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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建築工地之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應辦理營業登記及開立統一發票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建商於其他縣市設置建築工地之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說明,建設公司與所推出之建築工地在同一縣市稽徵機關轄區內,其於工地設立之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者,應由建設公司依法報繳營業稅;

建設公司與所推出之建築工地不在同一縣市稽徵機關轄區內,其於工地設立之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者,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同一縣市有數個工地時,得選擇一個營業場所辦理營業登記,為該縣市各工地辦理營業稅報繳事宜
該局進一步說明,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有無銷售行為,應視有無辦理收受客戶訂金、簽約及收款等事項而定

如僅作為接待賓客、連絡性質或處理驗收建材等工地事宜而無銷售行為者,應免辦理營業登記。

舉例說明:甲建設公司設址於臺北市,於新北市成立接待中心,銷售興建中之預售屋,而甲建設公司為掌握銷售全貌,派員於接待中心與客戶簽訂預售屋賣賣合約及收取簽約款,核屬接待中心之銷售行為,依規定應由該接待中心開立統一發票。

嗣後接待中心申請註銷登記後,買受人依合約向甲建設公司以現金、票據或匯款繳納各期款項,則應由甲建設公司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建設公司於其他縣市設置招待中心銷售預售屋,如該中心有銷售行為,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稅務法規】自102年度起,營利事業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交易損益為正數餘額者,應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按10188日修正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自10211日起,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交易所得,減除同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交易損失後之正數餘額,應按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同法施行細則並規定,股票持有期間之計算上,應採用先進先出法。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2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交易所得20萬元,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交易損失10萬元,其他有價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25萬元(即非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以前年度尚未減除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10萬元,則該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益計算如下:
1)全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35萬元(20萬元-10萬元+25萬元)。
2)扣除以前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後之餘額25萬元(35萬元-10萬元)。
3)當年度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交易所得為10萬元(20萬元-10萬元),故可計入半數課稅上限為10萬元。
扣除以前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後之餘額25萬元,於10萬元範圍內採半數計入課稅,尚餘15萬元採用全數計入課稅,則當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益為20萬元(10萬元/2+15萬元)。
    上開釋例中,若其他有價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為40萬元,則全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為30萬元(20萬元-10萬元-40萬元)。    該損失應延至往後5年度內由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中扣除。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應備有完整之股票進出明細俾憑舉證股票交易損益是否可適用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稅務法規】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申報之處罰規定, 10211實施

  菸酒管理法第46條修正條文,有關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將依超過數量處罰鍰並沒入之新規定,將自10211實施,務請民眾依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規定,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菸酒免稅數量為酒類1公升,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因此攜帶超逾上述免稅數量之菸酒入境,限酒4公升,捲菸4條(800支)、雪茄100支或菸絲4以內,並應主動向海關申報完稅放行,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將依菸酒管理法第46條規定處罰鍰,罰鍰計算基準分別為捲菸每條處新臺幣5百元罰鍰、菸絲每磅處3千元罰鍰、雪茄每25支處4千元罰鍰、酒每公升處2千元罰鍰,並由海關沒入該超量菸酒
  財政部再次籲請民眾注意入境攜帶菸酒的相關規定,以免權益受損。如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洽詢02-255055002944分機或02-232280008355分機。

聯絡人:員旭潔
聯絡電話:02-23228350

發布單位: 財政部國庫署

 

 

【稅務法規】營利事業因業績達成而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應按「其他費用」列支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自10211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應按「其他費用」列支
該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之顧客出國觀光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檢具受招待之顧客、經銷商出國觀光旅遊有關費用憑證,按交際費於限額內認列,此為財政部69419台財稅第33171號函釋所明定。

惟就一般商業習慣而言,交際費係營利事業從事營利活動過程中,為塑造或改進獲利環境、建立良好公共關係所支出之費用,具有「任意支付」以期待增加「未來交易」之目的,且通常與營業收入之獲致「無必然因果關係」。

依此,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性質類似獎勵金之促銷費用,非屬交際費範疇,財政部爰於1011031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100105170號令,函釋該等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不受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之限制,俾符合商業慣例,真實反映營利事業之經營利潤,並減少徵納雙方爭訟。
    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接受旅遊招待之經銷商或客戶,該等經銷商及客戶亦應相對列報「其他收入」或「其他所得」,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或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營業中公司、行號等營業人無銷售額或未購買統一發票仍應按時申報

 

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經常有公司或行號來電詢問,因營運狀況不

 

佳或其他原因,該期無營業收入,所以無購買統一發票,是否要申報

 

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

 

35條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

 

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

 

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除了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停業或註銷之營業人外其

 

餘營業狀況正常者,無論當期是否購買統一發票或無銷售額,皆應依

 

前開規定申報營業稅。

 

 

 

 

又營業人倘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嗣經主管稽徵機關查獲,將依

 

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

 

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 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

 

金,金額不得少於新台幣1,200……論處。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即使該期沒有購買統一發票或營業額為零者,務

 

 

必請如期申報營業稅,以免遭受處罰。

 

 

轉載自苓雅稽徵所

 

 

 

 

【稅務法規】扣繳義務人對非境內居住者代扣稅款10日內要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單位給付各類所得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扣繳義務人應

 

於代為扣繳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

 

憑單,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

 

 

 

但本局左營稽徵所發現營利事業單位,未依上述規定辦理。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於102128日給付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

 

之甲君借款利息200,000元,扣繳義務人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

 

於給付時應扣繳20%,扣繳稅額為40,000元,且最遲於10226

 

前,向國庫繳納扣繳稅額40,000元及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稅捐稽徵

 

機關申報核驗後,並將扣繳憑單送達給納稅義務人。

 

 

 

該局叮嚀:扣繳義務人應依上述規定辦理,以維護自身的權益,若違

 

反上述規定,將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送罰。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稅務法規】現行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還免退限額

以下之案件,均儘速退還。

 

 

考量納稅義務人領取小額退(補)稅必須耗費時間及交通費用,另稅捐稽徵機關辦理退(補)稅款及移送欠稅強制執行亦有作業成本,財政部參據97年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有關「營業稅簡化稅政之研究」議題決議,於9916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規定:「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在一定金額以下者,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免徵、免退或免予移送強制執行。」並於99924日訂定相關免徵免退限額。

 

 

  以綜合所得稅100年度開徵案件為例,每次應補徵金額300以下免予補稅案件共64,423件,金額6,339,660元;每次應退金額200元以下免予退稅案件共98,416件,金額3,975,176元。

 

 

  目前各稅目免徵、免退限額表如附表;但稽徵實務上,如納稅義務人要求退還200(100)以下之稅款,稅捐稽徵機關均受理並退還。

 

 

  至於綜合所得稅採用稅額試算服務完成申報案件,其後續之核定作業與一般結算申報案件相同,其應補稅額在300元以下者,免徵;應退還稅額在200元以下者,免退。

 

 

倘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還綜合所得稅免退限額以下之退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均儘速退還,以兼顧納稅義務人之權益。
 

 

 財政部表示,為使退稅作業更符合民眾之利益及期待,該部張部長已責成賦稅署就各稅目免退限額之規定,立即進行檢討,如有結果,今年將立即實施。
 

 

轉載自財政部。 

 

 

 

【稅務快訊】房屋租賃合約書是否應貼用印花稅票。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房屋租賃合約書並非印花稅課徵範圍,但如收款人 ( 即房東 )在契約上註記收取款項簽收,並未另立收據,則該契約書已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於收款時按收取款項金額的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稅務快訊】營業用房屋於停業或註銷營業後可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以節省稅負,歡迎多加利用。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如果您的房屋原來供營業用,於停業或註銷後,若實際使用情形變更為供住家或空置未使用時,為維護自身權益,請記得在停業或註銷登記後30日內向稅捐機關申報使用情形變更,改按住家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核課,可節省房屋稅的負擔。

該局提醒民眾,營業用稅率(3%)為住家用稅率(1.2%)的2.5倍,所以納稅人房屋如有停業或註銷營業等情形,請儘快向該局申報,才可享用較低稅率。

房屋變更使用,其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16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稅率,在變更月份15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如果您想進一步了解稅務上相關規定,請撥打該局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歡迎多加利用。(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稅務法規】零售業若開立電子發票,自10311日起將得享受營所稅減稅優惠!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太保分局表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獎勵措施將於今(102)年底落日,為加速推動電子發票,自103年度起將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獎勵措施改由使用電子發票之營利事業繼續適用,故經營零售業務之營利事業如配合改為使用電子發票,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得自103年度起10年內繼續適用降低書面審核純益率或所得額標準之規定。

 

 

 

 

實施期間

75年度至102年度

103年度至112年度

法令依據

75718日臺財稅字第7526453號函

101927日臺財稅字第10104609090號函

適用條件

1.經營零售業務。

2.經稽徵機關核准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

3.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

1.經營零售業務。

2.全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統一發票。但遇有機器故障,致不能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3.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

營所稅優惠規定

1.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其純益率標準得降低一個百分點。

2.非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其所得額標準得降低二個百分點。

同左

 

 

 

轉載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第 242 頁,共 27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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