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公司分配盈餘 扣抵稅上限修正
【經濟日報╱台南訊】 2011.07.20 02:31 am
台南市歸仁區劉小姐問: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99年度起調降為17%,那所得稅法第66條之6有關營利事業分配盈餘之稅額扣抵比率上限,是否有修正?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有關所得稅法第66條之6有關營利事業分配盈餘稅額扣抵比率上限修正案,業於100年1月26日經總統公布生效,營利事業決議盈餘分配案時,應依修正後規定辦理。有關分配屬99年度以後盈餘稅額扣抵比率上限最新規定如下:(一)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20.48%。(二)累積未分配盈餘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33.87%。(三)累積未分配盈餘部分加徵、部分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各依其占累積未分配盈餘比例,按以上兩款規定上限計算之合計數。
【稅務問答】保單借款非債務 遺產稅不能少繳
【聯合報╱許祺昌(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 2011.07.27 02:11 am
陳太太問:丈夫生前投保3000萬元壽險保單,後來向保險公司以保單質押借款2000萬元。請問,丈夫身故後,這2000萬元可當成債務從丈夫的財產中扣除嗎?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答:民眾購買壽險保單,只要持續繳保費,保險公司會把一部分保費用來當作保障、一部分當作現金解約價值;這個現金解約價值除了當作保戶中途解約時,保險公司付給保戶的款項,保戶也可用來當成擔保品來向保險公司借錢,也就是保單質借。
以陳太太的個案為例,由於丈夫生前已向保險公司質借2000萬元,丈夫身故後,保險公司只會給付受益人1000萬元;也就是說,免稅的保險給付只有1000萬元。
要注意的是,保單質借的2000萬元,陳家人不能向國稅局主張是債務,從其他遺產中減除,達到少繳遺產稅的目的。
由於稅法規定,民眾投保的死亡給付免納遺產稅,保險給付也免納所得稅,不少民眾樂於投保節稅,但投保過程若「誤觸地雷」,節稅美夢會變成噩夢。以往最常見的例子,就是以躉繳方式投保高額保單,而且是高齡或帶病投保,就算身故後領到保險給付,國稅局也會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當事人是刻意把應稅的現金轉換為免稅的保險給付,對這筆保險給付課徵遺產稅。
另一種情況則是稅法雖然給予保險給付免稅的優惠,不過,這僅限於合法的保單。所謂合法的保單,就是金管會核准發行的保單,民眾如果購買海外保單,因為沒經過金管會核准,相關的保險給付也享受不到免稅的優惠。
最後一種狀況是,如果父親在投保時,自己當要保人和受益人,被保險人則選擇子女,一旦父親往生,家屬又選擇解約,國稅局就會依保單的現金解約價值,計算父親身後的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許祺昌口述,記者賴昭穎採訪整理)
【稅務問答】賣未過戶土地 應列其他所得申報
【經濟日報╱本報訊】 2011.07.28 08:06 am
屏東縣長治鄉魯先生問:出售未過戶土地利益,是否應申報課稅?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個人出售土地的交易所得,目前享有免稅。不過,民眾購入土地後,因故未辦理產權過戶,並在買入土地後不久,轉手再出售給第三者時,土地所有權人直接變更土地所有權給第三者,其所出售的是土地登記請求權,並非土地,所獲取利益並非出售土地利得,無法享有免稅,必須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餘額按其他所得報繳綜合所得稅。
【稅務問答】貨物快遞出口 離岸價逾5萬應報關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1.07.28 08:06 am
雲林縣虎尾鎮羅小姐問:公司委由快遞業者出口貨物,是否應報經海關出口?
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答覆:自100年6月22日起,營業人外銷貨物委由郵政機構出口,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5萬元者,應報經海關出口並免檢附證明文件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依行政院100年6月22日臺財字第1000021481號令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款規定:「外銷貨物除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為郵政機構或快遞業掣發之執據影本;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5萬元,仍應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
【稅務問答】固定資產閒置未用 按成本攤提
【經濟日報╱台南訊】 2011.08.08 03:02 am
台南市溫小姐問: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因未繼續使用而閒置,應採何種方式提列折舊?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所購置固定資產因某些原因無法供營運使用而閒置時,除該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者外,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續提折舊,該折舊數再依固定資產性質,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舉例來說,甲公司95年1月1日購置機器設備一台供生產使用,成本100萬元,預估殘值10萬元,耐用年限10年,折舊方法採平均法,該機器設備自95年度起每年提列折舊額9萬元列報為當期成本,自99年1月1日起閒置,甲公司99年度仍應就該機器設備提列折舊額9萬元,列報為當期成本。
【稅務問答】商品價已含營業稅 發票不可外加
【經濟日報╱嘉義訊】 2011.08.08 03:02 am
嘉義市高小姐來電詢問:消費購物時,店內陳列商品標價是否內含營業稅,索取統一發票是否需外加5%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依據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第3點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也就是店家陳設商品所標示價格,已內含營業稅,不需再外加營業稅5%。該分局特別提醒消費民眾,消費購物時一定要索取統一發票,除協助政府防止逃漏外,自己也有中獎機會,共創繁榮社會。
【稅務問答】配偶間相互贈與 免稅
【經濟日報╱本報訊】 2011.08.05 06:40 am
臺南市安平區郭小姐來電詢問:夫妻間相互贈與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是否還須向國稅局申報?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依遺贈稅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不須繳納贈與稅,惟贈與之財產如需辦理過戶及產權移轉登記,仍須向國稅局申報,取得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後,至地政事務所或其他登記機關辦理過戶。
【稅務問答】個人建屋出售 免課奢侈稅
【經濟日報╱本報訊】 2011.08.11 03:11 am
新北市淡水區徐先生問:個人興建房屋出售,是否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答覆:100年6月1日施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有關銷售不動產部分,係針對所有權人銷售在中華民國境內且持有期間二年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課徵。且為符立法精神,並將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及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等11項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移轉之房地予以排除課稅。因此個人興建房屋出售,無論以非自用住宅用地建屋出售或以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因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條例所稱特種貨物,自不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稅務問答】股東扣抵帳戶資料 停業仍應申報
【經濟日報╱屏東訊】 2011.08.15 02:00 am
屏東縣杜小姐問:99年度3月初辦理停業一年,當年度並無營業收入,且無上年度未分配盈餘可供分配,是否可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列上一年度內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併同結算申報書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所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係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期初餘額、當年度增加金額明細、減少金額明細及其餘額。經查該公司99年度停業,無營業收入及上一年度無未分配盈餘可供分配,若未辦理結算申報由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逕行核定,並無應納稅額及怠報金情事,惟該公司於99年度繳納經稽徵機關調增以前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應即計入該筆金額,該公司未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1規定辦理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將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第2項規定處7,500元罰鍰。
【稅務問答】學校宿舍費列報 憑註冊收據影本
【經濟日報╱本報訊】 2011.08.12 03:53 am
臺南市安南區張先生問:學校宿舍費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納稅人本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列報部分,可憑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或學費(其中宿舍費金額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依規定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適用。該所又說,本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列報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款者,不得扣除。申報時應檢附證明文件為,一、租屋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二、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或載明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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