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嘉基管理者

嘉基管理者

Email: 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稅務問答】贈與人同一年內贈與財產總額在免稅額以下,要不要申報贈與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虎尾稽徵所表示:自98123起贈與稅免稅額提高為220萬元,贈與人在同一個年度內,各次贈與給他人的財產總額累計在免稅額以下時,可以免辦贈與稅申報

 

但是如果贈與不動產等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而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時,仍然應該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稅務問答】公司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帳務如何處理?是否應併計員工所得課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問:今年4月舉辦全體員工至峇里島旅遊,有關支付員工旅費該如何申報?是否要併計員工薪資所得?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有關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帳務如何處理及併計員工所得課稅之規定如下:

1.    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其員工旅費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

 

如為全體員工均可參加,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由職工福利金項下支出部分,屬員工之其他所得;

 

至於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2.    營利事業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員工旅費,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8款但書規定限度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

 

如為全體員工均可參加,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稅務問答】立案登記寺廟有信眾捐款、利息及出租土地租金收入,是否要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發布單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高雄市內門區某寺廟小姐問:本寺廟有立案登記,收入來源有信眾捐款、利息及出租土地租金收入,是否要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宗教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免辨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一、依法向內政部、省(市)、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
二、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
三、無附屬作業組織者。

寺廟有出租土地之租金收入,係屬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不符合上揭免申報規定,應於每年51531向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暨其附屬作業組織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1005月起,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暨其附屬作業組織案件,已可採用網路申報,請納稅人善加利用,以節省申報時間。

 

 

【稅務問答】營業人無銷售額仍應申報營業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高雄巿營業人電話詢問:其經營之公司因景氣不佳,無營業額之情況下,是否仍應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稅籍狀況屬正常營業中之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之規定向所轄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近來發現有營業人因營業狀況不佳,已連續數期未購買統一發票,故以無實際銷售額為由,未按規定申報營業稅,

 

而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之規定處怠報金新臺幣3,000元。

 

國稅局特別呼籲營業中之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如期申報營業稅,以免受罰。

 

 

【稅務問答】100年度綜合所得稅轉帳繳稅,第1批將於68零時提兌,請存足存款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5月綜合所得稅報稅季節結束後,國稅局即接獲許多採繳稅取款委託書方式繳納稅款的納稅人來電詢問,國稅局什麼時候會提領稅款?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第1批轉帳繳稅扣款將於本(6)月8日零時向金融機構提兌,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請於67前檢查帳戶餘額,並補足申報時應自行繳納的稅款金額。

  

該局進一步指出,自101年受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以委託取款方式辦理轉帳繳稅,於提兌日存款不足時,國稅局將就存款餘額先行提兌。

 

由於納稅人常忽略存款帳戶餘額已經不足以繳納稅款,或帳戶已結清卻仍使用該帳戶辦理轉帳繳稅,使得轉帳納稅不能足額提兌,事後再接到補繳的稅單,讓轉帳繳稅的便利性大打折扣。

  

該局特別強調, 若因繳稅取款委託書資料填寫錯誤或存款不足,經國稅局提兌無著或就存款餘先行提兌者,國稅局除將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人限期繳納外,並自結算申報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依10111日郵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37%)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若逾期繳納稅款,每逾2日須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限繳日30日仍未繳納,將移送強制執行。

 

 

【稅務問答】100年度綜合所得稅逾期未申報繳納,應如何補救?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你繳稅了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上月結束,許多納稅義務人紛紛趕在5月底前辦理申報並繳納應納稅款,但是仍有少數納稅義務人因其他因素未及時申報繳稅,是否有其他補救方式?

  

南區國稅局表示,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已截止,納稅義務人如來不及於5月底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應儘速補辦申報,逾期申報案件,應填寫人工申報書,並親至或郵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

 

該局進一步指出,經計算有應納稅額者,不能使用信用卡、繳稅取款委託書、晶片金融卡及ATM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稅款,須於補申報前向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以現金繳納

  

該局再度呼籲,尚未辦理結算申報並繳納稅款之納稅義務人,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補申報,並補繳應納稅款及利息,以維自身權益。

  

 

【稅務問答】已故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是否可以於次年列報扣除?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納稅義務人君詢問:其公公在99年過世,有部份的病房費在100年度支付且提供正式醫療收據,由於100年度已無法再列報為受扶養親屬,那麼在100年度支付的醫藥費還可以扣除嗎?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雖然受扶養親屬已於99年度死亡,但依據財政部70/05/21台財稅第34064號函釋,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之扶養親屬死亡,

 

該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於受扶養親屬死亡後之次年內支付部分,如經納稅義務人提出確實證明仍可以列於次年度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7規定予以列舉扣除。

 

因此100年度支付公公的醫藥費仍可在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稅務問答】配偶名義之自用住宅其由本人借款支付之利息應合併申報始得列舉扣除

發布單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高雄市先生來電詢問:其與太太合購1棟自用住宅,雙方約定該房子登記於太太名下,並由其當借款人而向銀行貸款,因太太當年度無工作,故由兒子列報為扶養親屬,而其單獨申報,所繳納之購屋借款利息可否由其申報扣除?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86/9/18台財稅第860508044號函釋規定,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所有之自用住宅,其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仍應以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為同一申報戶,始准依規定申報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

 

是以,先生因與其太太並未合併申報,即所有權人及借款人分屬不同申報戶,故當年度所支付購屋借款利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先生或兒子列報扶養太太皆無法列報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所有之房屋而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且每年扣除數額以當年度實際發生之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申報扣除,最多不能超過30萬元,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須於課稅年度在該址辦峻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方可列報扣除

 

 

【稅務問答】銷售紀念幣可否免徵營業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非以純黃金鑄造之紀念幣,無免徵營業稅之適用。若該紀念幣具法償效力,則按紀念套幣銷售額扣除面額之差額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之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免徵營業稅,係指純金之黃金條、塊、片

 

從而,可免徵營業稅之金幣,自以一定規格純黃金鑄造之貨幣及紀念幣為限。例如:銷售白金幣,外國某政府發行之23k黃金鈔票,非以純黃金鑄造,其銷售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補充,營業人銷售紀念幣縱非以純黃金鑄造,如具法償效力,面額固定有流通性,兼具貨幣與貨物雙重性質,則按紀念套幣銷售額扣除面額之差額課徵營業稅。

 

【稅務問答 】領取檢舉逃漏稅獎金是有條件的!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檢舉人詢問檢舉逃漏稅是否有獎金可領?檢舉逃漏稅是有機會拿獎金的,但是必須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違章漏稅屬實,經裁處罰鍰處分確定,且須受處分人繳清罰鍰後,才能分得檢舉獎金

該局說明,只要提供被檢舉人名稱、地址和可供偵查的具體逃漏稅之資料及線索,因而查獲違章漏稅者,檢舉人即可依「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獲得檢舉獎金。

 

有些民眾以為凡提出檢舉者必有獎金可領,其實依照「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作業要點」的規定,

 

檢舉案件經過受理、稽查、審理的過程,在確定違章漏稅屬實,並作成裁罰處分,還必須等裁罰處分確定(含行政救濟確定),受處分人繳清罰鍰後,稅捐機關才能分配罰鍰獎金給具名檢舉的檢舉人。

該局指出,檢舉人蒐集被檢舉人實際交易之帳冊,或交易相關資料如合約、訂貨單、出貨單、送貨單、簽收單、收款或(個人、人頭)銀行帳戶資料;

 

最近許多檢舉案例中,部分是從網路上查得的商家資料,因無明確的逃漏稅事證,或是零星交易之漏開發票事件,因該逃漏稅額小,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而免於科處罰鍰。

 

 

第 259 頁,共 279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