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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基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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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捐贈節稅金額灌水 抓到機率高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採訪整理】 2011.09.14 04:22 am

 

王先生問:申報綜所稅時可以拿捐贈收據抵稅,但坊間傳聞有些團體可以「以少報多」,幫捐贈人節稅。

 

請問,我拿這種「灌水」的收據抵稅,被國稅局查到的機率高不高?被查到又會面臨什麼後果?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答:這就是所謂的「虛開捐贈收據」,舉例而言,納稅人實際只捐贈1萬元,受贈單位卻開出10萬元捐贈收據;納稅人的應稅所得頓時少了9萬元(10萬減1萬),藉此達到節稅目的。

 

民眾拿這類虛開的捐贈收據抵稅,被查到的風險很高,因為國稅局很容易掌握相關訊息,之後再去核對相關團體的收支狀況;只要受贈單位開出假收據,由於收入和支出根本不符,一查就會發現有問題。

 

而民眾只要在5年的核課期間內,被國稅局查到用假收據抵稅,除了要補繳稅款,還會因為涉及惡意逃漏稅,面臨1倍罰鍰,可說是「偷雞不著蝕把米」。

不過,如果捐贈金額沒有灌水,卻因為受贈團體發生弊端,因此被捲入逃漏稅風波。

 

為了避免殃及池魚,最好的辦法是妥善保存當初捐贈的「匯款證明」,尤其是大額捐贈更要注意,免得日後國稅局找上門來口說無憑。

 

除了捐贈金額灌水的問題,民眾捐贈抵稅時,也要注意捐贈其他三大事項:第一種是捐贈型態,也就是捐贈現金或非現金,現金捐贈除非涉及假收據,否則問題不大;至於非現金捐贈則是國稅局「必查」的項目,還必須申報最低稅負。此外,不同的捐贈物品價值認定也有異,捐公設地只能以實價或公告現值的16%抵稅;若是捐股票,必須等受贈單位賣掉,才能依出售價格抵稅。

 

第二種是捐贈對象,捐給政府或民間團體的抵稅利益也不同。民眾捐贈政府可以百分之百扣抵,至於捐給民間團體,抵稅上限是總所得的2成;至於捐給私立學校、政黨或候選人也都有不同規定。

 

最後一種是捐贈地點。如果是捐到國外,必須先捐給國內組織,再由國內組織轉捐到國外才能抵稅;直接捐款給國外的團體或政府,國稅局是不會買帳的。

(許祺昌口述)

 

【稅務問答】繳稅通知 內容有誤應速查對

【經濟日報】 2011.09.13 04:14 am

 

新北市新莊區徐小姐問:接獲稅捐繳納通知文書,應如何處理?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財產,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納稅義務人於接獲稅捐繳納通知文書應如期繳納,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應即向稽徵機關查對更正,切勿置之不理,否則造成欠稅後,除遭稅捐稽徵機關為稅捐保全處分外,逾期繳納尚須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並遭移送強制執行。

 

【稅務問答】遺產分割繼承 可協議達成

【經濟日報2011/09/14╱臺北訊】

 

臺北市張先生問:全部遺產都要給兄弟中的一人繼承時,其他人一定要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嗎?

 

臺北市國稅局信義分局答覆:繼承人等為使遺產由繼承人中之一人繼承,多以拋棄繼承方式達成,然而因繼承人繳清遺產稅後,辦理遺產繼承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因此,利用協議分割繼承方式,即可同時保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5款之各項扣除額,又可達成遺產分配目的。

 

但未辦理拋棄繼承時,則所有繼承人均屬稅法上規定納稅義務人,一旦逾期未繳納應納遺產稅時,所有繼承人均為強制執行之可能對象,不因繼承遺產多寡有所差別。因此,繼承人宜考量未拋棄繼承時,是否會造成困擾,再決定以何種方式辦理較為妥適。

 

【稅務問答】出售名下汽車 免課奢侈稅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1.09.16 05:53 am

 

竹北康小姐問:將自己名下價值500萬元的汽車出售,要不要報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課稅範圍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其中所稱小客車為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人座以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300萬元者。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為:(1)產製特種貨物者為產製廠商,出廠時課徵。(2)進口特種貨物者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進口時課徵。

 

【稅務問答】菸酒健康捐 發票不必標示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1.09.16 05:53 am

 

臺南市南區高小姐問:健康捐如併入營業稅稅基,菸酒零售商對統一發票的開立及帳務處理有何影響?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自10091日起,營業人銷售菸品其銷售額應內含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所以在備註欄不用另外標示健康捐金額,其統一發票開立方式與銷售一般商品相同。該分局說明,91日以後退回屬施行日前銷售的菸品,退貨金額應以未含健康捐的銷售額填載,並以該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另於空白處註明退回健康捐金額,於辦理營業稅申報時,以「未含健康捐之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分別填列於申報書之退回及折讓銷售額欄項及營業稅額欄項。至於帳載科目,則依代收代付健康捐是否已轉列為進貨成本,區分為:如於施行當日已轉列進貨成本者,則將健康捐轉列為存貨成本。反之,如未於施行當日轉列進貨成本者,則以原帳列代收代付健康捐轉列。

 

 

本局表示,個人向資產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購入債權,嗣於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抵押物時,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該抵押物,有關個人處分債權損益之計算,情況有三:

情況一:個人以其所持有之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者,於取得該抵押物時,應以法院拍賣價款減除購入債權成本及相關費用之餘額,認列財產交易-處分債權損益,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情況二:個人以其所持有之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於取得該抵押物時,如業與第三人達成買賣該抵押物之合意,嗣後並依買賣契約書約定之交易價格完成交易,得以其與該第三人之實
際交易價格減除購入債權成本及相關費用之餘額,認列財產交易-處分債權損益。倘個人與第三人所約定之交易價格顯較當地時價為低,有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情事者,稽徵機關應依法查核並據實核課。

情況三:參與拍賣以現金支付法院拍賣價款而取得抵押物者,於取得該抵押物時尚無所得課稅問題;惟嗣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74條規定,將拍賣抵押物所得價金扣除強制執行費用及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後,以其餘額分配予債權人時,個人以債權人身分所受償之金額,減除債權之取得成本及費用後,應以其差額認列處分債權損益,計入法院交付該受償金額年度之所得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本局進一步表示,個人於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完結後,因債權分配不足額而取得法院核發之債權憑證,嗣倘獲債務人償付者,應計入其獲償

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國稅局審查二科 林淑美】

 

 

 

【稅務問答】加班費是否免稅?抑或要列入薪資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景氣逐漸復甦,員工在雇主的要求下,配合加班形成常態,因此有員工來電詢問,加班費是否免稅?抑或要列入薪資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員工如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可免納所得稅;但加班費如超過規定標準的話,超過部分要列入薪資所得,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但有的公司是不管有無加班或加班時數多少,一律按月定額發給加班費,則其性質是屬於津貼性質,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的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何謂「規定標準」呢?就公司營利事業員工而言,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不分男工、女工,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如須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支領的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述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

舉例說明,一男工如果在一個月內正常工作天中已加班49小時,46小時的部分依規定可以免稅,另外超過的3個小時加班費則要併入薪資所得課稅,如在國定假日又加班8小時,這8個小時可以不包括在「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內,因此只要他領的加班費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標準者,這8個小時的加班費仍然免稅。

該局指出,上班日發生颱風,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已經主管機關公布該地區為「放假日」,仍然照常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內。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瞭解加班費的課稅規定後,就可以自行檢視以維自身權益。

 

 

【稅務問答】銷售配偶回贈之不動產如何計算特銷稅持有期間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先生來電詢問,近期想要出售原贈與太太,嗣太太又回贈之不動產,不知是否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若要課稅持有期間如何計算?
  

南區國稅局表示,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以內非屬自住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規定排除課稅之情形外,皆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並依該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以自配偶受贈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惟如銷售原贈與配偶,嗣後配偶又回贈之不動產,可將所有權人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期間與其配偶回贈後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南區國稅局以君為例說明如下,君持有甲屋已10年,99110日將該屋贈與太太,100110日太太回贈甲屋給君,君於100910日出售該屋,則君對甲屋之持有期間為108個月,已超過2年,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稅務問答】領取失業給付是否需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桃園市先生來電詢問,其上年度失業,並領取半年之失業給付,在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是否應申報上述失業給付?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92714台財稅字第0920454711號令亦明釋「勞工依就業保險法規定領取之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失業之被保險人其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核屬勞工保險之保險給付,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除失業給付外,如先生尚有依就業保險法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失業之被保險人其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等,核屬勞工保險之保險給付,均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尚無須併入領取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稅務問答】降稅後,今年分配股利所含之稅額扣抵比例上限要如何計算?

發布單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年底正值營利事業分配99年度盈餘之最後時點,因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降為17﹪,高雄市國稅局最近紛紛接獲公司來電詢問,分配股利所含之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該怎麼算?

該局表示,按100126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上限如下:

1. 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33.33﹪;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20.48﹪。

2. 累積未分配盈餘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48.15﹪;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33.87﹪。

3. 累積未分配盈餘部分屬98年度以前盈餘、部分屬99年度以後盈餘、部分加徵、部分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各依其占累積未分配盈餘之比例,按前2項規定上限計算之合計數。

舉例來說,甲公司100年度股東會決議分配9899年度之盈餘500萬元,87年度以後之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為800萬元,其中屬8798年度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為600萬元,屬99年度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為200萬元,

 

則稅額扣抵比例上限計算:【(600÷800×48.15﹪+(200÷800×20.48﹪】=41.23

營利事業如違反前述法令規定,分配股利淨額所適用之稅額扣抵比率,超過規定比率,致所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超過依規定計算之金額者,應就其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責令營利事業限期補繳,並按超額分配之金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該局特別提醒公司,要注意稅額扣抵比率之計算,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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