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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房屋供營業人營業使用

 

 

【稅務法規】房屋供營業人營業使用,包括未辦登記之營業人!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供營業使用,不論該營利事業是不是合法,有沒有取得營業執照,仍然應該就已供營業使用的事實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指出,最常見的案例為:將一樓擅自變更用途供自己或出租他人經營早餐店或小吃店使用,誤認為未辦理營業登記即可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且可免納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提出說明:凡是查獲原按住家用房屋變更供營業人使用者,除了會派員勘查其實際使用面積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其坐落土地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外,對於未辦理營業登記或出租取得租賃收入部分,地方稅務局在核發改課情形通知函時,均會一併通知國稅局依法查處。

  該局提醒民眾,房屋稅係按使用情形核定其適用稅率,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以為未辦理營業登記就與房屋稅改課無關。

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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