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扣繳義務人對非境內居住者代扣稅款10日內要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單位給付各類所得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扣繳義務人應
於代為扣繳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
憑單,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
但本局左營稽徵所發現營利事業單位,未依上述規定辦理。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於102年1月28日給付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
之甲君借款利息200,000元,扣繳義務人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
於給付時應扣繳20%,扣繳稅額為40,000元,且最遲於102年2月6日
前,向國庫繳納扣繳稅額40,000元及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稅捐稽徵
機關申報核驗後,並將扣繳憑單送達給納稅義務人。
該局叮嚀:扣繳義務人應依上述規定辦理,以維護自身的權益,若違
反上述規定,將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送罰。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