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美追稅/金融業美籍客戶 個資恐不保
經濟日報2011/06/21╱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美國政府追稅,追到台灣的金融機構。據了解,美國政府要求台灣金融機構,必須在明年底前與其簽合約,清查旗下是否有美國籍客戶,並將其收入資料提供給美國國稅局。
若金融機構不願意與美國政府簽這份合約,未來業者到美國投資,所有利息收入、資本利得都將被課30%的懲罰性稅負。
這項新規定恐引起台灣金融業個人資料大地震,包括銀行、保險、證券、投信公司,都無法置身事外,銀行公會、壽險公會都成立專案小組研議如何因應美國新規定。
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將在2013年元旦上路,此法案主要為了防堵美國人透過境外逃漏稅,因而美國國稅局跳過國外主管機關,直接要求全球金融機構簽署「外國金融機構協定」,要求業者提供具美國籍客戶的帳戶資料,包含收入、所得、資本利得的全面揭露。
這項規定讓台灣金融機構非常為難,基於個人資料保密,金融業者無法提供客戶資料給美國政府,但美國使出懲罰性課稅來威脅。
業者說,美國資本市場實在太大,根本不可能不去投資,如果被課30%的稅負,對投資收益傷害相當大。
美國FATCA新規定生效時點是2013年元旦,金融業者指出,除非做好永遠不去美國投資的準備,否則在2013年前,國內金融機構必須跟美國國稅局簽妥合約。
美國稅制是「從人主義」,不論在國內外的所得都要課稅。2009年起美國政府監控海外帳戶態度轉趨積極,曾下令擁有美國籍者,必須誠實申報美國境外金融資產,否則最高將被處罰逃稅額50%的罰金。
美國稅局規定,海外存款、證券、共同基金或退休金帳戶超過1萬美元者,均須申報。2009年8月,瑞銀集團在美國要求下,供出4,450位美國富豪逃稅名單,引起舉世重視。
金融業者表示,美國政府要求全世界的金融機構,都必須與之簽合約,交出美籍人士財產資料,台灣的金融機構也不例外,目前各產業公會也在觀察其他國家如何因應。
業者說,在台灣如果持有綠卡、雙重國籍等適用美國繳稅條件者,未來恐被挖出來繳稅。
【稅務法規】七月起 欠稅大戶黑榜貼三個月
【聯合報2011/06/20╱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欠稅大戶看招!財政部國稅局將在七月一日公布欠稅大戶名單,公告期間也從七天延長為三個月,公告到九月卅日,希望對這些欠稅大戶形成壓力,早一點還清欠稅。
財政部去年五月一日公布欠稅大戶名單,範圍包括欠稅超過一千萬元的個人,以及欠稅超過五千萬元的公司。總計國稅加上地方稅共有一千五百五十八件「上榜」,欠稅金額高達一千三百零八億元。
財政部賦稅署本月初發布最新統計,去年五月公布欠稅大戶後,追回近百件的欠稅案件,幫國庫要回十五億一千七百多萬元的欠稅款。也就是說,還有一千二百九十二億多元的欠稅款有待追討。
官員說,今年公告欠稅大戶的時間從五月一日延後到七月一日,此外,配合立法院決議,公告期間從七天延長為三個月。
公告欠稅大戶名單已達到一定效果。以去年為例,有欠稅人為了不要「上榜」,趕在公告前夕和國稅局協商還錢,一方面以免造成名譽受損,另一方面也避免日後銀行不願借錢、甚至抽銀根。
官員私下表示,今年欠稅大戶名單會在國稅局網站公告到九月卅日,拉長公告時間,希望逼欠稅人還錢的效果可以更好。
此外,財政部也與法務部合訂「強化稅捐稽徵機關與行政執行機關執行案件追查具體措施」,從去年八月一日起,對於欠稅五千萬元以上的個人和一億元以上的公司,以及社會關注及具指標性的欠稅案加強查核,到四月底為止,已追回五億二千九百多萬元的稅。
【稅務法規】美追稅/業者:將要求客戶簽同意書
【經濟日報2011/06/21╱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美國政府要求台灣金融機構提出具美國籍客戶的財產資料,恐與台灣的個人資料保護法相衝突。金融業者表示,兩國規定必須兼顧,將請客戶簽署同意書,如果客戶不同意提供資料,恐成為「拒絕往來戶」。
美國政府這項新規定對於銀行的私人銀行業務影響最大,因為私人銀行客戶都是高資產階級,具有美國公民身分、持有綠卡者可能不在少數。如果銀行要提供客戶財務資料給美國國稅局,可能嚇跑不少客戶。
業者私下表示,美國政府為了追稅,以脅迫的方式要求各國金融機構一定要與之簽約,行為很「土匪」,卻又不能置之不理。
業者說,為了因應美國的新規定,金融機構將必須耗費龐大的工程修改系統,並對所有客戶發出問券,詢問是否具有美國籍;如果有的話,是否願意提供財務資料給美國政府。
美國政府要求,如果客戶不願意提供資料,金融機構必須關閉此人的帳戶。業者也很頭痛,如果是往來很久的老客戶,如何叫他解約?在保險業部分,客戶已經買的保單,如何提前終止契約?
業者表示,實際的操作方式,必須等美國更多執行細節出來之後才知道。
【稅務法規】買賣小建商預售屋 國稅局仍會追稅
【聯合報2011/06/16╱記者賴昭穎採訪整理】
李先生問:前年我花了2000多萬元,在台北市文山區向一個小建商買了間預售屋,去年把預售屋以4000萬元賣掉,一轉手賺了將近2000萬元。政府6月1日起開徵奢侈稅,未把預售屋納入課稅範圍,但國稅局持續對買賣預售屋加強查核是否逃漏稅,如果未誠實申報這筆所得,是否很容易被國稅局查到?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答:國稅局為了掌握預售屋買賣資料,去年下半年發函給轄區的大型建商,要求建商提供已取得使用執照並完成過戶的建案;國稅局拿到這些資料後,房子從預售到登記共轉了幾手,統統可以掌握。
國稅局一開始鎖定「大建商」要資料,如果查稅效果好;會不會把範圍擴及到「小建商」,必須看國稅局的專案查核計畫。不過,如果屋主以為預售屋是小建商的建案,就不會被查到,那也不一定。
首先,即使只是小建商,如果預售屋單價很高,也會被國稅局鎖定;此外,只要你的隔壁鄰居有人自動申報繳稅,國稅局即可掌握當地行情,如此一來,你就會暴露在被查到逃漏稅的風險。
不少民眾質疑,以前賣房子土地部分不用繳所得稅,房屋則依財政部訂出的標準課稅,預售屋為何不能比照辦理?事實上,預售屋買賣的是權利,和一般成屋不同,所以國稅局會根據實際買賣價差課稅,而不是按照部頒標準課稅。
而且就算民眾短報實際交易價格,國稅局還是有辦法查到交易價。因為國稅局可以詢問你這間預售屋買賣的前手或後手,即可查到房子花多少錢買、賣了多少錢;除非你有辦法和你的前、後手「串供」,否則很容易被國稅局逮到。
如果你還是想要賭一把,不想申報這筆財產交易所得稅,要承擔的風險可不小,只要被國稅局查到漏報這筆所得,除了要補稅,還得外加0.5倍的罰鍰。
(許祺昌口述、記者賴昭穎採訪整理)
【稅務法規】吳宗憲 捲入聯明掏空案
【經濟日報╱記者張宏業、熊迺祺/台北報導】 2011.07.14 02:40 am
本土綜藝天王吳宗憲,捲入上櫃公司聯明行動科技掏空案。據了解,聯明有一筆6,000萬元款項流向吳宗憲帳戶,為釐清該筆款項用途,吳宗憲7月13日以被告身分遭約談傳喚,經檢方複訊後請回。
據透露,這筆待查的6,000萬元資金,是在2009年元月,匯入吳宗憲所屬的阿爾發公司帳戶內,名義上是聯明向吳宗憲成立的阿爾發公司購買發光二極體(LED),但同年3月間,阿爾發公司以無法出貨為由「解約」,吳宗憲歸還近4,000萬元,檢調覺得這筆帳目可疑。
吳宗憲昨天晚上7時許,搭著台北市調查處的偵防車,在調查員戒護下抵達台北地檢署。他穿輕便T恤及膝馬褲,腳踩綠色平底帆布鞋,雖面露微笑,但不願回答任何問題,只簡單地說「待會出來再說」。
吳宗憲晚間被請回時表示,這是單純的交易,絕非假買賣或借款,相關資金往來都由會計處理。他強調自己是證人,但檢調表示他是「被告」。
檢調單位接獲檢舉,指數碼網路科技公司負責人許豐揚與同居的前妻楊詠淇,2008年6月入主上櫃公司聯明行動科技之後,覬覦公司1億多元現金,即以挪用、借貸、投資、操縱股價、虛增營收,或虛偽增資美化財報等方式,掏空公司資產逾億元。
台北地檢署7月13日搜索聯明行動科技以及捷超通訊(後更名為眾星),聯明行動科技公告表示,尊重司法原則,配合調查。聯明公告表示,針對檢調單位此次調查行動,基於尊重司法原則,於調查過程中完全配合。
【稅務法規】商譽攤銷認列 法院認同
【經濟日報╱記者陳乃綾、蔡佳妤/台北報導】 2011.07.14 02:40 am
以往商譽攤銷爭訟案件,企業常因商譽價值舉證不足,而被國稅局剔除攤銷費用。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林瑞彬7月13日表示,近年因商譽價值認定方式進步,法院對商譽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認列認同,有利企業併購。
國內企業併購愈來愈多,隨著併購案增加,商譽攤銷的稅務行政救濟案愈來愈多。企業併購產生的商譽攤銷,往往被稅務機關剔除,成為併購的絆腳石。林瑞彬指出,商譽攤銷遭到剔除,將墊高企業併購成本,可能降低外商來台併購意願。
6月30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城邦文化勝訴,城邦得以保有併購PChome、商周、尖端三家出版社的商譽攤銷。林瑞彬指出,法院現已較能肯定企業的商譽攤銷行為,一改以往傾向國稅局的立場,轉而讓企業勝訴。
【稅務法規】托育扣除額 最快今年上路
【經濟日報2011/06/17╱記者陳美珍、蘇秀慧/台北報導】
行政院確定動用租稅工具獎勵生育,家有二至五歲(未滿)幼兒者,不論送托或在家自行照顧,都可扣除每人每年2.5萬元幼兒托育特別扣除額,但獎勵生育將設排富條款,僅年所得淨額在113萬元以下,適用綜所稅率5%及12%的家庭享有,減稅利益約4億元水準。
行政院昨(16)日召集相關部會會商因應少子化鼓勵生育的相關對策,確定比照國外,首度針對養育幼兒的家庭,給予實質租稅獎勵。這項政策仍須向馬英九總統報告,下周四(23日)拍板,最快今年上路,明年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按照行政院通過的減稅版本,未來適用稅率5%的家庭,每育有一名二至五歲的幼兒,全年可以減免的所得稅是1,250元;適用12%稅率的家庭,則是3,000元。適用稅率20%以上的高收入家庭;或未達報稅最低門檻、免申報所得稅的家庭,均無法享有托育減稅利益。
財部原本研擬獎勵生育減稅措施,是對養育六歲以下幼兒家庭,憑送托機構的托育支出證明,每年即可減除2.5萬元特別扣除額,且不設定排富條款。但據指出,包括經建會等部會釋出應訂定排富條款,財部因而同意增納排富條款並限縮適用對象,送交政院討論。
行政院昨天決議,獎勵生育需要有完整的規劃,在現行托育費或幼兒券的補助措施、免費入學外,減稅資源應優先集中照顧完全享受不到減免的幼兒,因此未來享有租稅獎勵的家庭,須以養育年滿二歲及未滿五歲的幼兒者為限。
行政院也採納「排富」建議,並以申報綜合所得稅家庭適用稅率做為依據,只有稅率5%及12%(即年所得淨額在113萬元以下者)兩個級距的家庭,可以申請扣除二至五歲幼兒的扣除額,符合資格者完全不必再提供托育支出證明。
據指出,行政院因考量目前中央政府已對未滿二歲幼兒、年所得在150萬元以下家庭,提供每月3,000元至5,000元不等托育補助;並發放年滿五歲幼兒每學期5,000元教育券,因此藉減稅輔助家庭養育幼兒,才會優先以未享任何補助的二至五歲幼兒為主要對象。
【稅務法規】向企業徵碳稅 高市搶頭香
2011-06-23 01:01 中國時報 李義、林秀麗/高雄報導
高雄市每人排碳量高居全國之冠,將規畫設立全國第一個「高雄市氣候變遷調適基金」,今年九月送市議會審議通過後實施,針對排碳量逾一萬噸企業,每噸徵收十五元作為基金,專款專用於節能減碳用途,預計第一年可徵十二億元。
高雄市前五名排碳大戶分別是中鋼二千萬噸、台電興達廠一千六百多萬噸、台電大林廠五二四萬噸、中油高雄廠三三三萬噸、台塑仁武廠二五○萬噸。調適基金開徵後,中鋼要繳交三億元、台電興達廠約二.四億元、台電大林廠七八六○萬元、中油高雄廠四九五○萬元、台塑仁武廠三七五○萬元。
中鋼表示,該公司也是年繳六十億元的繳稅大戶,不論是開徵碳稅或成立基金,都應有國家相關法律可依循。如果只是特定城市對特例產業實施,不公平。
台電低調不願表示意見。中油高雄廠長李順欽認為「這就是碳稅」,中油已全力投入減碳,開徵基金增加成本,對營運影響很大,石化業經營環境將更惡化,不如讓企業將這筆錢直接投入減碳。
負責規畫的環保局綜合計畫科長林燦銘說,英、澳等先進國家已有開徵排碳稅措施。高雄市計畫以徵收所得成立基金,用於發展再生能源、大眾運輸系統等節能減碳措施。
他強調,基金不是地方稅而是專款專用,被徵收的企業有減碳計畫時,也可提出申請,由基金補助。未來還會要求企業每年調降一%排碳量,業者可透過碳交易抵減。
他說,這是一條一定要走的路,尤其重工業雲集的高雄市,平均市民每人排碳量達廿二噸,高於全台平均的十二噸,更是全球每人四噸的五倍以上。
【稅務法規】限制型股票 納員工獎酬制度
【經濟日報2011/06/16╱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案,將「員工限制型股票」加入員工獎酬制度中。勤業眾信會計師巫鑫昨(15)日表示,順應政府推動薪酬委員會的政策,員工限制型股票補足獎酬制度的最後一塊,可與國際趨勢接軌。
限制型股票最早是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在93年底提出。當時台積電已至美國公開發行,張忠謀看到美國企業界盛行的限制型股票,便回頭向台灣政府建言,認為應修法將「員工限制型股票」納入員工獎酬制度中,讓我國獎酬制度更加多元化,但卻無疾而終。
巫鑫指出,政府目前正推動上市櫃公司成立薪酬委員會制度,正是立法院本會期能順利通過行政院修正草案的原因之一。引進國外企業愛用的獎酬工具「員工限制型股票」,可讓公司獎勵員工時不再綁手綁腳,可直接因員工的優良績效,送出股票作為獎勵。
巫鑫說,過去紅利股票、認股權憑證和庫藏股雖都是常用的獎酬工具,但對員工來說,都是須付錢購買的「有償獎勵」;員工限制型股票的好處,就是公司可為獎勵員工而增資發行新股,並以無償或優惠價格轉讓股份給員工,留住員工的心。
與庫藏股、現金增資員工認股相同,公司發行限制型股票,可限制員工不可在一定期間內轉讓,以免員工拿到配股以後就離職。
法令明定,只要股東會有公司就可發行員工限制型股票。企業成立薪酬委員會後,薪酬委員可向董事會建議發行限制型股票,並在股東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股東出席,取得過半數同意發行即可。
限制型股票僅限公開發行公司使用,發行數量、價格及條件將由主管機關金管會另訂辦法。
巫鑫表示,限制型股票納入獎酬制度後,薪酬委員可採用的獎酬制度也愈來愈多元,建議可考慮將董監酬勞與員工紅利刪除,因員工分紅雖已費用化,上述兩項工具卻仍要在盈餘分配中計算比率,導致許多企業混淆、難以計算。
【稅務法規】出貨國外報廢 先核備可列損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1.07.20 02:31 am
已出口貨物因商品規格不符遭國外客戶退貨,財政部規定,企業如有需要在國外直接就地報廢,須事先向稅捐機關核備,並委請國外合格會計師或公證機構監毀,才可以認列報廢損失減稅。
為應國際貿易實務需求,便利營利事業就地在境外辦理未達耐用年數的固定資產或原物料商品等的報廢手續,財政部已同意,只要事先核備並取得報廢證明,即可列報損失。
財政部規定,營利事業在境外的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毀滅或廢棄,或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過期、變質、破損等因素,須就地報廢者,除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及第101條之1第1款或第2款規定,按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在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關監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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