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取得以資本公積發放現金股利之課稅方式。
近來接獲不少民眾詢問,取得國內營利事業以資本公積發放的現金股利,是否要併計所得課稅呢?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規定,公司無虧損者,得依股東會決議,將資本公積中屬於「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以及「受領贈與之所得」之全部或一部分,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現金。財政部針對此項規定解釋,該資本公積如果屬於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的項目,股東因而取得之現金,應作為取得年度之股利所得(投資收益),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依照經濟部91年3月4日經商字第09102050200號令第3點所定「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範圍包含10個項目,公司發給現金之資本公積項目如果屬於庫藏股票交易溢價、特別股收回價格低於發行價格之差額、認股權證逾期未行使而將其帳面餘額轉列者以及股東逾期未繳足股款而沒收之已繳股款等4個項目或「受領贈與之所得」,因不屬於股東投入資本的返還,即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故需課稅。
因此該局特別提醒,公司以資本公積發放現金股利時,應注意發給現金之資本公積項目,如果屬於上述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的項目,應依規定填發股利憑單;所得人則作為取得年度之股利所得課徵所得稅。(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營利事業國外呆帳損失認定原則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國外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因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無法收回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惟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登記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
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前揭證明文件應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驗證,憑供認列呆帳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部分有經濟部人員派駐之駐外館處,營利事業亦得就駐外之商務組人員查證債務人倒閉、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復函,作為「債務人倒閉、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而此等證明係供稽徵機關憑以認定債務人已倒閉或逃匿之事實,尚非由駐外單位出具呆帳損失之證明。
該局並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盧慧芬,電話:04-23051111轉7129)
【政策宣導】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已向公 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
更、解散或歇業登記者,亦應向國稅局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加強營業稅稅籍管理,以確實掌握營業人之營業狀況,
核實課稅,稅籍清查作業一向為國稅局重要之例行性業務。
但該局辦理稅籍清查時經常發現營業人誤以為營業規模狹小、交易零星,得免辦營業登記;或
登記事項異動時,僅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解散或歇業登記,卻未再向國稅局
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而登記
之事項如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
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
所以營業人雖已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解散或歇業登記,仍應依規定向國稅局
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
國稅局清查人員將持續實地查察轄區營業人之實際營業狀況,該局籲請已開始營業但尚未辦理
營業登記、未申請復業即擅自營業、登記事項已變更尚未申請變更登記或已停(歇)業而尚未
依法申辦停業報備或註銷之營業人,儘速向轄屬之分局或稽徵所補辦相關登記事宜。
國稅局為落實愛心辦稅,於清查發現營業人有未辦營業登記或登記事項與現況不符等情形,將
發函通知限期補辦登記,請營業人務必依限補辦;如涉有漏稅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
儘速辦理補報補繳事宜,依法均可免予處罰。
【稅務法規】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已揭示買賣條件之特種買賣,其發貨開立之發票,准於鑑賞期過後寄發。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反應,其於網站購買服飾,業者未隨貨附上統一發票,質疑業者有逃漏稅情形。經查該業者屬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性質,其於發貨時所開立統一發票號碼已載於發貨單,尚無短漏開統一發票之情事,其發票准於貨物鑑賞期過後再行寄發。
該局說明,參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關於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之營業人,原則上應於發貨時或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並寄送交付與消費者。
如其買賣條件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且已藉電視購物節目或網路明白揭示者,始可依財政部94年5月31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6620號函釋規定,准其發貨時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發票號碼明載於發貨單)於鑑賞期(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應為消費者收受商品後7日內)過後始寄發與買受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之營業人,如非屬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性質,則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並寄送交付與消費者。(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稅務法規】所得稅結算申報虛列免稅額或扣除額,除補稅外並處罰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電腦交查後,均會發現民眾列報扶養申報資料年度前已死亡之親屬,致發生虛列免稅額或扣除額,類此情形,除補稅外尚須依法處罰。
該局以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為例,甲君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已於99年9月過世父親之免稅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
甲君對該局罰鍰之處分不服,復查主張發生申報錯誤係因幫人作保遭銀行查封與扣薪,發生經濟困難,精神恍惚而誤植,並非故意逃漏稅,請予撤銷或減輕罰鍰處分。經該局以甲君虛報免稅額及扣除額之行為雖非故意,惟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尚難謂無過失,且無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之適用,而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現行行政罰法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不以故意為要件,有過失仍要處罰,因此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注意申報資料之正確性,勿因一時疏忽而遭受處罰。(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稅務問答】/配合節目發言 報酬視同薪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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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淡水區劉小姐來電詢問:電視節目來賓配合電視公司指定議題發表意見,所領取 的酬勞屬於何種所得?
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答覆:
節目來賓參與節目錄製,配合指定議題參與討論並發表意見,其提供勞務的方式,係由電視公 司決定,且勞務提供(發表意見)具專屬性,來賓須自行完成,電視公司與節目來賓間具有從 屬及指揮監督關係,符合薪資所得的特性,與律師、會計師等專門技術人員以專業性勞務自力 營生,自行負擔資金成本與必要費用及盈虧風險等特性有別,因此,其勞務報酬按薪資所得課 稅。 【2013/09/2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
隱名與人合夥購買土地,其出售利得屬其他所得,應併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與他人合夥購買土地,將土地登記他人名下,嗣土地出售,對納稅義務人而言並非出售「土地」,因此,納稅義務人所分配之價款,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往往誤認為出售土地,已經繳交土地增值稅,即可不必再歸課所得稅。
其實,個人出售土地之所得,是可以免納所得稅,但納稅義務人隱名與他人合夥購買土地,並未將土地產權過戶在自己名下,而是登記在他人名下,提供資金的隱名出資者對購買之土地並沒有所有權,不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免稅所得之規定。
因此,該所呼籲,對於隱名出資購買土地者,於土地出售時所獲取之利益,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否則一經查獲,除了補徵稅款外,將被處以罰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綜所稅股王靖婷,電話:04-22612821轉205)
個人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之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個人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若有所得,係屬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該所舉例說明,林君於101年5月至臺灣銀行開立黃金存摺帳戶,以每公克950元買進500公克黃金,於102年6月以每公克售價1,350元賣出500公克黃金,銀行手續費100元。林君應將買賣黃金存摺之財產交易所得199,900元(即賣出價格675,000元-買進價格475,000元-手續費100元)併入102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提醒民眾,出售財產應主動計算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遭稽徵機關查獲補稅及裁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綜所稅股王靖婷,電話:04-22612821轉205)
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辦理所得稅申報,其效力及於納稅義務人本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因該代理申報是對納稅義務人直接發生效力,如有漏報所得情事,國稅局仍對納稅義務人本人補稅並裁處罰鍰。
該所說明,按現行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及第110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所得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以計算並繳納所得稅之義務;
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財政部相關函釋亦規定,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其效力直接及於納稅義務人本人,如有漏報所得情事,自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論罰。
該所強調,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委託他人辦理,仍須自行檢視核對申報內容,若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情事,應儘速於稽徵機關查獲前自行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補稅外遭處罰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綜所稅股王靖婷,電話:04-22612821轉205)
【稅務快訊】貼心小叮嚀: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時,務必記得須於課稅年度辦竣戶籍登記喔!
嘉義縣水上鄉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今(102)年有購買房屋供自住,其購屋借款利息能否自綜合所得稅中列舉扣除?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時,必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方可適用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第2款規定,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該房屋應符合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並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該地址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納稅義務人可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申報扣除,每一申報戶以1屋及每年扣除額300,000元為限。
該分局呼籲納稅人,辦妥戶籍登記是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的重要要件之一,不要將全戶戶籍都遷出,以免事後遭補稅。(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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