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特種貨物,應記得申報,以免受罰。(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不同違章主體,無一行為不二罰規定

 

 

【虎尾訊】虎尾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之負責人,因虛報薪資之違章情事,遭裁罰補稅並已由法院判決處以徒刑確定者,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罰緩乃依據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受處罰之違章主體為營利事業;

而處以徒刑之違章主體,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應為營利事業之負責人,二者處罰主體不同,自無行政罰法第26條所揭同一人不能以同一行為而受二次以上處罰之「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仍應依各該規定分別處罰之。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虎尾稽徵所王淑絹,電話:(056338571轉105)

【醫療院所】醫美診所應據實申報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所得,以免被查獲時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執行業務者以實際業

務收入減除業務上之直接必要成本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稅。

 


該局近期查獲,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所經營之醫美診所,申報醫療自費收入偏低,而依甲君與

其配偶歷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顯示,均有高額利息所得,研判甲君以個人帳戶隱匿執行

業務收入。

 

經查核甲君及其配偶銀行往來帳戶,發現甲君及其配偶之銀行帳戶往來,於受調查期間,較少

現金提領,卻有多筆及持續性現金存入情形,經請甲君說明資金來源,甲君表示平日忙於看

診,未有從事其他經濟活動,承認銀行存入現金為該診所之自費收入,經減除已申報執行業務

收入,因該診所未依法設置帳簿,按財政部頒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核算所得額,補徵綜合所

得稅120萬餘元,並以漏報論處罰鍰6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醫美診所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

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其業務支出,亦應取得確實憑證,據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否則被查獲

有漏報情事者,除補稅外,並將被處罰鍰;其未依法設置帳簿者,亦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5條處

罰鍰情事,將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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