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賠償款或違約金是否屬銷售額範圍?是否核課營業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之間因交易往來而取得賠償款、違約金等額外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常造成營業人之困擾,為此該局提供判斷原則供營業人參考。
該局說明,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款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訂有明文。如果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違約金等額外收入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來,就不是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依限交付貨物與乙公司,惟乙公司未在雙方契約書規定時限支付款項,經甲公司同意後除支付價款外,再加計利息或懲罰性違約金,前開加收之利息或違約金,係甲公司因銷售貨物在價格外加收之費用,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惟如甲公司提前解約,並支付乙公司違約金,則該違約金非屬乙公司銷售貨物收取之代價,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免徵營業稅。乙公司可書立普通收據並貼用印花稅票(銀錢收據)交付甲公司。
該局強調,營業人之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獲得為依據。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均應依規定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稅務問答】營利事業折舊性固定資產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應按尚可用年度計提折舊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近來常有營利事業詢問國稅局,其所有之機器設備於數年前已屆耐用年限,但仍繼續使用,如果其間這幾年並未計提折舊,現在想按實際情況續提折舊,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折舊性固定資產,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自行預估尚可使用年數,重新估算殘值,依照原來該項資產提列折舊之方法計提折舊;而如果耐用年限屆滿後,並未就當時實際仍使用情況接續提列,可就其間應提列年度先予調整補列後續提。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皮革產銷,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取得折舊性固定資產應按成本入帳,依不短於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就實際情況估列殘值,逐年依率提列折舊,不得間斷。有未提列情形,應於提列年度調整補列,不可增列至以後年度,以免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稅務問答】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其售價已內含營業稅,不可因消費者索取發票,而加收5%的價款。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一般消費者常質疑消費時索取發票,為何有些商家要加收5%的價款,有些商家卻不需要呢?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4條及第32條第2項之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就銷售額按規定的營業稅徵收率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是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不應該因消費者要求開立發票,而表示要加收5%的金額。
該局指出,少數營業人常以消費者如欲索取發票,即要加收5%的金額,致使不少消費者放棄索取發票之念頭,此等未依規定開立發票之行為,已涉嫌逃漏營業稅。
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法第51條規定,還會併處以所漏稅額5倍以下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多加注意,以免受罰。
【稅務問答】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無法一次繳清時,得申請分期繳納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
國稅局說明,納稅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稅捐時,行政執行處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所以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如符合上述規定欲申請分期繳納時,可向行政執行處提出。
該局進一步表示,因為
國稅局最後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款要儘速繳納,因為逾期繳納案件,會被按各度年
【稅務問答】購置房屋撤除改建其購價與撤除費用應一併列為新建房屋成本。
資訊來源: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公司來電詢問,該公司購置法拍屋後隨即撤除改建為營業用廠房,相關法拍屋之購屋成本及拆除費用可否列報為該年度之損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該公司購買之法拍屋於購置後未供營業使用,隨即拆除重建,致該法拍屋之購置實未符合固定資產之定義,相關購價與撤除費用等,應一併計入新建廠房之成本,按廠房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計算各期應攤提之折舊費用。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岡山稽徵所提醒營利事業留意相關規定,以免誤將法拍屋之購價與拆除費用全額列報拆除年度損失而遭國稅局調整補稅。
【稅務問答】應行清算之股份有限公司,未指定清算人時,如欠稅達限制出境標準,其全體董事將會被限制出境
資訊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民眾甲君來電表示,其擔任董事之乙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已被經濟部廢止登記,雖有鉅額欠稅,但他並不是公司負責人,為何被限制出境?對此深感不解。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對此提出說明,依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如未指定清算人時,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另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是公司負責人
因此應行清算之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欠稅已達二百萬元以上,應限制其負責人出境時,如公司法或該公司之章程對於清算人未有規定,其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時,應以全體董事為限制出境對象。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類似民眾甲君僅擔任乙公司之董事,該公司已被廢止登記在案,應行清算,而該公司欠稅已達限制欠稅人出境之標準,應限制其負責人(即清算人)出境,因該公司章程及股東會均未指定清算人,甲君即為該公司之法定清算人,才會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
【稅務問答】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規定限額內列報費用
資訊來源: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第13屆總統、副總統與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愈來愈近,該局亦頻頻接獲營利事業電話詢問捐贈政治獻金可否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為費用及有無限額規定等問題
該局指出,依政治獻金法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其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
該局同時表示,營利事業捐贈政治獻金尚應特別注意捐贈的對象和時間等,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依規定不能列報為費用或損失:
一、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而累積虧損之認定,係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
二、對政黨之捐贈,政黨於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均未達2%。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
三、未於政治獻金法第12條所定期間對擬參選人捐贈政治獻金。對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之捐贈期間為自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前1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對立法委員擬參選人之捐贈為自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10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
四、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之捐贈。
該局特別指出,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應依政治獻金法規定辦理,並應取得依監察院所定格式開立之捐贈收據,作為列報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之原始憑證。納稅義務人如對前述問題仍有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稅務問答】薪資所得之扣繳規定
資訊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常有新設立之事業或機關團體的會計或出納人員,詢問有關薪資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事涉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的權益,特予說明如下:
一、薪資所得應依納稅義務人之身分,分別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 條及第3條規定辦理扣繳:
(一)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取得之薪資所得可以按下列2種方式,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一種適用:
1.公、私事業或團體按月給付職工之薪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可在該局網站(網址:www.ntat.gov.tw)檔案下載/100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下載〉扣繳之。碼頭車站搬運工及營建業等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之臨時工,其工資免予扣繳,惟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2.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
(二)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按薪資給付額扣取18%。但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3萬元部分,扣取5%;自
二、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薪資所得,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第1項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進一步表示,自100年1月1日起,所得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扣取5%;但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00年為68,501元),免予扣繳;薪資受領人如未依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仍應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尚無法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辦理扣繳。
該局復表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業已於100年9月6日以勞動2字第1000132292號公告發布「基本工資」調整為每月新臺幣18,780元,每小時103元,並自101年1月1日生效,扣繳義務人於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101年為28,170元),應按給付額扣取6%。
該局籲請扣繳義務人應注意前揭規定,辦理正確之扣報繳事宜,以維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權益。
【稅務問答】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可否列為公司營業費用?
資訊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公司為留住人才、提升員工福利,與醫療院所簽訂勞工健康檢查合約,並由公司負擔員工的健檢費用,公司可以列報為費用嗎?需要併計為員工的所得嗎?
南區國稅局表示,有關公司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用的稅務問題,可依照健檢費用是否屬勞工安全衛生法所規定必須支付者,分兩類情況說明:
第1類是公司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必須支付之健康檢查費用,公司可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1款或第81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核實列報為薪資支出或「職工福利」項下的員工醫療費,這類健檢費用包含下列3項檢查費用:
1.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
2.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
3.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國稅局特別提醒,上述3項費用,除了第2、3項由公司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負擔之健康檢查費用,免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外,第1項公司於僱用員工時,對於員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屬於員工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是員工的薪資所得,應於發放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繳稅款。
第2類的健康檢查費用則不是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者,而是員工由公司支領或給付之其他健康檢查費用,是屬於勞工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應併計為員工的薪資所得,公司除可列為薪資支出外,並應注意於發放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
南區國稅局特別將上述列報規定整理為下列明細表:
該局提醒公司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用時,須先區分給付之性質,是否屬於應扣繳之薪資,以免因漏未扣繳而遭受處罰,並維護員工的權益。
【稅務問答】扣繳憑單內容申報錯了,該怎麼辦?
資訊來源: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100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限,因適逢農曆春節連續假日暨例假日,順延至101年2月6日截止,各申報單位請務必把握時效,早申報早安心,可避免逾期受罰。
另為利網路申報憑單作業,春節假期仍援例照常全天候開放,申報人可多加利用。
該局說明,如憑單申報後始發現內容有錯誤時,除填寫申請書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外,並應依錯誤情況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一、採人工方式申報者:
(一)所得人國民身分證資料填寫錯誤,應檢附
1.所得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2.原申報扣繳憑單第3聯(存根聯)。
3.更正後扣繳憑單第1聯(報核聯)。
(二)給付金額、扣繳稅額填寫錯誤,應檢附
1.帳簿及正確金額之證明資料,如薪資印領清冊或收據、租賃契約書等。
2.原申報扣繳憑單第3聯(存根聯)。
3.更正後扣繳憑單第1聯(報核聯)。
4.原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第2聯。
5.更正後「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全份。
6.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更正、註銷明細表。
7.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更正、註銷明細表。
二、採媒體申報者:
(一)在申報期限屆滿前申請更正者,應彙送全部資料,國稅局可直接受理抽換原申報的媒體資料。
(二)在申報期限屆滿後始發現錯誤申請更正者,可循上述人工申報之方式辦理。
三、採網路申報者:
(一)在申報期限屆滿前發現錯誤,得透過網路一天最多5次(含申報次數)更正申報資料。
(二)在申報期限屆滿後始發現錯誤申請更正者,可檢具網路申報回執聯及相關證明資料,循以下2種方式之1辦理更正:
1.剔除所有網路申報資料錯誤部分,並將錯誤部分依人工申報程序辦理後續事宜。
2.剔除所有網路申報資料,並依人工或媒體申報程序辦理後續事宜。惟如採媒體方式辦理更正者,須彙送全部申報資料,不可僅送錯誤部分資料。
國稅局籲請各申報單位多利用網際網路辦理100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不但省時、便利,不受假日不收件影響,申報截止日前如發現錯誤,可隨時重新上傳辦理更正,減少稽徵機關及申報單位許多不必要的困擾。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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