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房屋供營業人營業使用,包括未辦登記之營業人!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供營業使用,不論該營利事業是不是合法,有沒有取得營業執照,仍然應該就已供營業使用的事實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指出,最常見的案例為:將一樓擅自變更用途供自己或出租他人經營早餐店或小吃店使用,誤認為未辦理營業登記即可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且可免納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提出說明:凡是查獲原按住家用房屋變更供營業人使用者,除了會派員勘查其實際使用面積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其坐落土地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外,對於未辦理營業登記或出租取得租賃收入部分,地方稅務局在核發改課情形通知函時,均會一併通知國稅局依法查處。
該局提醒民眾,房屋稅係按使用情形核定其適用稅率,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以為未辦理營業登記就與房屋稅改課無關。
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轉載
【稅務快訊】農舍徵免房屋稅 詳細聽。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轄下的旗美地區是典型的農業村落,課徵房屋稅對象中農舍佔了相當大的比例,經常有民眾就農舍使用應否課徵房屋稅提出疑問?102年房屋稅籍清查自2月1日起實施,稅處也把農舍清查列為主要選項之一。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因此農舍是房屋稅的課稅標的不容質疑,等同一般建築物,應依使用情形按不同稅率課徵房屋稅。
另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可申請免徵房屋稅。為維護您的權益,房屋如符合減免規定者,請儘速向稅捐處提出申請,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我們關心您。
(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稅務法規】牌照稅明開徵 稅收估增10億 ??
【經濟日報2011/03/31╱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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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自有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
者使用仍應核課租賃所得
轄內王先生詢問其將自有房屋無償借與親屬使用,是否要申報租賃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借與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未收取租金,且非供作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是不須計算租賃收入,但是如供作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雖未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稽徵機關仍將依法核課租賃所得,因此王先生若將房屋借給親屬供作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應該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如果王先生沒有申報租金收入或申報偏低,稅捐機關將依規定核課其租賃所得,補徵其綜合所得稅。
(自南區國稅局轉載)
【稅務快訊】因繼承或配偶相互贈與取得土地者仍應重新申請適用特別稅率。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繼承或配偶相互贈與移轉取得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後,縱其戶籍仍設在該地,且用途未變更,仍作自用住宅使用,但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新土地所有權人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檢附戶口名簿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影本等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否則將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地上房屋如有戶籍遷出、供出租或營業使用等情事,而與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要件不符時,請於30日內主動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稅務法規】銀樓出售免稅金條、金塊、純金之金飾等
商品應開立發票予買受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國際金價大跌,國內金價跌幅亦逾一成,又適逢結婚旺季及五月母親節,許多民眾不論是投資或結婚、送禮所需都趁低價購買金條、金塊、金飾等商品,銀樓買氣強強滾。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0款規定,出售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免徵營業稅;上開商品雖免徵營業稅,惟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倘未開立統一發票並給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就其未給與憑證,經查明認定總額,處5%罰鍰。
故該局提醒銀樓業者,出售上開免徵營業稅之黃金商品,仍應依法開立發票予買受人,否則一經查獲,將被處以罰鍰,應特別注意。
自財政部網站轉載
【稅務快訊】以公同共有之遺產抵繳遺產稅有何條件限制,報您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李小姐來電詢問,其父親已往生,原育有李小姐及其他A、B、C、D共5名子女,但A、B兩人於父親之前往生,由A、B之子女A1、A2、A3及B1、B2代位繼承,若繼承人李小姐僅徵得其他2名兄長C、D之同意,可否向國稅局申請以繼承之土地抵繳遺產稅?
該局說明,繼承人申請以其公同共有之遺產抵繳遺產稅,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如未能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依土地稅法第34條之1規定,應有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但如取得應有部分合計逾3分之2的共有人同意,則人數可不予計算。故納稅義務人李君如僅徵得繼承人C、D等2人之同意簽署,其他代位繼承人5人均未同意,依前揭土地稅法之規定,李君等3人之應繼分為3/5雖已過半數,惟人數未過半,因此不符合抵繳申請之規定;另李君等3人之應有部分為3/5亦未符合應有部分逾2/3之規定。
該局建議李小姐,仍應透過溝通協調至少再徵得代位繼承人B1、B2中任一位繼承人之同意後,取得應有部分逾2/3之共有人同意;或是再徵得2位代位繼承人同意以符合人數過半且應有部分過半之規定,始能向國稅局提出抵繳之申請。(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稅務快訊】撤銷契稅申報案件應由買賣雙方共同辦理。
(臺中訊)契稅申報後,買賣雙方就契約之履行有爭議而解除契約,應由買賣雙方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撤銷契稅申報,不得由單方撤銷契稅申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一般買賣契約之解除,應由買賣雙方共同提出撤銷契稅申報,但經由司法機關判決買賣自始無效,始可由買方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稅務局特別提醒您,房屋買賣雙方如同意解除契約,為了保障您的權益,別忘了應儘速向房屋所在地稅務局辦理撤銷契稅申報,若未依規定辦理撤銷申報致形成欠稅,將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另辦理撤銷契稅申報時除應填具撤銷申請書,並檢附原買賣契約書正副本、契稅稅單及雙方同意撤銷切結書外,填具申請書時所蓋印章,應注意是否為立約時之原留印章,以免因印章不符,徒增往返稅務局補正之困擾。(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稅務快訊】日圓持續貶值,進口商須注意列報兌換盈益。
為挽救經濟,甚至擺脫通貨緊縮,日本首相安倍晋三去年底上任後,即強力主張以日圓貶值救經濟,實施一連串金融寬鬆政策。
我國日系進口廠商在日圓持續貶值之下受惠不少,除了進口成本持續降低之外,也因新臺幣對日圓匯率接連上升,產生了不少兌換盈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盈益應以實現者列為收益,因此,營利事業向國外進貨或銷貨時,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不同所產生的收益,應列報為當年度兌換盈益,如果只是因匯率調整產生之帳面差額,則免列為當年度之收益。反之,兌換虧損也是相同處理方式。
換句話說,營利事業向國外進、銷貨,應於商品所有權移轉日,以雙方成交的外幣金額,先依當日匯率換算為新臺幣金額記帳,後來匯率如有變動,以致實際結匯金額與原入帳金額發生差額,就是已實際發生兌換損益,如產生兌換盈益,應列報為收入,如有兌換虧損,可列報為損失。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於101年11月5日進口商品一批,交易總金額為日幣1千萬元,當日日圓匯率為0.3661,甲公司11月5日進貨入帳之金額為新臺幣366萬1千元,甲公司於11月30日先行支付貨款800萬元(日圓),結匯當時,日圓匯率為0.3537,此時就實際產生9萬9千餘元【日幣800萬元×(0.3661-0.3537)】的兌換盈益,另尚欠貨款200萬(日圓),如果到了12月31日仍未支付,當日日圓匯率為0.3384,產生的兌換盈益5萬5千餘元【日幣200萬元×(0.3661-0.3384)】 ,因屬匯率調整產生之帳面差額,則免列為當年度之收益。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有關兌換盈虧之計算方式可以採用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理,並以實現者始可列報,列報兌換盈虧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以免發生爭議或錯誤。(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5月份即將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時應多加注意相關報稅規定,可避免事後因不符合規定被剔除補稅,甚至被處罰鍰情形。該局整理免稅額及扣除額常見疏失說明如下:
一、申報方式錯誤:(一)將薪資所得分開計稅規定誤解為夫妻可分開申報,而各自填寫一份申報書。(二)夫妻分居分別申報各自填寫一份申報書,未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的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未於「□夫妻分居者」欄位打V。
二、免稅額適用上的錯誤:(一)申報扶養年滿70歲以上其他親屬(如:叔、伯、舅等)免稅額,誤以為可比照直系尊親屬適用增加50﹪。(二)誤報超過20歲無工作、未在學、服役中或其學歷未經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子女免稅額。(如:21歲於補習中無正式學籍之子女)
三、申報扣除額的錯誤:(一)誤報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或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在同一申報戶內之保險費。或將一般人身保險費(包含勞保、公保、國民年金保險)誤填入全民健保保險費欄項。(二)誤列報本人、配偶、受扶養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三)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每戶每年最多可申報三十萬元,但須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且不能同時申報房貸利息及房租支出,也不能申報修繕或消費性貸款的利息。(四)誤以有對價關係之收據列報捐贈扣除額(如:會費、寺廟光明燈)。(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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